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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举报事项:举报澧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5)湘0723执恢656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执行程序、违规处置举报人已依法取得物权的财产等行为,请求依法予以监督审查并纠正。 举报请求: 一、请求依法对(2025)湘0723执恢656号案件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二、请求依法撤销(2025)湘0723执恢65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并责令澧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2025)湘0723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 三、请求依法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请求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依法说明处理依据和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举报人与澧县碧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霄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5年11月24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723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判决碧霄公司向举报人交付碧桂园澧州华府20栋1单元20层2101号和2102号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该判决已生效,依法确认了举报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举报人依法向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澧县法院以需排队为由拖延立案月余,直至2026年1月27日方以(2026)湘0723执4784号立案。然而,就在立案前一日,即2026年1月26日,澧县法院作出了(2025)湘0723执恢656号之一、之二两份执行裁定书,将前述已判决确权归举报人所有的案涉房屋,裁定以物抵债给案外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 二、澧县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的多项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一)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案涉房屋委托拍卖时间为2026年1月3日,终止于2026年1月24日,明显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属重大程序违法。 (二)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评估 案涉房屋为价值较大的商业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拍价应参照评估价确定。澧县法院在未对房屋进行依法评估的情况下,即径行议价起拍并抵偿,严重违反了法定的财产处置评估程序,损害了财产处置的公正性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间与申请时间逻辑矛盾,程序显失公正 (2025)湘0723执恢65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的作出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但裁定书载明的申请同意以物抵债时间却为2026年1月27日。申请时间晚于裁定作出时间,这一时间倒置的异常现象严重违背基本司法逻辑与程序公正原则,令人对裁定作出过程的合规性与真实性产生严重质疑。 (四)执行行为针对性明显,涉嫌滥用执行权 澧县法院在受理举报人强制执行申请(2026年1月27日立案)的前一日,紧急作出处置案涉房屋的以物抵债裁定。此时间节点的刻意安排,结合此前法院以“排队立案”为由无理拖延举报人立案申请逾一个月的事实,强烈指向该执行行为系为对抗、阻挠举报人依据生效判决实现合法权利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涉嫌滥用执行职权。 (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无相关记录,程序公开性缺失 截至目前,举报人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无法查询到(2025)湘0723执恢656号案件所涉房屋的任何拍卖公告、竞价过程或结果公示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拍卖记录的缺失直接证明本次拍卖程序未依法公开进行,严重违反了程序公开规定。 (六)以物抵债程序严重违反法定步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方可询问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本案中,案涉房屋仅经过一拍流拍,未经法定的二拍程序,澧县法院即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完全规避了法律为保障财产变现价值、保护各方权益而设置的拍卖阶梯程序,属严重程序违法。 (七)执行裁定书内容存在嫁接其他案件信息的重大瑕疵 举报人发现,(2025)湘0723执恢6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关于阿里巴巴拍卖流程的内容,全部引用了2025年12月23日其他案件的信息。这一事实表明,澧县法院并未依法为本案单独、规范地启动拍卖程序,而是通过借用他案流程,在形式上“速成”拍卖与抵债,意图规避法律对拍卖程序的严格规制,其行为的随意性与违规性可见一斑。 三、举报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法定物权,依法应排除强制执行 (一)生效判决已赋予举报人物权,该权利依法成立 澧县法院(2025)湘0723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举报人已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将已属举报人所有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碧霄公司的责任财产进行处置,实质上是侵害举报人物权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的物权足以排除本案强制执行 举报人取得案涉房屋物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以房抵债协议、购房合同)成立于2023年底至2024年初,远早于本案所涉执行措施的采取时间。尽管确权判决于2025年作出,但其确认的是早已存在的合法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体现的保护案外人物权的司法政策,举报人依据生效确权判决享有的物权,完全具有排除其他债权人就该标的物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执行法院未尽财产权属审查义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负有审查执行财产权属的法定义务,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权属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碧霄公司的责任财产。澧县法院无视生效判决,违法处置案涉房屋,是对其法定审查义务的严重违背。 四、关于救济途径的说明 鉴于澧县法院在本案执行中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性与系列违法行为,若按常规途径先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不仅难以获得公正处理,且冗长的异议、复议程序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被违法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造成无法逆转的损失。为及时阻止违法执行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举报人依据相关法律精神,直接向具有监督职责的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恳请依法行使监督权,予以纠正是最为迫切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澧县人民法院在(2025)湘0723执恢65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且直接侵害了举报人依法取得的物权。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践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恳请能够高度重视,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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