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申请书 致:鼎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案号:(2025)湘0703民初2504号 申请人:严X(被告) 被申请人: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 承办法官:熊爱X 申请事项 依法决定熊爱X法官回避本案审理工作。 事实与理由 一、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 申请人发现,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已导致当事人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1、程序处置不公 2025年6月25日庭审后,原告提交补充证据光盘。申请人多次请求法官责令原告提供证据副本,但法官: ⑴、拒绝依《民诉法》第68条履行证据开示监督职责; ⑵、未按《证据规定》第59条对原告拒不提供副本行为予以处理; ⑶、变相剥夺申请人质证权(违反《民诉法》第142条)。 2、诉讼权利差别对待 ⑴、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材料; ⑵、限制申请人仅能在法院内部查阅且禁止复制; ⑶、未保障双方平等诉讼地位(违反《民诉法》第8条)。 二、已形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现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5条明确: "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法官应当依法审查并公开回应" 但本案中: ⑴、申请人多次书面提出程序异议(见电话录音); ⑵、法官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救措施 ⑶、导致申请人合理怀疑其立场倾向 三、符合法定回避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本案法官在程序处置中表现出的系统性偏袒,已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符合申请回避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⑴、《民事诉讼法》第47条(回避情形) ⑵、《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剥夺辩论权构成再审事由) ⑶、《法官行为规范》第16条(保障当事人平等权利) 申请人声明 为维护司法公正,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申请法官回避。若贵院认为不符合回避条件,请书面说明理由。 此致 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严X 日期:2025年7月11日 电话录音涉及隐私,如有需要请联系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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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7-11 12:13
当法官成为了不良物业的帮凶和打手之后,阳光下的司法公正,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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