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路高车社区鸿运名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员伪造业主签字套用维修基金一事,我们于2023年11月9日在网上投诉,相关链接:http://cdbbs.cdyee.com/read-885183
11月13日,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鸿运名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主要用于小区监控设备、电梯、给排水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 一、关于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项目签名表决比例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需经占面积与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参与表决,其中表决同意业主超过半数即为通过。 二、关于46名业主委托代签问题:在业主知情且为个人真实意愿表达条件下,可以口头委托他人代签,我中心要求在签名表备注栏予以文字说明,事后将以电话抽查回访方式核实。 三、关于业委会涉嫌虚假签名问题:使用项目拨款前,业主签名表已在小区现场公示7天,且前期我中心已提供含业主签名表在内的整套项目申报办理资料,诉求业主可据此依法维权。 针对贵单位回复,我们有以下几点疑问: 1、关于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项目签名表决问题:贵单位官网下发的《湘建房〔2019〕19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第七条(二)一般使用。适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受益、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维修工程,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采取一次投票表决一个项目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详见附图一)。我们小区业委会并未采取“一次投票表决一个项目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业委会递交的资料中标明“鸿运名苑对小区所有电梯、消防泵安全隐患、监控系统维修启动住房维修资金表决票”字样,请问:一次投票可以表决三个项目吗?(详见附图二)且此次投票为2021年4月24日所签,截止2023年11月4日仍在动用维修资金,签一次字管三年吗?(详见附图三) 2、关于46名业主委托代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签名需要授权委托书,46名代签只有“代”字,签名表没有备注栏予以文字说明。贵单位或许事后以电话抽查回访方式核实,但毕竟涉及面有限,不能代表所有业主意愿,完美避开了事实的真相,致使业委会成员心存侥幸,更加胆大妄为。后经我们与相应业主沟通,其并未委托业委会代签字。(详见附图四,网上只能上传9张图片) 3、关于业委会涉嫌虚假签名问题:使用项目拨款前,业主签名表已在小区现场公示7天,且前期我中心已提供含业主签名表在内的整套项目申报办理资料,诉求业主可据此依法维权。 业委会竟然表示:业主签名表已在小区现场公示7天。我们并未见到公示内容,截止2023年11月4日3栋1单元的业主又发现维修基金又被使用,且一再要求他们,有事请在微信“小区家园群”内公示,他们一直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小区党支部书记徐泽凡要我们去第一届业委会主任雷壬兰家里,找她当面问清楚,她没有开门,不但不解释,反过来还报警说我们扰民,真的太气愤了,维修基金成了他们业委会的私有财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问都不能问。如果他们公示了,请他们提交相关证据。(详见附图五) 4、经查,第一届业委会任职期内已动用维修基金433695元。广大业主知晓的仅安装监控251089元。其他的(电梯系统162463元和供电系统、排水系统20143元),小区业主一概不知情。业委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定的合同:“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发生费用低于1000元(含)由乙方负责,高于1000元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大中型维修与改造具体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所有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均动用的维修基金。业委会不仅未征得广大业主的同意,且从来没有任何公示。难道《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如此草率,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动用吗? 诉求: 综上所述,小区广大业主一致认为,鸿运名苑第一届业委会主任等成员违背初心,无视党纪国法,气焰嚣张至极,必须遏制这股不良之风,坚决一查到底。俗话说:拨乱,必须要清源;长治,方能久安。为了小区以后的长治久安,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不要敷衍了事。要求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对广大业主造成的损害,在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相关部门不作为,我们将持续举报其违法行为。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2.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3.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4.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5.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6.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7.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8.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09.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10.jpg 图片:致房管局20231114(2)_13.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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