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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刘永新,男,汉族,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关心四组村民,身份证号:43072319650223**18,联系电话:18126129613 被举报人: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法官田晓晖、廖四华;常德市中级法院法官刘应典、唐招军、赵阳娟 举报事由:涉案法官公然枉法裁判,为澧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违法行政行为背书,纵容截留棚改专项补偿款,肆意践踏司法公正,严重侵害我户合法权益 一、案件核心事实 我家房屋于2016年3月31日经棚改立项,棚改资金于2017年11月1日已拨付到街道办财政所关心村征地专户,后经征地调查、权属确认、安置资格申报、举行听证、组卷报批,安置方案发布、申请复议、撤销安置方案重新发布、确定安置资格、责令履行、签订协议等完整征地程序,但在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完成了交房腾地义务后,澧县自然资源局却作出单方解除协议决定,后法院判决该解除决定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判决解除协议违法就该责令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却乱判“重新处理”,纯属于给行政机关违法开路。 因征地拆迁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县政府,而县政府又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的职责授权给了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澧县自然资源局既不是征地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也未获县政府的签约授权,无签约权既无解除权。因此,法院判决澧县自然资源局的解除协议决定违法后又责令“重新处理”我家房屋拆迁安置,等于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强加给无权处理的自然资源局处理,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落地,属明显错误。 借着这个错误判项,澧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11日甩出一份“补偿通知书”,其内容为:依据“县征拆办会审意见”直接否定我户安置资格,并将房屋补偿款由(2021)湘0703行初238号判决中被告自证应付和判决确认的119139元无理由大幅降低至69139元。我不服起诉后,鼎城区法院(2022)湘0703行初256号、常德中院(2023)湘07行终84号两级法官,睁眼说瞎话,反以“补偿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适当”直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行为违法实锤,法官刻意包庇
以上行为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本该直接撤销或判无效,两级法官却刻意包庇、枉法下判,让这份错误判决成了行政机关截留棚改补偿款的挡箭牌。 三、实名举报诉求(态度坚决) 涉案法官背弃法律底线、丧失职业道德,歪曲法律、枉法裁判,包庇行政机关违法犯罪,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立案严查,清除司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督促纠正错误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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