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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灌溪军哥生态休闲钓场长期违法电捕鱼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1-02 15:12扫一扫,手机看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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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号网民举报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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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会持续收到灌溪群众反映【军哥生态休闲钓场】有违法电鱼问题后,于12.27号下午又收到群众举报“军哥钓场正电鱼,数十人等在河边准备买鱼”。我们放下其它涉河违法问题调查,一行5名志愿者吃罢午饭,匆匆从黄土店赶到灌溪。在几名当地举报群众的带路下,我们顺利的进入了热闹非凡的军哥钓场。只见数条小船正在水域上使用大功率的电鱼设备进行违法捕捞,协会秘书长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取证。我马上打110转灌溪派出所举报,并吩咐中午饮酒了的一名船长志愿者不可下车。
十分钟不到,派出所干警开警车赶到电鱼现场。车上下来几名警察(含辅警)。年长警察马上控制违法电鱼现场,并配合我们宣传法律法规。而另一个年轻干警(所长说是辅警)却在众目睽睽之下说了许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的言辞,引起在场买鱼围观群众偏听偏信,迅间对我们制止电鱼行为横加指责。我见派出所有这个张x干警不懂法,且在不带走违法电鱼人、电鱼机器及渔获证物的情况下恶语指着我们说:走!上警车跟我到所里去。于是拨通了市区二级森林公安局长的电话。鼎城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马上赶到了派出所,并强调了属地管理原则。我指着不懂法的辅警张x对副局长说:因他不懂法,所言之后引起在场买鱼人起哄,将矛头指向我们…话未完,此张x马上怒眼双睁的训斥过来。此时,灌溪派出所副所长迎过来,并握着我的手表示感谢!听了副局长的业务指导后,还代辅警张某的错误言辞向我们现场的志愿者道了歉!

我们今年的守水护渔志愿服务活动,绝大部分都是在常德市各区县属地派出所的积极支持下圆满的完成。更让我们泪目的是阿s们很认真的要求我们“进入我所辖区一定无条件的支持你们,也希望你们所到之处马上与我们联系,免遭非法伤害!”其实我们在未巡逻到违法行为时候,也不忍心去请干警们来河边站台,大凡河堤之下都是泥泞水洼,杂草丛,警车少有可达之路,全是凭双脚在黑夜里探着走,一次次看着干警摔倒在乱石、泥潭中,爬起来向违法犯罪现场挺进。有一次,丹洲派出所一辅警不会游泳,要爬上钓鱼趸船船必须经一个破烂跳板,半截已沉于水下,我们的快艇靠过去要绕一圈,这位小哥在同事的协助下鼓起勇气一跃而上,飞上了趸船。如果这几年,没有人民公安的全力支持,我们的守水护渔志愿服务活动不可能持续健康的开展下去,甚至壮大队伍。

 此案仅仅是一个常德市近期存在的承包水域违法电鱼代表,我会已向汉寿、鼎城、桃源一一反映并扭送了多个电鱼捕捞问题,希望我们的市农业执法部门忙里偷闲,加派执法人手,配合公安把已抓捕的电鱼人绳之以法,以儆效尤。对正在电捕或公开扬言“明天开始电捕”者予以法律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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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区长热线 01-02 15:12:04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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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1-06 15:02
帖内置顶  –    –  2022-01-06 15:52
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联合灌溪镇分管干部、富贵坪村支书、治保主任等就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实,灌溪军哥生态休闲钓场长期违法电捕鱼的案件,已由灌溪派出所于当日(2021年12月28日)将此案件受理,该案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鼎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2楼#
发布于:2022-03-17 18:55
宏泰家园tzh:你到底是常德市管辖内志愿者,还是省级志愿者,如果是市级可以越级向省厅汇报工作?回到原帖
市一级不可以向上一级反映情况,是哪条法律法规说的?我们无数次向部一级反映情况,才有效的促成了常德打击电鱼走在了十年禁捕前例。如果不是水利部首长支持,我们也无法悍动常德沅江的非法盗采团伙!如果不是向公安厅汇报,也没有公安厅督办的812特大盗采专案!
3楼#
发布于:2022-03-17 18:48
常德论坛1号:她们自愿者天天都在大河里抓钓鱼人,把杆子鱼获收走,没有执法人员一起,单独行动,回到原帖
发生许多的地方街道,乡镇巡河队伍在收缴垂钓者钓具时,被误认为是我们协会志愿者,我们出巡有标识性船舶,着装也有协会标示,不是一件随便的红马甲。凡是要收缴,我们都有执法人员在场,我们只清理逃跑后丢弃的违法现场。这几个月,我们任何违法现场的违禁工具都不清理(地笼、网、电鱼机及违法行为人,我们都不控制、不清理),巡河发现了马上举报,但是,无一次能有执法人员及时赶到。有一次二个小时后赶到,放网人已闪,执法人员没有水上交通工具,我们还是要耗更多的油料(700元左右)去接他们来放网水面,然后还是我们动手出力气捞水底网。其它的无一有执法。
4楼#
发布于:2022-01-23 09:34
问号110:我会向省公安厅汇报工作后,回复我们的法律法规适用文件。回到原帖
你到底是常德市管辖内志愿者,还是省级志愿者,如果是市级可以越级向省厅汇报工作?
5楼#
发布于:2022-01-21 23:20
常德平安宋鹤:堂堂政府衙门!被一帮民间组织牵着鼻子走!可笑之至 能不能硬气一点回到原帖
@罗霸道:你脑子很好?
6楼#
发布于:2022-01-20 11:59
你们志愿者怎么老是单独几个志愿者就去收钓鱼人的装备和鱼获?不知道你知不知情。
7楼#
发布于:2022-01-20 11:56
做人凭良心:你(们)也没有权力“督促”啊 — 只有“监督”的权利!回到原帖
她们自愿者天天都在大河里抓钓鱼人,把杆子鱼获收走,没有执法人员一起,单独行动,
8楼#
发布于:2022-01-20 11:38
有少数人大公无私舍己为人,也有少数人善恶不分助纣为虐,大多数人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xcd001
论坛网神
论坛网神
9楼#
发布于:2022-01-17 15:11
10楼#
发布于:2022-01-17 14:43
做人凭良心:善意的提醒 ——  你的工资  ......回到原帖
呵呵呵
11楼#
发布于:2022-01-14 11:09
常德平安宋鹤:这里面有说到 公民有监督 执法机关的权利吗?只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监督权是 纪委督查 纠察的事回到原帖
面对百度一搜就可学习的法律法规,
12楼#
发布于:2022-01-11 08:18
问号110:问了相关法律权威,我用词没有错。回到原帖
      有没有错,从两方面分析:
      1、权力 ?
      2、照你百度的 — 你是“ 上级 ”、还是“ 长辈 ” ?
13楼#
发布于:2022-01-11 08:15
问号110:问了相关法律权威,我用词没有错。回到原帖
      认真读,仔细品。
14楼#
发布于:2022-01-10 23:59
常德平安宋鹤:她的本意根本就不是在打击违法!看清楚一些所谓的外纱!动不动就把一些微信聊天 某领导的 截图拿出来!回到原帖
至少她在做。。。是不是?
15楼#
发布于:2022-01-10 23:33
做人凭良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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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说到 公民有监督 执法机关的权利吗?只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监督权是 纪委督查 纠察的事
16楼#
发布于:2022-01-10 17:33
查察司:举报给哪个的?哈哈!不敢说真相了吧!回到原帖
真相?么得真相?劳资这辈子还没有用泥鳅打窝,搞过什么所谓的泥鳅党!劳资在沅江玩路亚,一般都是放流为主。劳资在这里敢发誓。你和那疯婆子哪来的自信和勇气说我是泥鳅党???
17楼#
发布于:2022-01-10 10:48
常德平安宋鹤:@做人凭良心:监督都没权利回到原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8楼#
发布于:2022-01-10 02:55
纯属路过:支持110,打击这些违法犯罪的人!回到原帖
她的本意根本就不是在打击违法!看清楚一些所谓的外纱!动不动就把一些微信聊天 某领导的 截图拿出来!
19楼#
发布于:2022-01-10 02:52
ct8008:相关视频,好象当事人质疑你们酒后"执法"(现场你们否认了执法),另外,你们
声明自己非志愿者,是相关部门授权你们相关工作,现场还有阿sir在,楼主,视频是否属实?
回到原帖
这帮人在论坛狠厉该 普通不要回帖了 不然只要意见提出质疑就会被喷 要么喷你没文化 要么 反正很厉害的样子!常德市都要听他们得
20楼#
发布于:2022-01-08 15:15
常德平安宋鹤:我都说了  仗着人多的时候就扭送!人少或者这种到人家 乡里村里的  就只能装文明了!回到原帖
保险业务员说话可是代表有单位约束的!
21楼#
发布于:2022-01-08 15:14
常德平安宋鹤:堂堂政府衙门!被一帮民间组织牵着鼻子走!可笑之至 能不能硬气一点回到原帖
22楼#
发布于:2022-01-08 14:07
问号110:我们不存在执法,但必须督促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这个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回到原帖
@做人凭良心:监督都没权利
23楼#
发布于:2022-01-08 00:24
常德平安宋鹤:堂堂政府衙门!被一帮民间组织牵着鼻子走!可笑之至 能不能硬气一点回到原帖
你的意思是说让政府的执法部门否认志愿者协会的现场扭送事实?
关心公益应当是每个有相当教养的人所共同的。——托尔斯泰
24楼#
发布于:2022-01-08 00:21
江二毛:我什么时候就成了犯罪分子了。在这里,我申明一下。那些电鱼,毒鱼,炸鱼,泥鳅党的辣鸡。我见一次举报一次。我和他们不共戴天。回到原帖
举报给哪个的?哈哈!不敢说真相了吧!
25楼#
发布于:2022-01-08 00:19
做人凭良心:善意的提醒 ——  你的工资  ......回到原帖
常德的纪委干部们居然一直看热闹,这么多年了不监督相关部门去积极作为,而是由社会力量“喧宾夺主”挑大梁。
26楼#
发布于:2022-01-08 00:13
常德平安宋鹤:我都说了  仗着人多的时候就扭送!人少或者这种到人家 乡里村里的  就只能装文明了!回到原帖
依法适用正当防卫与扭送
2021-04-29 17:28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杨文革
【摘要】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两项重要权利,正当防卫和扭送的共性体现在,都是行为人在紧迫状态下所采取的正当合法的暴力行为,均不应超过必要限度,且所面对的情形都必须清楚无误。但二者的目的、对象以及可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有重大差别。在实践中,二者有时可以互相转化。

【关键词】正当防卫 扭送 不法侵害 现行犯 在逃犯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正当防卫和扭送都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权利。但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不当观念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却畏首畏尾,不能放开手脚,致其沦为刑法中的“僵尸条款”,导致正当防卫成立“难于上青天”。近年来,随着高层的持续推动,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被逐渐激活。与此同时,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新研究成果亦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相形之下,扭送的境遇截然不同,扭送权处在“两不管”的尴尬境地。实践中,扭送更是呈现相当混乱的局面。

正当防卫与扭送之共性

作为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两项制度,正当防卫和扭送具有许多共性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在紧迫状态下所采取的正当行为。在现代社会,虽然公权力机关承担了绝大多数保护公民的职责,但在不法侵害紧迫,公权力无法及时到场的情况下,个人仍保留了自救的某些权利。正当防卫和扭送均属此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所面对的紧迫状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是指迫在眉睫。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即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具有紧迫性而均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扭送的紧迫性体现在其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逃犯包括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其中,现行犯中“正在实行犯罪”即属于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行为人既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可以实施扭送。“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紧迫性次之,虽因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不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可实施扭送。在逃犯的紧迫性虽不如现行犯来得紧急,但亦有相当的紧迫性,如不及时捕获,不仅会对追诉造成困难,甚至会给在逃犯继续犯罪留下可乘之机。此处关于在逃犯的紧迫性,是指如不立即扭送就会失去一次抓捕在逃犯的绝佳机会。如果只是通过某种渠道得知在逃犯藏匿某处,完全有时间从容报警,由警察组织抓捕的,则不具有扭送的紧迫性。不可助长为了巨额赏金擅自实施扭送或者由律师代理实施扭送的风气,以免发生新的危害后果。

二者都是合法的暴力行为。正当防卫和扭送都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使用武力,与不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谈及与犯罪作斗争,不少观点讳言武力和暴力。总以为武力和暴力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权力,凡出自个人的武力和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多年来司法实践中许多本属于正当防卫却被判定为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案例,正是这种观念作祟的结果。正当防卫虽名为“防卫”,却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防卫人只能被动“招架”而不能主动“还手”。正当防卫的表征是以暴制暴,其性质却是以合法的暴力对非法的暴力,以正暴力对不正的暴力,是应当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作为防卫手段的暴力甚至往往应当强于并能压制违法犯罪的暴力,否则不仅难收正当防卫之功效,反会招致更加严重的不法侵害之后果。就扭送而言,“扭”是前提,“送”是目的。实践中,无论现行犯还是在逃犯往往不会束手就擒。只有有效地“扭”,才能成功地“送”。从字面涵义看,“扭”即“揪”,“揪”是指“紧紧地抓”。虽然不像正当防卫中的暴力来得主动和猛烈,但不能否认“扭”所包含的暴力成分。

二者在实施中均不应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和扭送虽然都是对违法犯罪者的强力应对,但二者的性质均不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惩罚。二者的目的分别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和扭送现行犯和在逃犯,因此均需符合比例性原则。就正当防卫而言,其所面对的不法侵害轻重不同,为制止这些轻重不同的不法侵害,防卫力度自然应当轻重不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至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因其所面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情况下,非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手段,无以制止这种暴力犯罪的侵害,因此无过当防卫亦不违背比例性原则。关于扭送的限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没有规定,只是授权对于特定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该条并没有规定扭送过程中可以如正当防卫时那样“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重大伤害”。这实际上要求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不能对被扭送人造成伤害,尤其是重大伤害。

二者所面对的情形都必须是清楚无误的。在正当防卫中,对于防卫人来讲,其所面对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清楚无误的,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即作为任何一个普通人,在当时的情景下都会认为其面临的是“不法侵害”,而不可能发生认识错误。在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防卫人不需要证明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他们只需要提出正当防卫的主张即可,勿需承担不法侵害事实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同样,在扭送时,“现行犯扭送必须以‘犯罪人具有一目了然的确定性’为前提条件”。扭送人对于被扭送人的犯罪事实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对现行犯的扭送只是公检法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未来的诉讼中,他们的角色仅仅是目击证人,不能以扭送人不能证明被扭送人犯罪为由,追究扭送人的法律责任。至于在逃犯,虽然通缉在案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仍然是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尚有待证明,但其犯罪事实为何对扭送人来讲并不重要。扭送人只要相信扭送的对象清楚无误地是通缉令或者协查通报上的追捕对象即可。即使偶尔出现对象错误,也不应当追究扭送人的任何责任。

正当防卫与扭送之差别

正当防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项正当化事由。扭送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特殊的辅助性的强制措施。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

二者的目的不同。正当防卫不是对不法侵害者的惩罚,而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因此,“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才可被认为是‘防卫行为’”。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防卫挑拨不具有防卫意图,不是正当防卫。扭送的目的是为了将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及时送交公检法处理,有诉讼保全的功能。在扭送中,无论是将相关对象直接扭送公检法机关,还是在扭住后及时报警,等候警察到来,都是扭送。其中,对被扭送人短暂的人身控制甚至捆绑,都是必要的。但在扭住被扭送人后,不是及时送警,而是长时间关押,甚至殴打伤害,借以泄愤或者进行其他侮辱的行为,都是违背扭送目的的。

二者的对象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此处的“不法侵害人”,既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且都是正在进行,不包括尚在预备中的不法侵害人,也不包括不法侵害已经实施终结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扭送所针对的对象是:“(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其中,第(一)项的情形被称为现行犯,后三项被称为在逃犯。就第(一)项而言,其中“正在实行犯罪”的人,亦属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但此项不包括正在实行违法行为的人,因此仅从字面看,正当防卫的对象较扭送中“正在实行犯罪”的现行犯对象要宽。然而,实践中对于正在实行违法行为的人,甚至违反民事义务的人也是可以扭送的。加之该项所规定的现行犯对象还包括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可扭送的对象已远远大于可正当防卫的对象。除此而外,可扭送的对象还包括在逃犯,即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对此三类在逃犯,只可扭送,不可正当防卫。因此,总体上看,可扭送的对象远比可正当防卫的对象宽泛。

二者可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因此只有防卫人的防卫暴力强度大于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者某种程度的损害甚至重大伤亡,才能有效制止其不法侵害。所以,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就包含着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结果。也因此,实践中即使一个标准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并常常需要经过公检法的调查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扭送是将现行犯和在逃犯抓获并送交公检法机关的行为。从立法原意看,标准的扭送除仅可短暂限制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外,并不包含造成被扭送人伤亡的损害结果。当然在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轻微皮肤擦伤、皮下瘀青、四肢疼痛等现象亦属正常,但如造成被扭送人伤亡的结果,则非扭送制度的初衷。因此,如果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伤亡或者长时间非法拘禁的结果,扭送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另外,为保障扭送人的人身安全,赋予扭送人对被扭送人以排除可能携带的凶器为目的的搜身权,亦属必要。

正当防卫与扭送的相互转化

正当防卫和扭送虽然在立法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时常是相互纠缠、相互转化的。

正当防卫向扭送转化。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些行为人最初的目的是出于防卫,并没有扭送不法侵害者的意图,后来随着案情的发展,转化为扭送。例如2017年东莞市某社区的盗窃案。

扭送向正当防卫转化。对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公民既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可以实施扭送,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如果先选择扭送而难以达到目的,或者因扭送反招致新的更加严重的不法侵害的,可以断然选择实施正当防卫。实践中扭送转化为正当防卫的亦不乏其例。

就正当防卫和扭送的先后顺序而言,公民在面对现行犯时,最理想的状态是将其扭送至公检法处理,而不是直接实施正当防卫将其致伤致死。但我国法律并不对正当防卫和扭送的顺序进行这种不切实际的强人所难的要求。无论正当防卫还是扭送,都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作出自己认为最适当的应对。许多案例表明,实施扭送比实施正当防卫更加困难。正当防卫常常表现为“以少胜多”“以弱胜强”。但成功的扭送常常表现为“以多胜少”“以强胜弱”。单个的个人要想成功扭送一名体力和武力与自己相当的不法分子是很困难的,弄不好会招致更大的不法侵害。这是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和扭送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同时,公民实施正当防卫和扭送时,要意识到其中所蕴含的社会责任。在实施正当防卫制服不法侵害者后,最好能报警处理,对其实施扭送,或送医治疗。就在逃犯而言,虽然只可实施扭送而不可实施正当防卫,但在实施扭送措施时,如遇其暴力抗拒,或者进行新的不法侵害,则可以大胆实施正当防卫。不可自缚手脚,酿成自身伤亡的悲剧。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27楼#
发布于:2022-01-07 23:52
做人凭良心:你(们)也没有权力“督促”啊 — 只有“监督”的权利!回到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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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相关法律权威,我用词没有错。
28楼#
发布于:2022-01-07 23:36
鼎城区区长热线: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联合灌溪镇分管干部、富贵坪村支书、治保主任等就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实,灌溪军哥生态休闲钓场长期违法电捕鱼的案件,已由灌溪派出所于当日(2021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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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22-01-07 22:18
常德平安宋鹤:我都说了  仗着人多的时候就扭送!人少或者这种到人家 乡里村里的  就只能装文明了!回到原帖
那肯定只能捏软柿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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