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四十多年的朋友,另一方是结拜兄弟,居间帮忙借款,债务到期后没有还钱,自己陷入一场诉讼旋涡,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农夫和蛇”“糊涂僧判糊涂案”故事:
本人张佑华,男,现年71岁,退休职工,湖南桃源人,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三阳港镇新湖居委会桥南街。 下文中即将提及的刘仲春(现年66岁)、甘彩霞(现年61岁)、李茂和(现年57岁)等三人,均系桃源县三阳港镇居民。刘仲春是本人四十多年的朋友,甘彩霞是刘仲春的妻子;李茂和系本人结拜兄弟,本人和他们一直关系密切,大家也相互熟悉。 2018年初,李茂和在云南省广南县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委托本人在桃源融资。本人看到老朋友刘仲春家底殷实,李茂和的融资利息较高(月息2分),有意让刘仲春多赚几个钱,就找到刘仲春,将李茂和高息融资承包工程的事如实相告;开始,刘仲春手边没现钱,后来刘仲春告诉本人手上有钱了,同意借钱。 2018年5月25日,在刘仲春家,本人当着刘仲春、甘彩霞夫妻的面,开着免提给李茂和打电话,告诉他拟找刘仲春借款30万元、月息2分之事;李茂和在电话中明确委托由本人代他办理借款手续,借款30万元,按月息2分付息,2018年底还本付息。在得到刘仲春、甘彩霞和李茂和的同意后,本人代李茂和向刘仲春、甘彩霞夫妻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及利息约定,在“借款人”一栏,本人代李茂和签了名,同时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随后,本人与刘仲春去银行,刘仲春将30万元直接转入李茂和的农行帐户。 图片:图片1.png 刘仲春给李茂和的转款记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019年1月,由于李茂和在云南广南的工程出了状况,暂无力偿还刘仲春的债务,刘仲春夫妻多次找本人催讨,本人也多次给刘仲春夫妻如实解释,请他们看在我当时出于帮他们多赚利息以及大家都是朋友的情分上给予原谅。 2020年1月15日,刘仲春、甘彩霞夫妻一张诉状将本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本人承担3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接到诉状后,本人也十分恼火:明明知道我是帮李茂和借的钱,也是帮你刘某人多赚息钱,钱也是你刘仲春直接到到李茂和帐户上的,你刘仲春不找李茂和,为何到法院只起诉我要钱? 2020年3月18日,李茂和从云南赶回桃源,面对桃源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如实陈述了本人居间帮忙找刘仲春、甘彩霞借款30万元并承担2分月息的情况,厘清了案情事实:张佑华受李茂和委托找刘仲春、甘彩霞借款,刘仲春夫妻亦清楚张佑华是受李茂和之托,30万元借款是刘仲春一次性直接汇入实际借款人李茂和农行帐户上的。 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应原告刘仲春、甘彩霞请求,查封了李茂和在桃源县三阳港镇的3套房产。 图片:图片2.png 图片:图片3.png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020年4月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查明被告李茂和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基础上,判决由李茂和偿还债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图片:图片4.png 图片:图片5.png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接到此判决书,刘仲春、甘彩霞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上诉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二、张佑华、李茂和共同偿还刘仲春、甘彩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刘仲春、甘彩霞要求张佑华、李茂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图片:图片6.png 图片:图片7.png 图片:图片8.png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二审终审后,本人张佑华感到无比愤怒,只得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可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丝毫不听本申请人对案情事实的陈述及请求,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2020)湘民申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人的再审申请。 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借款纠纷,经过三次诉讼,其结果出人意料:一审法院判决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由受委托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且不支持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省高级法院片面采信债权人的主张和二审法院的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明确:一、本案的出借人为刘仲春、甘彩霞,30万元借款直接汇入实际借款人李茂和农行账户,张佑华受李茂和的委托办理借款手续,刘仲春、甘彩霞对此事完全清楚;二、桃源县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主要判案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按理来说,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应该一致,而实际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二审法院视一审为错案,全盘否定、予以撤销,实属二审法院主办法官枉顾李茂和为实际借款人之事实,过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所致。 二审裁判文书中将四百零二条解读为“该条规定分为两个部分”,实际上该条规只有一款表述,不应过分解读为两个部分;且判决说理部分长篇累牍地将一个简单的案情事实进行复杂分析,频繁使用“如能”“更或”“不能简单认为”“从一般人角度看”等一系列不确定性词语,来论证法官个人观点,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实属枉法裁判,有悖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 现在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刘仲春、甘彩霞出于泄愤,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执行本人的房产,而对已经查封的李茂和的三处房产不提出执行之请,无非是想让本人扫地出门,颜面皆失! 本人为了帮朋友获利、解困,好心做好事,最后将得到流落街头的报应,好人还有什么做头? 万般无奈之际,本人张佑华只得请求社会帮忙呼吁,为本人讲讲公道! 同时呼吁桃源县人民法院能继续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维权人:张佑华 身份证号:432426195011085514 2021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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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11-23 18:48
好心就承担好心的后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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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11-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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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11-24 09:05
楼主是否在真实借款人的工程或者项目上有股份或分红?再铁的兄弟就算再急着用钱,也应当是你介绍下,他本人回常德当面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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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1-11-24 11:29
从一个吃瓜百姓的角度看,判决确实不妥。也许死抠法律字眼,会有另外的解读,但法律一旦违背公知,也就会伤害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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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1-11-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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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1-11-24 15:11
从你自己表述来看及相关证据 属于共同借款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或者人保担保可能。。。。有些字不能乱签的,基本上告到哪里去都翻不了案了 首先李茂和刘迎春之间都不认识,即使认识也不足以熟到可以随便借30万的地步,如果真那么熟,后面也没你什么事了是吧。凭什么在毫无担保的情况下出借30万,人家出借人是看你的“面子”。你的面子怎么证明 签了字就是面子啊 ,其次透过表现看本质,表面上是委托,本质上至少属于担保,人保,或者是共同借款关系。至于你和李茂和之间的委托关系,因为你自己从行动上(签字在借款人项目下)予以否认 即使真的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也只是你俩之间的生效协议,仅在你俩之间有效 基于合同相对性 已经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何况,你们俩连书面委托协议都没签吧。。。所以这个案件如果在尽量排除虚假诉讼等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这么判应该是蛮公正 合法的。
可以很简单的理解,没有你的引荐,借款人借不到这笔钱,没有你的引荐,出借人更是不可能把钱借出去吧?你怎么可能会是一个受委托人这么简单呢 最后,你如果要挽回自己的损失,只能基于你和李茂和之间的委托关系或者共同借款关系 找他主张。把精力用在对李茂和的维权上吧,赶紧收集他名下财产够不够分吧。。。能保全先保全吧 声明以上仅供参考,本人不对该评论负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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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1-11-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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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1-11-2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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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1-11-2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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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21-11-2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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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21-11-2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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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21-11-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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