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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桃源县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土地案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10-29 08:18扫一扫,手机看帖
    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11组葫芦峪本人住所后孔雀塝上塝与龟坡,面积约12亩,土改与合作化、四固定时都是我家的。四固定后为11队,约在1979年临时借给大队小学做学农基地,不久学农基地停办,应当回归,却在1984年被十组行政侵权。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发文字号:国发[1980]13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0-05-23
实施日期:1980-05-23
发布机关: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25日 (91)民他字第30号)
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

中国人喜欢讲“自古以来”,即原始依据,上述法律就是体现。一直也是这样的。本人住所500米范围内有四块飞地一户人是这样的。

(住所南500米葫芦峪本组范围内一块地是七组胡国华,相邻的另一块是舒家村九组;
住所北300米杨家对面,一块地是漆河镇铁佛寺村蒋家岭组向红军的;
住所东400米舒家湾一一块地是漆河镇铁佛寺村舒前川的;
本组杜启胜兄弟有一块地在丁家坊乡王家溪村。)

唯独此地块与本人住所连片,既不插花,更不是飞地,而且是我家祖墓所在地,我前父符泰赫1958年与我兄向宝泉1966年亡故后均葬于此。却被他人行政侵权。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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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11-01 08:14
2000年本人27岁时就主张权利。2018年上半年,当地组织10组说他组的地不能走路,甚至把临时道路毁损;却又在阴历下半年强行毁损我的宅院拓宽至4.5米。
2018年中,漆河镇政府说“1975年根据1987年的文件建校”、“已形成历史”。
2楼#
发布于:2021-11-02 13:50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开庭审理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第七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法庭上原告问被告四个人:土地侵权是什么意思?一个人一个字。但是没有一个人回答得出来。 不仅是表达,连理解也理解不了。许久之后其中的一个男的(县国土局的一个干事)才回过神来,他如同和尚念经一般的说:“土地争议处理办法中有一个规定,土地侵权等几种情况不作为土地争议案件处理”——仍然不理解意思。即使如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有事实依据,至少要知道是行政侵权还是民事侵权。再说,刑法中规定了杀人放火罪,如果是公检法,岂不是要给我安一个杀人放火的罪名?
3楼#
发布于:2021-11-03 08:00
三,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态度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态度为依据,以所谓的“群众代表”的意见为准绳。
事实就是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是我的。法律就是上述国务院、最高法院的规定。
是当事人是否主张,而不是其他人是否主张。因为法律不是政治,法律是当事人主张权利,
4楼#
发布于:2021-11-04 07:13
五份要求依法确权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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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1-11-08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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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11-16 08:23
漆河镇政府说:“已形成历史”。
他的意思是,过去了,不讲法律,不讲政策。
但是,昨天是今天的历史,今天是明天的历史,上一秒是下一秒的历史。
特别是他可能不知道,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法律规定是:“尊重历史”。其意不言而喻。
历史指经过充分沉淀的。为什么近代史一般不写就是这个原因。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当事人及其儿子、孙子都要做古,一般重孙就不大记得老爷爷(桃源有的地方叫公公)的事了。
这个道理,人人都懂,如十队有的人就说:“向银堂(当时的队长)都死了那么多年了(1989年)”。实际操手是其弟向治贵。
本案中,不要说当事人向治贵还在,就是本人,1973年生,都记得。队里人做后面地里劳作,老师带学生劳动,在我家讨水喝,然后荒了一年,然后十队的人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