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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加强学习很重要 期盼常态化的实现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8-31 18:32扫一扫,手机看帖
       请问:这是政府部门规章吗?就是一个普通的管理性规定(通告)!希望制定者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真正实现各领域管理的常态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注:《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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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08-31 18:32:18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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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9-01 10:25
帖内置顶  –    –  2021-09-01 10:26
国家相关文件:

图片: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文件的通知_01.jpg

图片: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文件的通知_03_副本.jpg

省相关文件:

图片:20210119湘卫医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定稿)(5)_00.jpg

图片:20210119湘卫医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定稿)(5)_06.jpg

图片: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改2(1)(2)(1)_00.jpg

图片: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改2(1)(2)(1)_02.jpg

市相关文件:

图片:1_关于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_00.jpg

图片:1_关于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_01.jpg

2楼#
发布于:2021-09-01 10:25
国家相关文件:

图片: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文件的通知_01.jpg

图片: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文件的通知_03_副本.jpg

省相关文件:

图片:20210119湘卫医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定稿)(5)_00.jpg

图片:20210119湘卫医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定稿)(5)_06.jpg

图片: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改2(1)(2)(1)_00.jpg

图片: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改2(1)(2)(1)_02.jpg

市相关文件:

图片:1_关于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_00.jpg

图片:1_关于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_01.jpg

3楼#
发布于:2021-09-01 17:42
你硬是要抬杠,我就搬出文件好好和你抬一下,哈哈
4楼#
发布于:2021-09-01 20:22
回复很具体了。
5楼#
发布于:2021-09-01 22:17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6楼#
发布于:2021-09-02 06:53
什么是政府部门规章,请回复者认真学习《立法法》尤其是本法第八十二条,以后不要闹笑话了!

政府部门的回复工作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不是普通网民的回复!

学习资料: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