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来源. 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 合理的分配土地也是社会稳定. 长治久安的基石; 现在正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一轮确权阶段。这里我想就此轮确权咨询一个政策性的问题。烦请相关领导明示 为盼!
我本是10组村民。二十多年前因购买了本村9组一村民的房屋而全家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9组。同时9组也将我房前2.1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也给了我。因为还在本村。比较方便。所以原来在10组分的田也一至经营至今。因此200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村里分两证将两组我所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确认到了我的名下。据村领导讲此次确权只能选择一个组的土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选择现在居住的9组就只有2.1亩田的土地。一家六口就无法赖以为生。如果选择10组一家人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基本上够了。但那难不成我还要因此再搬一次家吗?难呀!真的难呀!! 尊敬的领导我该怎么办呢?政策真的是这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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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4-11-19 16:21
帖内置顶 – – 2024-11-19 16:29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问题,鼎城区鼎城区农经站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土地承包确权问题 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在哪个组,就只能在哪个组享有承包权利。一个农户不能在不同的经济组织参与家庭承包,也不能发两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方式只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生活保障问题 您的生活保障可通过政府提供就业服务等途径解决,不能通过调田来解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不得打乱重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少耕地耕种的,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解决,也可以通过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鼎城区农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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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4-11-18 14:41
村干部真的牛逼,居然还让你享受原来9组的田地。
你现在是10组的户口,只能享受10组的集体土地。 10组集体没有多余的闲置土地,你就是只能够确权2.1亩。 户口出了9组,还给你享受9组的,哪里的村干部这么向着你的,你说出具体的地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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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4-11-1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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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4-11-19 09:22
博主在村里关系也蛮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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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4-11-19 16:21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问题,鼎城区鼎城区农经站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土地承包确权问题 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在哪个组,就只能在哪个组享有承包权利。一个农户不能在不同的经济组织参与家庭承包,也不能发两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方式只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生活保障问题 您的生活保障可通过政府提供就业服务等途径解决,不能通过调田来解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不得打乱重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少耕地耕种的,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解决,也可以通过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鼎城区农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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