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22年8月14日13:00左右在青年新城小区地下车库,本人驾车直行前往车库出口,在丁字路口鸣笛踩刹车减速,当越过路口后被由丁字路口左转进入车道的保时捷撞击,当时因事发突然、撞击猛烈,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数分钟后惊魂未定的我才从车上下来,13:10左右报122请求出警,明确告知事故经过,对方车辆为保时捷,13:15二大队座机回复派民警过来,13:22值班民警电话要求我们到快处快赔处理,本人认为车子撞得厉害,对方为保时捷,现场情况一目了然,请求民警到现场勘查,民警依然要我们到快处快赔,13:36我们再次电话联系民警重申对方车辆为保时捷,请求到现场勘查,该民警再次要求我们到快处快赔处理。15:30到二大队快处快赔中心处理时,民警告知事故金额超过2万元没有处理权限,要求我们次日下午到二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8月15日下午到二大队处理时,民警李某查看照片与监控录像后,没有进行必要的询问与现场勘查,很快认定为主次责任事故,本人负次要责任,李某给出的理由是我的车辆压黄色虚线行驶。当即本人到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某处申诉,黄队长答复由我负次要责任,理由是车辆被撞后本人没有及时刹车让事故损失扩大。 二大队事故认定结果: 2022年08月14日12时50分,王*(男,35岁)驾驶湘JQ****号小型轿车在三阊路青年新城小区地下车库左转弯时,与直行经过此处的由王*(女,43岁)驾驶的湘J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王*(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男)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女)负次要责任。 申诉及其法律依据: 申诉要求为本人是无责任方,对方负全责,其主要法律依据为: 1、本人驾车靠右直行,路口鸣笛减速,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本人的驾驶行为并非责任认定书上所指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人驾驶行为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2、对方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方没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既没有让行优先通行车辆,更没有停车瞭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二大队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在多次告知民警对方为保时捷后,依然将我们推诿至快处快赔,让老百姓事难办、反复跑路,认定事故责任时又偏袒有钱有势方,牵强附会认定本人责任。 4、本人车辆受到猛烈撞击,人晕头转向,没有及时制动,完全符合常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本人负次要责任无任何法理依据,身为一介草民的我认为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本人电话:18973631868 (现场照片、视频无法上传) 本人电话:18973631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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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2-08-16 08:27
xiaoxiaomao:楼主,判你“次要责任”,没错 。因为你“借道”了 一请你讲下罚款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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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2-08-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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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2-08-16 10:28
图片:微信图片_20220816102543.jpg 图片:微信图片_20220816102543.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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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2-08-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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