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我父亲今年初一因燃放劣质烟花被炸伤,导致左眼被挖除,现零售商,代理商,厂家态度恶劣有恃无恐,对此次重大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在零售店(权二批发商行),不具有烟花经营许可证。代理商只有零售证(飞龙烟花鞭炮),无批发证件。 事发前月(2021年1月15号),经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当场查处,并没收大量非发经营的烟花鞭炮。查处后任在无证经营。且店里常年开茶馆四桌以上(聚众赌博)。 此伪劣产品对一个退伍军人,造成终身残废!现家里田没人种,生活不能自理,老百姓维权无门! 望政府能给一个老兵做主! 图片:微信图片_20210320164755.jpg ![]() 图片:微信图片_20210320164819.jpg ![]() 图片:微信图片_20210320164823.jpg ![]() 图片:微信图片_20210320183233.jpg ![]() 图片:微信图片_20210320183249.jpg ![]() |
|
1楼#
发布于:2021-03-26 17:38
帖内置顶 – – 2021-03-26 17:38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1日,你父亲阙某久在浔阳街道大平村五组权二批发商行购买了两组烟花,在11日晚上燃放,12日下午两点多钟阙某久打扫卫生时,发现有一组“王者至尊”烟花有两排没有燃放完,就用打火机点备用引,由于操作不当炸伤左眼,致使左眼球被摘除。 二、 理赔情况 你于2月13日电话告知权二批发商行的老板向某权,父亲阙某久燃放在其商行购买的烟花时炸伤左眼在医院治疗。向某权将此事告诉飞龙烟花鞭炮店的老板李某兵,李某兵又将此事告知批发企业和厂家。17日,厂家及保险公司、批发企业、李某兵会同大平村村干部对燃放现场进行了勘察。3月3日,厂家、批发企业、李某兵与你及其家属进行了理赔协商,大平村村干部和浔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参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但厂家已给付阙某久一万五千元医疗费用。 三、 权二商行处理情况 2021年1月15日,权二商行因无证经营已被浔阳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收到你的举报后,3月22日浔阳街道办事处立即对权二商行再次进行了调查,发现权二商行于2月8日从飞龙烟花爆竹经营店购买三千元左右的烟花爆竹,供自己和舅哥两家过年燃放。2月11日,你父亲阙某久在权二商行购买了两组烟花。就权二商行向你父亲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浔阳街道办事处再次对权二商行无证经营进行立案查处。 因本次燃放事故是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问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你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桃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
|
2楼#
发布于:2021-03-22 08:55
帖内置顶 – – 2021-03-22 09:23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3月22日 |
|
3楼#
发布于:2021-03-26 17:38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1日,你父亲阙某久在浔阳街道大平村五组权二批发商行购买了两组烟花,在11日晚上燃放,12日下午两点多钟阙某久打扫卫生时,发现有一组“王者至尊”烟花有两排没有燃放完,就用打火机点备用引,由于操作不当炸伤左眼,致使左眼球被摘除。 二、 理赔情况 你于2月13日电话告知权二批发商行的老板向某权,父亲阙某久燃放在其商行购买的烟花时炸伤左眼在医院治疗。向某权将此事告诉飞龙烟花鞭炮店的老板李某兵,李某兵又将此事告知批发企业和厂家。17日,厂家及保险公司、批发企业、李某兵会同大平村村干部对燃放现场进行了勘察。3月3日,厂家、批发企业、李某兵与你及其家属进行了理赔协商,大平村村干部和浔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参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但厂家已给付阙某久一万五千元医疗费用。 三、 权二商行处理情况 2021年1月15日,权二商行因无证经营已被浔阳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收到你的举报后,3月22日浔阳街道办事处立即对权二商行再次进行了调查,发现权二商行于2月8日从飞龙烟花爆竹经营店购买三千元左右的烟花爆竹,供自己和舅哥两家过年燃放。2月11日,你父亲阙某久在权二商行购买了两组烟花。就权二商行向你父亲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浔阳街道办事处再次对权二商行无证经营进行立案查处。 因本次燃放事故是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问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你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桃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
|
4楼#
发布于:2021-03-25 15:54
|
|
8楼#
发布于:2021-03-24 08:57
|
|
9楼#
发布于:2021-03-24 08:57
|
|
12楼#
发布于:2021-03-23 20:49
|
|
14楼#
发布于:2021-03-23 14:51
|
|
15楼#
发布于:2021-03-23 14:36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
16楼#
发布于:2021-03-23 14:25
|
|
18楼#
发布于:2021-03-23 09:39
|
|
19楼#
发布于:2021-03-23 09:36
|
|
20楼#
发布于:2021-03-23 09:14
|
|
21楼#
发布于:2021-03-23 09:13
|
|
22楼#
发布于:2021-03-23 09:08
|
|
27楼#
发布于:2021-03-22 17:30
|
|
28楼#
发布于:2021-03-22 17:30
|
|
29楼#
发布于:2021-03-22 17:29
|
|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