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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汉寿县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关于“乱停车”罚款100元的依据是什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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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1-04-21 09:59扫一扫,手机看帖
题头说明:之前在4月16日发而布了一个“《建言献策》与汉寿县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的探讨”一文至今没有得该项局的相关回复,因此,只得使用《投诉举报》
之前帖子之网址:http://cdbbs.cdyee.com/read-8727624月15日上午因业务关系到汉寿县城办理一个业务,在县国土局前坪停车,而且在我停车的地方左右边都有车辆停放在那里,不足10分钟(大约6分钟左右)便被汉寿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锁车。其《违法停车告之单》所列内容告之: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即2021年4月15日)、地点(即龙阳中路)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100元的罚款。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持本告之书到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随之找到了汉寿县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并要求我按照他们办公室墙上写的一段话照抄在接受罚单上:“我没有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同意接受处罚”并签名,事后并和工作人员说:你说让我很服,也很难,必竟停的时间不长,车上显著位位置也放有我的联系电话,而且当时我就在离车不到二十米的室内。
我有违停可以接受相应处罚,但是,《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原文)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项略)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7-11项略)
而这个处罚规定并没有包括5元和100元,而汉寿县城市与综合执法局处罚告之单所列罚款100元。因此,请问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你们罚款100元依据是什么?这个100元的罚款是不是已经超出了该条例第三十条之相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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