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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反馈湖南能源局,市场监管对湖南省各市水电供电巡查处罚,现在供电公司反垄断霸王条款特别严重
,供电公司系统乱停电乱收费,不缴费就不给用,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求标题:关于请求湖南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全省供电领域反垄断执法与监管的诉求 诉求类型: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诉求人:[您的姓名/钟先生] 联系电话:[15089187178] 事发时间:长期存在 事发地点:湖南省[常德市县/全市范围] 诉求对象: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市州县供电公司 尊敬的12345热线: 本人现向贵平台反映湖南省供电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恳请转交湖南省能源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处理,并建议两部门联合开展全省供电领域专项巡查整治。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供电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霸王条款” 供电作为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在实际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企业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存在明显 不公平之处:用户承担过多义务却权利有限,违约责任设置严重不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供电系统存在不规范停电行为 部分地区供电企业在用户欠费后未按规定履行事先催告程序即直接停电,且用户在缴清欠费后未能及时恢 复供电。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已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停电复电不规范”,要求供电 企业整改。此外,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在湖南部分市县也较为突出。 (三)乱收费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电费结算偏差、电表安装不规范导致电量电费长期计 算错误等。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四)“不缴费就不给用”的合规性质疑 供电企业以停电为催缴手段的做法虽有一定依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部分供电企业以“不缴费就 不给用”为由,未区分欠费原因、未考虑特殊困难群体、未履行催告程序即直接断电,涉嫌违反《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的程序性要求。 二、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6年2月施行):明确将供电 等公用事业纳入反垄断监管重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 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 理投诉、举报”。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用户对用电报装、停电抢修、电表计量等问题有 权投诉。 三、具体诉求 请省能源局: 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供电企业开展反垄断专项检查,重点审查供用电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督促供电企业规范停电程序,落实欠费催告义务和缴费后及时复电义务; 对12398热线投诉集中反映的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请省市场监管局: 依据《反垄断法》和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对供电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调查; 对供电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专项核查,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建议两部门联合行动: 参照湖南能源监管办与省能源局已建立的“央地协同监管”模式,建立省能源局与省市场监管局的常态化 联合执法机制;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和限期整改。 四、补充说明 本人理解供电企业催缴电费的正当性,也认可用电付费的基本原则。但供电作为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服务 属性,其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目前供电企业在合同条款、停电程序、收费行为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已严重影响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诉求人签名】:[姓名钟先生] 【日期】:2026年4 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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