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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 16 时 00 分许,举报人驾驶湘 JDXX 新能源汽车与对方驾驶的湘 JDXX轿车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辅道转主路路段发生碰撞。核心事实:碰撞时举报人车辆完全处于左侧第三车道内(无压线、越线),对方车辆从右至左持续变道,事故发生时车辆骑压第三、四车道虚线(未完全驶入目标车道),该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痕迹、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 (二)宋警官定责过程及违法情形 1. 未履行回避义务,存在利害关系未披露:2025 年 12 月 05 日 17 时 38 分,举报人因协商赔偿拨打对方电话(1336736**28)时,偶然得知宋警官(1357518**33)系对方的叔叔(通话录音为证)。宋警官在视频快处办案全程明知道对方是其侄子,未主动披露该亲属关系,未依法回避,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2. 歪曲事实作出错误定责:宋警官未核查现场车辆位置等核心证据,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430702420250014296),错误认定 “举报人向右变道影响对方正常通行”,与 “举报人车辆完全在本车道内、对方骑压虚线” 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3. 定责理由无法律依据:举报人电话询问定责理由时,宋警官提出 “后方车辆需等前方车辆完成变道才能行驶”“举报人右打方向撞击对方”,上述理由无任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支撑,属于主观臆断。 (三)亲属关系的关键证据 本起事故发生于5日16时许,在发生事故后举报人已第一时间于16点02分拨打122报警电话,而之后一直未接到任何民警电话,16点08分再次拨打122询问后告知自行联系交警二大队值班电话7257660,于16时14分拨打该电话后告知我使用手机APP视频快处进行处理。而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举报人于17点21分再次联系7257660为什么会以我向右变道影响对方正常通行判我全责,该值班人员查询后却告知举报人不是我,是对方驾驶员。再询问身边同事后以查明情况后联系我为由挂断电话,于17点24和26两次电话联系举报人,同时说明本起事故为宋警官处理,并且告知举报人宋警官手机号。举报人在17点26分电话联系1357518**33宋警官询问判责理由后,于 17 时 38 分与徐洋的通话录音(附U 盘复印件及文字版):当时对方误以为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他全责,对方在电话内明确表示 “宋某某是其叔叔”,且对 “宋警官是你叔叔” 的表述未予否认,足以证实双方叔侄关系。在举报人和他通话时,他误以为自身是全责方,开头就说宋某某(此处为宋警官全名,我未听清)怎么判的我全责,他是我叔叔居然判我全责我要找他麻烦克。在我听见他如此说后便立刻打开通话录音记录后续通话内容。后续通话核心内容如下: 1. 我:“哦,他是你叔叔你要找他麻烦搞么得” 2. 对方:“他判的我的全责么得都没问我,就跟我判全责了,你港我烦不烦” 3. 我:“哦,等于那个,那个宋警官是你屋里的叔叔,你不用找得他麻烦” 4. 对方:“我一直在给他打电话,我港纳闷判的我全责哦,老子会烦死,我还准备找他妈克哒,要完妈找麻烦克了。” 从上述通话记录和录音可以明显看出,举报人明明是报警人,但是在报警后没有任何民警主动联系我。可见事故发生后对方已经第一时间给其叔叔宋警官打过电话告知此事,而报警人也在宋警官的操作下由举报人变为徐洋。如果对方是报警人为何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我没有听到任何交警电话联系他?为何是举报人使用APP进行视频快处而不是对方。以上事实只要调查相应报警记录和录音便可得知对方到底有没有报警,如果没有报警则是对方直接联系宋警官告知的本起事故从而导致在举报人率先拨打122的前提下根本没有任何警察联系举报人,报警人也由举报人变更为对方。同时对方在误以为其自身全责的情况下居然恼羞成怒能说出宋警官全名,并且直接说出他是其叔叔居然判他全责,要找他母亲,和要自己母亲找他这种话,足以证明其即便不是亲叔侄,也必然是关系亲近之人。 综上,举报人请求彻底调查本起事故责任认定中宋警官是否存在渎职滥用权力,是否有明知亲属关系不回避的违法违纪行为。 相关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通话录音本人均已保留,相关部门如有需要可联系本人索要。 图片:微信图片_20251207201010_163_9.jpg 图片:微信图片_2025-12-08_131157_137.p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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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12-08 20:29
文章太长没看完,但是仅从图片看,2位司机,谁相对靠近2车的碰触点更近,谁就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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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12-09 08:33
没有汽车后面的现场照片(无法确定哪辆车在正常行驶),无法判断责任多少。
只这一张照片,看不出左边电车后轮和前轮都在同一车道。 可能的是:左边这台电车也是跨两个道(即:两车都是处于“变道”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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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12-0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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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12-09 08:42
当两车同时变道发生刮擦时,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让右原则:当两辆车同时变道时,左侧的车辆应该让右侧的车辆先行。如果左侧的车辆没有让右侧的车辆先行,并因此发生了刮擦或事故,那么左侧的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2、转向灯的使用:如果一方在变道时没有提前开启转向灯,导致对方来不及反应而发生事故,那么未开转向灯的车辆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3、车辆位置和进度:在变道过程中,如果一辆车已经大部分进入了新的车道,而另一辆车才开始变道并发生碰撞,那么后开始变道的车辆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4、车速:在变道过程中,超速行驶的车辆因为难以快速控制车速和方向,一旦发生事故,超速方往往责任更重。 5、道路标线和交通信号:如果在禁止变道的区域,如路口实线处、导流线区域等,车辆违规变道发生碰撞,违规变道车辆无疑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行车记录、目击者证词以及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来综合判断双方的责任。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您保持冷静,尽量收集现场证据,并及时报警,让警方来处理和判定责任。 本案的判罚,应该是依据 “1” — 让右原则 (如果两车都是跨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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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12-09 16:19
哎,看都不让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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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12-11 08:41
1、公正执法 —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接受公众监督; 2、谁执法,谁普法 — 公安机关借此案可以给公众普法; 3、公民学法 — 通过此案的判罚及公安机关的普法,公众可以学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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