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项全武,在鼎城区牛鼻滩镇七里湖种植莲藕,和当地签订了合同,承包七里湖水殖面积,合同于今年年底到期。7月19日上午,因光伏发电项目修路,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我搭建在湖边的8间活动板房毁掉(8间活动板房于2015建成,共花费10万元左右)。房间里面还放了我的生活居家用品,沙发、柜子、电视机全部甩在外面,堆放在湖边地下,现场一片狼藉。
图片:微信截图_20210720115905.png 图片:微信截图_20210720115847.png 图片:微信截图_20210720115924.png 事后,我找到施工的挖机师傅,他说要我去找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负责人,我找到相关负责人,他们告诉我要我等到7月20日上午九点再去现场进行处理。 7月20日上午,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负责人没有来到现场,牛鼻滩镇派出所邓所长和牛鼻滩镇政法委刘书记在现场和我沟通,他们说相关赔偿费用已经支付给原承包组了,要我去和原承包组打官司,与政府无关。然后,我当着他们的面给原承包组打电话询问,原承包组回复我说他们没有收到任何费用并表示,房子谁毁掉的谁赔钱。 现在,我请求相关部门解决这个问题,给我一个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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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7-27 10:34
帖内置顶 – – 2021-07-27 10:54
经查,七里湖光伏项目所使用的面积系吴华猛与区水利局下属电排站签订的承包面积,而吴华猛私自与投诉人签订子合同转包部分面积,投诉人在转包的面积内种植莲藕。后因光伏项目用地需要,鼎城区政府责成牛鼻滩镇人民政府与吴华猛进行协调,之后达成协议:吴华猛与电排站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由区政府对吴华猛承包面积内的所有生产经营、相关建筑设施、地面构筑物等全部拆除进行资金补偿,且全部补偿金额已于合同终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前补偿到位,吴华猛也已签字同意并领取补偿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投诉人与吴华猛签订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诉人的投诉也是不合理的。
牛鼻滩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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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07-20 14:38
执法者也不懂法?建议人手一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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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7-21 17:20
都1202了,还有这等霸蛮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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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1-07-27 10:34
经查,七里湖光伏项目所使用的面积系吴华猛与区水利局下属电排站签订的承包面积,而吴华猛私自与投诉人签订子合同转包部分面积,投诉人在转包的面积内种植莲藕。后因光伏项目用地需要,鼎城区政府责成牛鼻滩镇人民政府与吴华猛进行协调,之后达成协议:吴华猛与电排站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由区政府对吴华猛承包面积内的所有生产经营、相关建筑设施、地面构筑物等全部拆除进行资金补偿,且全部补偿金额已于合同终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前补偿到位,吴华猛也已签字同意并领取补偿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投诉人与吴华猛签订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诉人的投诉也是不合理的。
牛鼻滩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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