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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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关于请求依法处理侵权及相关违法违规事项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5-11-30 01:44扫一扫,手机看帖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遭遇侵权,相关部门办案违法违规及司法裁判不公等问题,恳请您深入调查、纠正错误,还我公道。
一、核心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桃源县公安局漆河派出所民警郭卜诚的违法办案责任及伪证人储昌满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2. 撤销桃源县公安局2024年1月4日作出的桃公(漆)决字[2024]第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互殴”错误定性及300元罚款,为我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3. 撤销桃源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桃复决字[2024]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2024)湘0703行初183号《行政判决书》;
4. 撤销桃源县人民法院(2025)湘07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龚金海、丁金华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5. 严查两被告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杜绝权力干预司法。
二、事实与经过
(一)案件起因:龚金海擅自砍伐林木,侵犯财产权
2023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龚金海擅自砍伐我与案外人黄芳山上的樟树、杉树、杂树、竹子、竹竿等林木。案外人龚金权(黄芳丈夫)要求其赔偿,交涉过程中龚金权、黄芳、龚金海三人发生争吵,龚金海竟手持砍柴刀威胁要杀害龚金权,我与黄芳急忙扯劝。黄芳随即联系村委会,村委会答复次日处理。18日中午,村主任漆圣中、村治调主任覃桂云到山上核查后,前往龚金海家调解,但龚金海故意闭门不出(2025年9月24日漆河法庭庭审中,龚金海自认当时在家却躲避调解)。村主任漆圣中遂告知我、黄芳及龚金权自行向龚金海主张赔偿,未再约时间安排调解。
(二)案件爆发:我被丁金华暴力殴打、龚金海持刀威胁
2023年12月18日傍晚5:50左右,黄芳电话要我到现场,她先行向龚金海索要林木赔偿遭拒,随后与龚金海妻子丁金华在屋后村级大公路上发生激烈争吵。我与龚金权后赶到现场,丁金华知道我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没在家,她突然冲向我,将我踢倒压在我身上,摁住我的双手对我拳打脚踢,殴打持续30分钟左右。期间,龚金海始终手持砍柴刀在旁威胁,扬言要杀人。黄芳担心发生命案,当即报警。警察即将抵达现场前,两被告闻讯而逃回家中,警察到达现场十几分钟之后两被告才从家里走出来。我被殴打至无法动弹,女儿哀求办案民警郭卜诚协助送医,遭其冷漠拒绝。郭卜诚反而随两被告回家停留十多分钟,行为反常,之后还关切叮嘱准备骑车前往漆河派出所的龚金海“别摔着了”,并将两被告带上警车一同前往派出所。
(三)办案违法:民警郭卜诚办案程序违法违规,偏袒被告
1. 未全面调查即定性:案发当晚,郭卜诚仅录制两被告口供,未采集我及现场证人黄芳、龚金权的口供,在没有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便擅自将案件定性为“互殴”(2023.12.19录音1、2及黄芳口供录音可证明);
2. 纵容伪证、遗漏关键证人:允许未在案发现场的两被告亲戚储昌满作伪证,却拒绝为在场且参与报警、拍摄证据的龚金权录口供,所有在场人包含两个被告以及储昌满自己的口供也自述未到过现场,其证言系捏造;
3. 违规修改口供、逼迫签字:2024年1月4日郭卜诚在漆河派出所组织调解无果后(丁金华在出发派出所之前,在涌泉街上叫她亲戚快去帮她找关系),郭卜诚假借领取伤情鉴定书为由将我与丁金华带至县公安局,耗时数小时帮丁金华修改口供,并将现场证人“龚金权”替换为“储昌满”,随后逼迫我在重新打印的、与事实不符的初次口供上签字;我女儿请求郭卜诚带刚出院、仍服药未愈的我和我丈夫女儿回漆河,他谎称不回而拒绝,却开车送丁金华回家,将我们弃在县公安局。
4. 单人办案违反程序:对我与黄芳录口供时,仅郭卜诚一人负责询问与记录(其自述“慢点说,我一个人要打字又要问,你说快了我记不下来”),虽笔录签署两名警察姓名,但实际违反“不得少于两名人民警察办案”的法律规定(我与黄芳的口供录音都可证明);
5. 诱导恐吓证人、篡改笔录内容:给证人黄芳录口供时,郭卜诚频繁争论、诱导性提问、甚至声称“只是走个程序”、威胁恐吓“要抓黄芳坐牢”,导致笔录内容与黄芳陈述不符,未记录“方惠英没骂丁金华、没动手,系被丁金华单方面殴打”等关键陈述;在为我录口供时,不如实记录,总打断并与我争论,对我陈述的“被龚金海砍伐山上的樟树、杉树、杂树、竹子、竹竿等等”,却记录为“杂树枝”,多处篡改关键信息,不胜枚举。(我与黄芳的口供录音都可证明);
6. 拒绝提供伤情鉴定意见、阻挠重新鉴定:多次拒不向我提供完整伤情鉴定意见书,多次拒绝开具重新鉴定委托书,导致我无法全面了解伤情、行使重新鉴定权利。
(四)行政处罚错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违法
1. “互殴”定性颠倒黑白:我与丁金华未发生口角,系被其单方面殴打,现场照片、视频及黄芳口供录音均可证实,不存在任何互殴行为;
2. 伤情记录弄虚作假:丁金华实际无任何伤情(黄芳口供录音可证明),但郭卜诚将我的伤情转嫁至丁金华名下,仅记载我轻微伤情,为其逃脱责任提供便利;
3. 采信虚假病历:丁金华提交的手写病历单无病人姓名、医院名称、公章,行政诉讼庭审中无法说明医生姓名,明显系伪造,却被采纳。
(五)司法鉴定争议:合法鉴定应被采信,违法鉴定应无效
1. 桃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三期评定违法无效:①评定超出了委托鉴定要求。漆河派出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委托编号:Y0220232054)上清楚载明仅委托对方惠英做损伤程度鉴定,我亦没有申请“三期评定”,但桃源县物证鉴定室超出该委托范围,擅自加做的三期评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不具法律效力。②鉴定时机违法,我受伤仅8天仍在住院、治疗未终结、伤情未稳时仓促评定;③评定结果明显过短,显失公正,误工期30天、护理期及营养期各15天,与我“头部、胸部损伤,双膝半月板II°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的伤情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全休叁月”“继续全休壹月后复查”的医嘱严重不符,直到现在我还未完全康复,还在用药,(民事一审法院自行在两家三甲医院调取的伤情记录也可证明);④依据不明:未指明所依据评定规范的具体条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可审查性;
2. 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我四次复查均确诊“胫骨平台骨折”,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应被采纳。
(六)民事诉讼相关事实:被告嚣张跋扈,裁判结果不公
1. 被告侵权事实明确:龚金海当庭承认砍伐林木是为开拖拉机去自家山上卖树,其声称“我和黄芳设置路障”纯属捏造——山边有人行小路、山下有过车机耕路,他曾嚣张扬言“你们在毛家垭不算个东西,就是村支书来了我也不怕,你能拿我怎么样,我偏要砍山成车路”。其擅自砍树系故意侵犯财产权。桃源县漆河镇涌泉村村委会出具的盖有公章及村主任漆圣中签名的《证明》,明确载明“龚金海砍伐方惠英山上的樟树、杉树、杂树、竹子、竹竿等情况属实”;2024年3月、4月,龚金海没经过我家的山,已经将他自己山上的松树、樟树等等全部卖完。
2. 被告态度嚣张、多次辱骂:2025年4月21日,家人陪同我到桃源县人民法院配合被告方摇号时,龚金海当众辱骂我和我的家人,负责摇号的罗主任当时知晓此事并安慰我;2025年9月24日庭审中,两被告、其女儿龚苗及律师多次辱骂我及家人,被告女儿龚苗有样学样甚至边骂边冲过来欲动手殴打我女儿,庭审人员均目击此事;
3. 被告自认有“保护伞”:被告方曾扬言“我上面有关系,中级法院也有人,你们搞不赢”,其嚣张气焰背后疑似存在权力干预。
三、我的现状与诉求依据
近三年来,我因被丁金华殴打导致双膝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等多处损伤,至今未愈、仍需服药,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前家中农活及赡养三位八九十岁老人的重担均由我承担,现全部压在丈夫身上,女儿需专职照顾我,二人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经济陷入绝境。为维权、就医,我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背负巨额债务,身心遭受巨大折磨。然而,本案起因清晰,事实明确。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郭卜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偏袒被告的行为,导致案件事实被歪曲,“互殴”错误定性,后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均未能纠正错误,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我的各项请求均有充分事实依据(村委会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病历、录音等)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已就民事案件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声称“中级法院有人”,我对公正裁判深感担忧。
恳请领导秉持公平正义,彻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纠正错误裁判,严查可能存在的“保护伞”,纠治不良风气,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受害人:方惠英 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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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11-30 01:44:38 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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