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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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请鼎城区住建局城管局依法严惩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马亮私自开挖绿化带并实际侵占的违法行为的 [已回复]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5-08-07 22:11扫一扫,手机看帖
请鼎城区住建局城管局依法严惩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马亮私自开挖绿化带并实际侵占的违法行为


投诉人: 严*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新日世纪城*栋*0*室
被举报人
1、马亮(侵权行为人)
经营场所:新日世纪城六栋“元元便利店”
2、新日世纪城业主委员会(纵容侵权主体)
地址:新日世纪城小区
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侵权行为三重违法性
1、违反《民法典》第274条
绿化带属全体业主共有,马亮私自开挖硬化,侵占共有部分。
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
擅自破坏城市绿地,需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3、违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
禁止将公共区域改为经营性场所。
二、业委会纵容侵权
1、业委会作为架空层出租方,收到业主多次投诉,但未要求马亮整改,违反:
《民法典》第286条:业委会对损害行为有制止义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管理单位需及时报告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理请求
1、立即执法消除违法状态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责令马亮10日内清除水泥层,补种绿植;
逾期未整改的,由城管局强制恢复并追偿费用(《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
2、行政处罚
对马亮处1000元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29条);
对业委会处2000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3、回复处理结果
要求鼎城区住建局、城管局在3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工作条例》第33条)。

四、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23条
城管部门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民法典》第286条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损害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举报人:严*日期: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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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8-22 13:04
帖内置顶  –    –  2025-08-22 14:48
网友:
       您好!您反映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马亮私自开挖绿化带并侵占的投诉已收悉。鼎城区城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新日世纪城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楼盘,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规范小区管理,拓宽公共收入来源,2024年5月,小区通过业主大会授权新日世纪城业主委员会对架空层进行管理。2025年4月3日,业委会对6栋东侧架空层及1栋南边架空层进行公开招租,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仅马亮一人提出申请,并于4月9日向业委会公共账户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25年4月16日至22日,业委会将招租结果(包括:租赁方、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业主异议。随后,马亮缴纳了一年租金,并按中标信息进行装修并开设了“元元便利店”。为了方便业主购物及收取快递,在征求业主的意见后,马亮在店门口修建了一条长约5米,宽约2米的水泥通道,涉及的绿化已在店铺东侧进行补栽。
二、处理意见
       1.经核查,新日世纪城小区绿化未进行审批及验收,该小区的绿化资料未进行报送,区城管局无法确定是否占用绿地。
       2.您引用的《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行政强制法》第50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23条等多条法律条款,与投诉内容不符。
       3.若您认为业委会或便利店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业委会协商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
474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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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8-08 05:04
事情经过说明情况
一、起因:严苏个人欠缴物业费被老物业起诉,后续老物业以业委会出具了(关于地下抢险催收函提交法院)严苏个人当场未驳回该文件真实性,后续法院判定严苏败诉。
二、后续严苏夜间向业委会提交了请求出具:
1.(老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未公示情况证明)
2.(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未接受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委托催收物业情况证明)。
并要求业委会按她个人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及盖章。(严苏个人自己也证实未收到业委会盖章的催收函、短信、电话等)。并附言业委会出具不实证明承担侵权责任,扬言不出具就起诉业委会等话语。
三、业委会收到严苏诉求后召开了会议并进行回复:
1.《老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未公示情况证明》
情况说明:在老物业服务期间(前期未成立业委会,后期成立后在同时解聘老物业时也向老物业要求出具公共收益,但老物业以经营期间亏损已经用于小区投入为由,公共收益为-225723.2元,当时业委会为了求证该事件,要求楼栋长在群内号召发表寻求辩证方法,号召专业人士、正能量业主参与此事,且陈年旧账清理繁琐、无人响应)后续工作放在解聘老物业上,就未能跟进。
2.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未接受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委托催收物业情况证明》
情况说明:当时地下室发生渗水事件,老物业在解聘时期,老物业以未收到物业费为由无力承担抽水相关费用。街道询问业委会可否动用维修基金抢险(被业委会及楼栋长否决),后续经过街道调解商议,由业委会及楼栋长在群内号召不管是否欠费业主可自愿缴费用于应急抢险,后续可抵扣物业费。(可求证、没有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也有参与进来,后续参与进来业主也有退款情况。)并没有所说的催缴物业费一事(并对严苏进行回复)。
四、然而严苏以对业委会(未按她个人要求执行为由)并不满意业委会的回复,在次提出《致新日世纪城业委会主任的公开信》
提到:手握工章、模棱两可、此刻的沉默,等同于纵容、将业委会拖入违法深渊、不出具严苏所认可的公平证据、承担伪证共犯责任、摧毁社区治理根基、成为新日历史罪人、并要求48小时出具严苏认为的两份公平证明、后续又出具一份谴责声明、什么混淆视听、牛头不对马嘴、未回应核心要求、严重失职等。
               元元便利店澄清说明
业委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将架空层等相关权益,授权于业委会(可备查)
前期业委会未成立小区内各架空层被他人无偿占用多年,后期业委会成立收回各架空层并进行合理规划。
部分用于儿童游乐场地、图书室、业主活动中心、余下等6栋和1栋架空层两处进行发布公示并公开、公平招租(要求不能用于扰民、违法等用途)可备查。后期元元便利店已合理价格进行中标、公示期间无业主提出异议。
考虑元元便利店方便业主购物及拿快递(移栽了一条道路的部分绿化)当时有少部分业主提出质疑移栽绿化问题,通过解释沟通用于方便小区业主(得到了大部分业主认可)也向街道及业委会进行情况说明承诺如后期不开商店后立即恢复绿化。
该便利店已经营有一月左右,期间无业主提出对小区业主造成影响(更多反馈是方便了小区业主)
但如今严苏、陈某人等人在小区群内以此未借口(并号召全体业主拒缴物业费、起诉业委会)并个人要求恢复绿化,煽动业主(可到街道备查)。
陈某人和严某人、制造社会舆论(陈某人并多次在论坛发表不实言论),浪费国家政府资源,请求核查此事。
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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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8-08 09:58
xc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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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08-08 13:16
民生保障很关键
江南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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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08-08 13:44
4741423:事情经过说明情况
一、起因:严苏个人欠缴物业费被老物业起诉,后续老物业以业委会出具了(关于地下抢险催收函提交法院)严苏个人当场未驳回该文件真实性,后续法院判定严苏败诉。
二、后续严苏夜间向业委会提交了请求出具:
1.(老物业小区公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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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个人,马亮以为有了一个副科级保护伞,已经是劳资小区第一了。
evab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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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5-08-08 14:55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事情正当反应,引导舆论就比较恶心了
修为精湛的精神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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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08-08 15:15
客观的说一句,既然是公开出租,那于情于理肯定要提供一条路给别人,租出去了后路都不让开一条,那租出去干嘛呢?与世隔绝吗?前提是这个出租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公示。
evle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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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5-08-08 17:38
4741423:事情经过说明情况
一、起因:严苏个人欠缴物业费被老物业起诉,后续老物业以业委会出具了(关于地下抢险催收函提交法院)严苏个人当场未驳回该文件真实性,后续法院判定严苏败诉。
二、后续严苏夜间向业委会提交了请求出具:
1.(老物业小区公共收...
回到原帖
你要对你的言论付法律责任,自己去看看新日网格群业委会成员陈嘉海的发言,几次要我直接去起诉,我还问了几次陈嘉海是不是业委会开会后的决定。继续发,继续编造故事,等相关部门来调查的时候,看看谁说的是实话,一切都有聊天记录。你继续造谣!你造得越多对你越不利。
evle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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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08-09 11:54
evabrea: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事情正当反应,引导舆论就比较恶心了回到原帖
留下你的电话,到时候相关部门来调查的时候,邀请你一起来见证!
江南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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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5-08-09 20:02
修为精湛的精神小伙:客观的说一句,既然是公开出租,那于情于理肯定要提供一条路给别人,租出去了后路都不让开一条,那租出去干嘛呢?与世隔绝吗?前提是这个出租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公示。回到原帖
刘继平:你作为曾经的新日世纪城小区的销售公司经理,曾经的物业公司经理,难道不知道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红云街道某书记都承认:街道无权批准挖绿化带
修为精湛的精神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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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5-08-10 19:19
evle0736:你要对你的言论付法律责任,自己去看看新日网格群业委会成员陈嘉海的发言,几次要我直接去起诉,我还问了几次陈嘉海是不是业委会开会后的决定。继续发,继续编造故事,等相关部门来调查的时候,看看谁说的是实话,一切都有聊天记录。你继续造谣!你造得越多对...回到原帖
那为什么不起诉?是不想吗?还是感念旧情?
到处像小蝌蚪找妈妈一样找人接
是瞒不住了吗
鼎城区区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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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08-22 13:04
网友:
       您好!您反映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马亮私自开挖绿化带并侵占的投诉已收悉。鼎城区城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新日世纪城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楼盘,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规范小区管理,拓宽公共收入来源,2024年5月,小区通过业主大会授权新日世纪城业主委员会对架空层进行管理。2025年4月3日,业委会对6栋东侧架空层及1栋南边架空层进行公开招租,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仅马亮一人提出申请,并于4月9日向业委会公共账户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25年4月16日至22日,业委会将招租结果(包括:租赁方、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业主异议。随后,马亮缴纳了一年租金,并按中标信息进行装修并开设了“元元便利店”。为了方便业主购物及收取快递,在征求业主的意见后,马亮在店门口修建了一条长约5米,宽约2米的水泥通道,涉及的绿化已在店铺东侧进行补栽。
二、处理意见
       1.经核查,新日世纪城小区绿化未进行审批及验收,该小区的绿化资料未进行报送,区城管局无法确定是否占用绿地。
       2.您引用的《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行政强制法》第50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23条等多条法律条款,与投诉内容不符。
       3.若您认为业委会或便利店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业委会协商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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