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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第三次延期交房未果,业主何去何从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4-01 11:23扫一扫,手机看帖
东城时代广场第三次延期交房失败,距离第三次延期交房已经过去两天,这两天没有得到关于开发商的任何解释,也没有任何相关责任人就交房问题出来沟通,只有冷冰冰一句爱收不收。


在这样的情形下,业主该何去何从,政府部门是否能给予帮助,第三次交房开发商未出具任何验收报告,业主未完成收房,但是现在业主该怎么办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结果,再没有结果之后的无人问津最让人可怕,在法治如此健全的今天,既然会发生出现问题无人解决的情况


作为业主,我们现在很焦虑,在背负房贷的同时收不到房,并且看不到任何希望,或许这可能成为压死普通老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尽快帮忙处理,因为在每个失眠的日日夜夜里,希望能够看到一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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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县长热线 04-01 11:23:25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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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4-14 08:18
帖内置顶  –    –  2022-04-14 09:52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第三次延期交房未果,业主何去何从”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已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了由石门县住建部门参加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并于4月12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与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暂未完成。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交付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卖人才能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现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了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也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规定。
该项目目前已达到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验收、查验正在进行中,不影响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亦符合原《合同法》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开发企业通过“一对一”短信和现场张贴公示等方式通知购房业主收房符合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因买受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送达不能的,视为送达”的送达约定。开发企业委托营销人员通过“一对一”短信及现场张贴公示等方式通知购房业主收房并无不当。
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如遇下列原因之一,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2.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施工影响”。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规定,已发布两次延期交付公告。2020年全国爆发的新冠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且疫情反复等确实对工程进度有影响。该项目周边的闫明路、明辉路属于市政配套建设工程,县委、县政府正在积极调度工程建设进度。至于疫情和市政工程影响的准确工期属于买卖双方依据相关事实商定或法定部门裁决的范畴。
依据原《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若认为开发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主张相关权益。
县住保中心高度重视该项目延期交付问题,一是在收到延期交房的通知后,住保中心负责人多次到项目现场督导施工进度,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履行公司义务,加快工程进度;二是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东城·时代广场”项目监管的通知》,从资金拨付、以房抵帐、严控分期付款购房及退房管理对该项目进行了限制;三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实行定点拨付。预售资金拨付由我中心通过监管账户直接代为支付北区的后续工程建设费用,并优先保障水、电、气等建设费用。
感谢你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13日
2楼#
发布于:2022-04-02 09:34
帖内置顶  –    –  2022-04-02 10:12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2日
3楼#
发布于:2022-04-02 09:34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2日
4楼#
发布于:2022-04-14 08:18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第三次延期交房未果,业主何去何从”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已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了由石门县住建部门参加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并于4月12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与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暂未完成。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交付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卖人才能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现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了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也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规定。
该项目目前已达到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验收、查验正在进行中,不影响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亦符合原《合同法》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开发企业通过“一对一”短信和现场张贴公示等方式通知购房业主收房符合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因买受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送达不能的,视为送达”的送达约定。开发企业委托营销人员通过“一对一”短信及现场张贴公示等方式通知购房业主收房并无不当。
业主与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石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如遇下列原因之一,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2.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施工影响”。石门县“东城·时代广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规定,已发布两次延期交付公告。2020年全国爆发的新冠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且疫情反复等确实对工程进度有影响。该项目周边的闫明路、明辉路属于市政配套建设工程,县委、县政府正在积极调度工程建设进度。至于疫情和市政工程影响的准确工期属于买卖双方依据相关事实商定或法定部门裁决的范畴。
依据原《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若认为开发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主张相关权益。
县住保中心高度重视该项目延期交付问题,一是在收到延期交房的通知后,住保中心负责人多次到项目现场督导施工进度,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履行公司义务,加快工程进度;二是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东城·时代广场”项目监管的通知》,从资金拨付、以房抵帐、严控分期付款购房及退房管理对该项目进行了限制;三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实行定点拨付。预售资金拨付由我中心通过监管账户直接代为支付北区的后续工程建设费用,并优先保障水、电、气等建设费用。
感谢你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