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我是谭丽桥,今年65岁,住津市湖桥社区。我同一套私房出现两个产权人名字何时才能更正?津市信访局长黄春霞利用公权力违法操作偏袒行政机关,不讲客观事实,用百姓思维代替法律法规。还威胁我!事实如下: 去年1月26日,我前夫黄探宇因病突然去世。他居住的湘(2016)津不动产权第0000547号,位于湖桥近区4栋2楼4号房屋,是我谭丽桥位于湖桥西区9栋1楼8号房子(土地证为{2004}第1332号,房产证为津房私第(006963号)房子(见原房产证和土地证),在2016年棚改拆迁置换的。该房子是我们离婚前在1993年购买的,1994年离婚时我们说好的,我带女儿搬出来,房子前夫居住,但产权以后是女儿的(独生女)。所以,1994年离婚后该房子产权证和土地证还由我保管,虽然当时法院有调解书,但我们考虑到以后留给独生女儿,房产证是我谭丽桥的名字且一直未更名。但到了十几年后的2009年,在黄探宇自己从没有提交任何申请和材料,湖桥厂房管部门就自作主张,在未告知原产权人的情况下,就将产权人名字由谭丽桥更改为黄探宇了(现在黄探宇去世后我去办过户才知道)。2016年棚改拆迁,当地拆迁办将该房屋拆迁款给了前夫黄探宇,当时我长期驻上海陪女儿,从没人通知我要收回《土地证》原件,就只从黄探宇手里收回了《房产证》原件。该原件是2007年我给黄探宇用房产证提前取出公积金装修旧房子时,给他用的。2009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我原产权人签字,房管部门就自作主张的将该房子,由谭丽桥更名为黄探宇。棚改拆迁时黄探宇将该房屋款,置换成湖桥近4栋204号房屋了,但西区9栋1楼8号房屋《土地证》原件,是我谭丽桥的名字原件也直今还在我手里。依据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是当时湖桥的房管部门,违规操作,自作主张在前夫黄探宇没有提交任何申请和法院材料,就将我湖桥西区9栋1楼8号,房产证为津房私第(006963号)房子,由谭丽桥更名为黄探宇。但(土地证为{2004}第1332号,还是我谭丽桥的名字,证也一直在我手里。津市自然资源局也不审核就换发了新的《房产证》,就这样同一套房子两证产权人名字不一样的奇葩事情,就这样保持到至今,这是与相关的法规不符的!是严重的违法操作。 去年2月我和女儿安葬好黄探宇后,就拿着位于湖桥近区4栋2楼4号,湘(2016)津不动产权第0000547号不动产证,到津市自然资源局和公证处咨询过户一事,他们都说,该房子过不了户,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等。于是我回想起前夫黄探宇置换的这套房子,产权证和土地证原本就是我谭丽桥的名字,我出示了更改前《房产证》的复印件和一直在我手里的《土地证》原件,要求将前夫黄探宇的这套房子更正户名。于是去年2月份,津市信访局长黄春霞,在民政局和法院查找了半个多月档案,终于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到法院查到了1994年的《民事调解书》,来证明这套房子给黄探宇居住,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按法规流程操作更名,找到了说法。这是违法的操作,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我们1994年的离婚调解书,你们2009年换房产证时为何不要求提交?公房分配和私房过户交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时隔十几年了,换证更名不依法看任何材料还言之凿凿的有理!有权就可以任性吗? 津市信访局长黄春霞和津市自然资源局,为了维护这种错误登记,现从法院档案室找出当事人几十年前的《离婚调解书》,来证明这种错误登记的合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黄局长不客观事实地从实际出发来调解此事,还威胁我!{微信聊天为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事后是不能去找当事人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只能按规定出示你操作流程的合法证据。难道大家继承、买卖、赠与房子,都不用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材料,也不用审核,双方当事人也不用到现场签字等,你行政机关就可以一揽子打包自动过户换产证?等当事人提出质疑时,再去几十年的档案里查找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来证明你们的操作合法吗?!这种说词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谎言。实际不动产换证手续并非如此!我的房子,前夫和我都没有提交任何申请和材料,也没有原产权人现场签字认可,你们就代替包办了还合法?我原产权人手持《土地证》原件,请求该房子更正户名,现在是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纠正错误,将原本就是原产权人的房名更正。作为百姓衣食父母官的黄局长,还阻碍行政机关依法纠错,说什么我几年前签过协议的,难道我几年前的协议就包揽一切吗?新的诉求就不能要求依法主张吗?!我的房子前夫去世了就永远将产权定在死者的名字上吗?我的同一套房子有两个产权人就合理吗?我的《土地证》原件现在就是一张废纸了?法治社会这种错误的登记要卡我一辈子吗?天理何在?百姓办事怎么这么难!请上级领导帮我主持公道,尽快将我的房子更名过来。 举报人:谭丽桥 202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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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9-22 10:38
帖内置顶 – – 2022-09-22 10:39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办接到贵网转送谭丽桥“同一套私房出现两个产权人名字何时才能纠正”事项,经多方了解后,该事已由法院判决且津市信访局已多次接待受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津市市不动产中心对房屋(湖桥西区9栋108号)产权调查的情况。 1993年,湖南汽车车桥厂依照房改政策分配给谭丽桥、黄探宇夫妻一套住房(湖桥西区9栋108号,购买比例84.5%(半产权),房产证号:津房私字第006960,登记在谭丽桥名下。 1994年谭丽桥与黄探宇离婚,经双方协商和人民法院调解,将证号为津房私字第006960号的房屋归黄探宇所有,但其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谭丽桥名下。 2004年,湖南汽车车桥厂房改房统一办理国土证,原土地登记部门依据湖南汽车车桥厂申报资料和房产证(津房私字第006960号),为谭丽桥办理了国土证{津国用(2004)第1332号}。 2009年湖南汽车车桥厂将湖桥西区9栋108号(津房私字第006960号)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黄探宇,原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离婚协议和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颁发产权证(监南0000067号)给黄探宇。但该房屋土地证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土地证一直是谭丽桥名下国土证{津国用(2004)第1332号}。 综上所述,认定湖桥西区9栋108号房屋是政策性住房,更换姓名并非交易所致,而是谭丽桥与黄探宇协商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和湖南汽车车桥厂认定的结果。原房屋登记部门根椐人民法院调解书和湖南汽车车桥厂所提供房改资料,办理黄探宇房屋所有权证(监南0000067号)合规合法有效。 二.津市市信访局对该信访事项的调查。 自2021年2月22日起,信访人谭丽桥不断上访。时任金鱼岭街道党工委委员黄春霞接访,在了解信访人诉求后,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思想,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依法依规查询与此事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政策。 2021年5月19日,原信访局局长梁先菊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住保中心、金鱼岭街道联合接访,相关部门单位就信访人诉求给予答复,并耐心进行政策解释,明确告知信访人诉求不合理,不予再受理。 津市市长热线 2022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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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2-09-22 10:38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办接到贵网转送谭丽桥“同一套私房出现两个产权人名字何时才能纠正”事项,经多方了解后,该事已由法院判决且津市信访局已多次接待受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津市市不动产中心对房屋(湖桥西区9栋108号)产权调查的情况。 1993年,湖南汽车车桥厂依照房改政策分配给谭丽桥、黄探宇夫妻一套住房(湖桥西区9栋108号,购买比例84.5%(半产权),房产证号:津房私字第006960,登记在谭丽桥名下。 1994年谭丽桥与黄探宇离婚,经双方协商和人民法院调解,将证号为津房私字第006960号的房屋归黄探宇所有,但其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谭丽桥名下。 2004年,湖南汽车车桥厂房改房统一办理国土证,原土地登记部门依据湖南汽车车桥厂申报资料和房产证(津房私字第006960号),为谭丽桥办理了国土证{津国用(2004)第1332号}。 2009年湖南汽车车桥厂将湖桥西区9栋108号(津房私字第006960号)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黄探宇,原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离婚协议和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颁发产权证(监南0000067号)给黄探宇。但该房屋土地证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土地证一直是谭丽桥名下国土证{津国用(2004)第1332号}。 综上所述,认定湖桥西区9栋108号房屋是政策性住房,更换姓名并非交易所致,而是谭丽桥与黄探宇协商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和湖南汽车车桥厂认定的结果。原房屋登记部门根椐人民法院调解书和湖南汽车车桥厂所提供房改资料,办理黄探宇房屋所有权证(监南0000067号)合规合法有效。 二.津市市信访局对该信访事项的调查。 自2021年2月22日起,信访人谭丽桥不断上访。时任金鱼岭街道党工委委员黄春霞接访,在了解信访人诉求后,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思想,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依法依规查询与此事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政策。 2021年5月19日,原信访局局长梁先菊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住保中心、金鱼岭街道联合接访,相关部门单位就信访人诉求给予答复,并耐心进行政策解释,明确告知信访人诉求不合理,不予再受理。 津市市长热线 2022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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