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桃源县现在农村两女户补贴政策到底是以哪一年为界限,现在村里父母是62年以后的,女儿是85年88年的两女户都有每年补钱,父母是55年女儿是80年81年82年的也有补,父母是61年的女儿是83年,85年的两女户就没有,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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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6-23 15:50
帖内置顶 – – 2021-06-23 15:55
市民:
您好!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文件精神: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1.生育行为应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1)1979年5月26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79年5月26日至1982年5月9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3)1982年5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4)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5)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6)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25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7)1994年7月26日至1999年8月2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和《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8)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9)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10)2007年9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的,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1.1992年4月1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事实收养: (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 (2)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 (3)签订了收养协议; (4)群众认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2.1992年4月1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为合法收养。 根据以上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必须是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的生育(即合法生育或收养)才能享受农村奖扶。曾经违法生育和收养两个女孩的是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 具体事宜可咨询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咨询电话:0736-6682920)。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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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6-21 09:15
帖内置顶 – – 2021-06-21 11:08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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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1-06-19 14:14
为什么要给两个女儿的人补钱?女儿不是子女吗?子女自己给父母养老啊。请农村人不要那么封建迷信思想 儿女都是自己的子女 ,为什么还要分得这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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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06-21 09:15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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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1-06-21 11:24
不合理啊,不公平啊,有儿子的不补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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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6-23 15:50
市民:
您好!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文件精神: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1.生育行为应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1)1979年5月26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79年5月26日至1982年5月9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3)1982年5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4)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5)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6)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25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7)1994年7月26日至1999年8月2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和《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8)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9)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10)2007年9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的,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1.1992年4月1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事实收养: (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 (2)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 (3)签订了收养协议; (4)群众认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2.1992年4月1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为合法收养。 根据以上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必须是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的生育(即合法生育或收养)才能享受农村奖扶。曾经违法生育和收养两个女孩的是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 具体事宜可咨询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咨询电话:0736-6682920)。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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