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领导及<周小明诉市公安局柳叶湖公安分局未依法依申请履职、枉法纵放寻衅滋事嫌疑人符承丽张儒辉案 >承办法官:
①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已受理立案,开庭日期待定,应该不会遥遥无期吧? ②犯罪嫌疑人符承丽张儒辉顶风违建、持械殴打举报人致伤、教唆勾结社会闲散人员伪证干扰调查,逃避打击、恶意遗弃工伤工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已触犯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办案单位(柳叶湖公安局七里桥派出所)先以原告私闯民宅,张儒辉持械殴打原告为正当防卫为由将此案定性为行政案件,且未作出任何依法处置!后在原告多次多部门申诉之下,被告于2023年6月19日现场传达了信访回复:原告当日出现在案发现场不是非法行为,但无直接证据或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伤情是张儒辉符承丽持械殴打所致,也不便对张儒辉符承丽作出处罚! 原告对此回复不服,但鉴于这份回复是被告(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新任领导依据他顶住各方压力、作了大量工作督导所属办案单位(七里桥派出所)移交的材料作出的结论,原告深知这件事在被告这个层面已得不到公正解决,遂向武陵区人民法院刑庭提请对符承丽张儒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刑事自诉,被告拒不向法院移交符承丽张儒辉涉案证据,法院遂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自诉!原告随即依法依规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请对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如下: ①被告依法依程序侦办符承丽张儒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②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 ③被告承担原告自案发当日(2020年5月30日)至今为申诉维权花费人民币一元整! 综上: 被告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为了掩盖一个受害人能理解的错误,被告又制造了无数个错误。解决不了问题,就把提出问题的嘴巴捧住?习总书记曾说过`要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话,原告已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自身权益未得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骑在众多受害人头上作威作福!如今唯有向人民法院求助,依法保障原告(周小明)权益,惩治犯罪嫌疑人(符承丽张儒辉)! 殷殷泣血哀告!望天理昭昭,判如所请! 此状呈至:常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泣血哀告人:周小明 |
|
1楼#
发布于:2024-06-21 09:03
帖内置顶 – – 2024-06-21 09:05
网友:
您好! 经核实,该案正在依法审理阶段,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工作人员进一步对接。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诉讼服务中心(0736-7359895)详细咨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关心! 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1日 |
|
2楼#
发布于:2024-03-12 09:21
市委巡察组已进驻市中院了,有问题可找巡察组反映去。
|
|
3楼#
发布于:2024-03-12 10:22
符承丽位于柳叶湖维一柳岸小区的B5栋别墅住宅有违建嫌疑(柳叶湖职能部门已查处)危建(有重大安全隐患,柳叶湖住建部门也作出了停(禁)止继续使用该建筑的处理决定!但符承丽装模作样的将自己找的一家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呈交给住建局,申诉撤消了停(禁)止使用该建筑的处理决定!
这种以掩耳盗铃手法得到的证据能否作为申诉的合法证据姑且不论?我作为施工方,非常清楚该建筑存在有结构不合理、符承丽擅自改变该建筑使用功能,破坏性超限增加该建筑梁、柱等部件载荷等问题,不知道是哪家检测机构敢违背职业道德,昧着良心作出这样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这家检测机构为了蝇头小利,抺黑整个业界公信力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声讨和谴责? |
|
7楼#
发布于:2024-03-14 08:46
|
|
9楼#
发布于:2024-03-15 09:05
昨天到法院拿到了公安局的答辩状,利用一个下午的时间逐字逐句的看完,很感动!①傲慢,②顽冥不化,③还在制造错误来掩盖以前的错误,④庭审时看你如何自圆其说?惹毛了我,真会口吐芬芳的!
|
|
11楼#
发布于:2024-03-26 12:30
周小明诉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未履职未依法履职一案已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定于2024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届时请广大一直在关注此案的常德各界社会贤达到庭参加旁听!因此案属于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意参加旁听庭审者不需提前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入内即可!前提条件是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法警的指挥,不得以(包含但不限于)大声喧哗、未经许可私自录音录相等方式破坏干扰庭审!
特此告知 |
|
12楼#
发布于:2024-06-21 09:03
网友:
您好! 经核实,该案正在依法审理阶段,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工作人员进一步对接。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诉讼服务中心(0736-7359895)详细咨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关心! 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