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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委会公开检举信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4-07-01 09:04扫一扫,手机看帖
    本人孙玉仙,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鼎城路41号。联系电话;13973620086.本人孙玉仙(孙威,孙宁生母)举报情况完全属实,并愿意为自己的实名举报承担法律后果。本人实名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委会,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伪证。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行政裁决。
   诉讼请求:归还本人儿子(孙宁)对房子的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本人家的房屋所有权由前夫,马文彬(前夫),妈妈(周银翠),孙威,孙宁,4人共同所有。1993年马文彬(前夫)去世后,房屋本该由周银翠,孙威,孙宁合法继承。但是周银翠的的远房外孙(邹昭安)因为当时没地方居住,寄住在(周银翠,孙威,孙宁)共有所有权的家里。周银翠跟随在女儿家,孙威,孙宁常年在外务工,觉得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也没在意。后来由于孙威意外去世,周银翠离世,孙宁户口迁出,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但是房屋所有权任然归孙宁所有,村委会以为土地可以收回使用权,把房屋一并处理了,改到邹昭安的名下,房屋所有人(孙宁)完全不知情。村委会编出谎言说房屋是口头协议买卖,但是并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收款证明或交易证明人证),完全无视法律存在,本人对村委会的举证“三性”完全不认可,严重歪曲了事实。
   村委会不作为的事实,在制造社会矛盾,为了维护村委会在人民心中公正公平形象,维护政府基层领导的公信力,请有关部门依法严惩不作为腐败官员!!!
   此致
        敬礼
检 举 人:孙玉仙联系电话:13973620086
202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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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4-07-22 17:42
帖内置顶  –    –  2024-07-22 17:43
关于孙玉仙在常德论坛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
村委会,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伪证的
情况说明

  孙玉仙在常德论坛实名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委会,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伪证。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行政裁决。诉讼请求:归还其儿子(孙宁)对房子的所有权。经与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说明如下:
 孙玉仙2019年8月21日至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邹昭安和周银翠签订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时,共有人虽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因买受人邹昭安系善意,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周银翠自愿转让房屋,邹昭安因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孙玉仙与孙宁要求确认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九龙庵村8组的涉案房屋属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孙玉仙对一审判决不服,后于2020年1月17日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由孙玉仙父母于1981年翻修建成。1992年4月8日,原常德县九龙庵村发放《使用集体土地权属认定证明书》,登记户主马文彬,家庭成员马文彬、周银翠、孙威、孙宁,共4人,该诉争房屋为上述4人共有。1993年马文彬去世后,孙玉仙因继承关系而成为该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邹昭安提交的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八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证明、对孙永祥的调查笔录、证人周正彩出庭作证证词、承包责任田经营权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邹昭安因与周银翠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而住进了本案的诉争房屋,并将户口迁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八组,承包了责任田。虽然邹昭安与周银翠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时,该诉争房屋的共有人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买受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本案中,邹昭安并不知道周银翠对诉争房屋无处分权,邹昭安作为受让人系善意,且其长期实际占有,应认定邹昭安因买卖而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孙宁、孙玉仙要求确认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九龙庵村8组现由邹昭安居住的房屋属其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孙宁、孙玉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2楼#
发布于:2024-07-01 09:19
你这种情况只能继续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决,村委和经开区政府不会推翻之前拿出的资料的。
3楼#
发布于:2024-07-01 09:26
这理网上说啥用也没用法院见吧。
4楼#
发布于:2024-07-22 17:42
关于孙玉仙在常德论坛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
村委会,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伪证的
情况说明

  孙玉仙在常德论坛实名举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委会,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伪证。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行政裁决。诉讼请求:归还其儿子(孙宁)对房子的所有权。经与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说明如下:
 孙玉仙2019年8月21日至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邹昭安和周银翠签订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时,共有人虽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因买受人邹昭安系善意,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周银翠自愿转让房屋,邹昭安因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孙玉仙与孙宁要求确认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九龙庵村8组的涉案房屋属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孙玉仙对一审判决不服,后于2020年1月17日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由孙玉仙父母于1981年翻修建成。1992年4月8日,原常德县九龙庵村发放《使用集体土地权属认定证明书》,登记户主马文彬,家庭成员马文彬、周银翠、孙威、孙宁,共4人,该诉争房屋为上述4人共有。1993年马文彬去世后,孙玉仙因继承关系而成为该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邹昭安提交的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八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证明、对孙永祥的调查笔录、证人周正彩出庭作证证词、承包责任田经营权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邹昭安因与周银翠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而住进了本案的诉争房屋,并将户口迁入石门桥镇九龙庵村八组,承包了责任田。虽然邹昭安与周银翠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时,该诉争房屋的共有人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买受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本案中,邹昭安并不知道周银翠对诉争房屋无处分权,邹昭安作为受让人系善意,且其长期实际占有,应认定邹昭安因买卖而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孙宁、孙玉仙要求确认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九龙庵村8组现由邹昭安居住的房屋属其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孙宁、孙玉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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