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常德碧桂园小区的业主,特向武陵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长庚街道、杨桥社区领导反映一件小区大事:
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今年已经在小区通过微信群、小区出入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公示,听说最近又要在小区再一次进行公示,业委会确实辛苦了。但是未经业主大会召开表决同意,即使业委会与碧桂园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是无效的。其法律依据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中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明确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则无法律约束力。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业主强烈要求社区、街道和区物业指导中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委会限期改正,要求其遵循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接受社区、街道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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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喜欢:朱才顺 |
2楼#
发布于:2024-11-19 10:57
现在都难得讲了,设立的有些相关部门都是喝懒型的,一点也不作为,估计是一些没地方安排的人,专为他们专设的养身的地方,因为是在编制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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