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路毁渠违批违建由国土局管还是农业局管
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葫芦峪出口毁路毁渠违批违建一事,我昨天到桃源县国土局执法大队,他说已经将职能已经给县农业局。 我到县农业执法局,他又说只管2020年7月3日以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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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3-15 08:39
帖内置顶 – – 2021-03-15 09:03
网友:
您好,该问题您已反映多次,我办先后协调漆河镇政府多次正面回复您,建议您仔细阅悉2021-02-26 09:03:21、2020-12-14 08:17等相关回复。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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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3-10 15:25
帖内置顶 – – 2021-03-10 15:27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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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1-03-09 17:16
新官不理旧账,去找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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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03-09 18:11
小时看连环画《杨家将》,说北宋初年,京城汴京天波府前,有一牌子“武官下马,文官下轿”。说的都是官威。
但这些在桃源县漆河镇葫芦峪出口都只是小儿科。因为他没说不能过,没说皇帝来了也走不得。从出口回溯约80米堵塞毁损围圈还不算,从约90米处示意前路不通,左拐直下约15米到溶底淌水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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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3-10 09:54
由国土局管还是由农业局管并不是很重要。
当天下午在农业局,一名执法局官员同意我去联系他。他在电脑里面查看了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拿不准,去找他领导,得到的指示是不去。农业执法局分管这方面的局长,刚好是刚去履新的原漆河镇主要负责人。他同我讲了三点意见:只管宅基地;乡镇管不下的,2020年7月3日农村农业局及下属执法局成立以后的事。 这个第一没问题。第二,如果乡镇管得了我还去县机关?他说了找镇政府,但没说找国土站。他说了找经管站长,而经管站转隶农业局,这说明他是认同由农业局管的。 至于第三点就值得商椎。既然接管就全部接管,难道国土局还设一个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或留守办公室? 之前稍早国土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说归农业局管,但他同意第二天与农业局的人去漆河时顺便去看看。第二天早上国土局的人也确实与我联系了,但没有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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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3-10 15:25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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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1-03-11 13:42
我多次声明,不要漆河镇政府“回复”,
并不在于由哪个局管,而是在于要处理。 具体哪个管,我已经有结论:农业局。 因为如果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土局,但因宅基地管理职能合并至农业局,则只能是农业局。 值得一提的是,此事跨2003、2010、2018三年,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侵权、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民事诉讼法。而现在农业局的主管官员刚好是2018年漆河镇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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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1-03-15 08:26
事物发展的规律
最近有从漆河镇到黄甲铺的人都知道,8公路处枫岭村部斜对面约150米,即黄甲铺往漆河约1.7公里处,红岩嘴路段,小苏溪上在修桥。这里一直只有一排石墩,一下暴雨还冲得七零八落。由石墩到桥,从原始到先进,从低级到高级,从无桥到有桥,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下游约300的葫芦嘴,由1975年建成的2米宽的渠道,3米的村道,至少10米的护坡,竟然在2003年被野蛮堵塞、2010年被野蛮截断、2018年被野蛮围圈,甚至是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此外,葫芦嘴在1995年前也是一排石墩,但河滩地势底,1995年修桥时下移约30米到现在山嘴位置,即葫芦峪出口,地势高。由不完善到完善,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葫芦峪出口的水渠村道护坡至2017年11月全面毁损之后,胡某与漆河镇土地站负责人兰某的说法都是:“以后路走溶里”。问题是,路本来就在山腰,至地势高的山嘴出口,为什么要走溶里?他修屋为什么不修在溶里?从地势高的地方改到地势地的地方? 常德到桃源原来过白洋河大桥以后有一截低洼路段,一下大雨就淹了,约2002年才改至现在高燥的路段,谁见过路往底处改的? 另外,漆河镇政府(实际是枫岭村委会)、桃源县长热线对葫芦嘴毁损路渠的“回复”是:“两边(隔梁隔溶)修建了组级公路,不影响出行”,现在非漆河镇政府与桃源县长热线的有关方面怎么没有说“下面300米与上面1700米有桥,不影响出行”?因为不符合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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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1-03-15 08:39
网友:
您好,该问题您已反映多次,我办先后协调漆河镇政府多次正面回复您,建议您仔细阅悉2021-02-26 09:03:21、2020-12-14 08:17等相关回复。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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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1-03-15 08:45
纠正: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农业局还是国土局,不重要。
说个花絮,当天我与农业执法局负责人谈话时,他说到:“(村民占地建房)只要多数人同意”。 正所谓我同他讲法律,他同我讲道理。讲道理就讲道理。 我当场就举了一个例子,他无言。 他说的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问题。民主只适应抽象的事,不适用具体的事。比如,某人当组长,多数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也无用,这都没多大问题。但如果组长说,不给某人饭吃,或者断他的路,断他的水,其它的人也不做声,这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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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1-03-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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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1-03-16 08:26
上面说到桃源县农业执法局的官员说“(村民占地建房)只要多数村民同意”。刚才看土地管理法,村民建房的第六十二条并无此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是指没有直接关系的。 可见他是偷换概念。难道19个户有权决定毁损以本人为主要使用者的路渠建房?这是农业生产,不是工业、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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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1-03-16 10:11
就事论事,我认为还是农业局管。上面有网友说到“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建房的审批权限划给了农业局”,我看第六十二条关于村民建房最后增加了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这个管理就包括拆除。
今天(20210315),桃源县农业执法局的人同我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农业局管理宅基地的条款,我一看,确实是: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是,该法并没有以附则的形式确定:农业局只管2020年7月3日以后的事,而是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 而根据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及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的规定来看,还是桃源县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说得对:共同负责。 理解为立体交叉管理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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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1-03-16 10:12
要求处理
“该问题您已反映多次”。这个事与一般的事不一样。一般的事一般只有一次,大概叫一事不再理。这个好比刑事在押,只要人在押,可以一直要求处理。路渠没有恢复,难道要求禁声?就是信访也规定一个月可以一次,一年就是12次,三年就是36次,五年就是60次。而且本文主标题:职能管辖,副标题:毁路毁渠违批违建由国土局管还是农业局管,说得很清楚,就是要求县政府根据职能管辖的界定,决定由哪个局管。是个程序的事,还真是第一次反映。 “我办先后协调漆河镇政府多次正面回复您”。 先后:我一看:我办“先后”协调漆河镇政府,根据华语表达习惯,以为后面还有其它局委办 ,然而没有,难道县长热线只能“协调”乡镇政府?事实确实如此,也只能叫:曾多次协调漆河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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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1-03-16 14:16
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果“荒废”,要当地公民来认定,而不是政府(实际是村委会)。因为公民之所以是公民,就不是奴隶。只有奴隶主才可以决定奴隶的生死。
村干部老是呆在村部闭门造车,掩耳盗铃,自己欺骗自己“路渠已经荒废”,有什么意思? 2004至今原小苏村的两名村干部,谢某为什么把门前的堰堤升级为水泥路?为什么在葫芦潭建一个泵站往自己所在的组引水?另一个村干部廖某也是把门前的堰堤升级为水泥路,甚至干脆搬到省道漆五路边居住。但是老家也没有“荒废”。枫岭村原莫家坪村干部莫某,老家朱家湾出来的路与漆五路红岩嘴段的泵站与渠道怎么不见毁损?而且房前屋后新修的路网渠网纵横。还在漆五路边建新房。说明要交通。 有个成语叫情同此理。人性包括同情心与同理心,这些人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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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1-03-18 08:56
“漆河镇政府”,漆河镇政府处理不了。土地证经过国土局、县政府“审批”,镇政府处理得了吗?
“多次”:我说一百次,一百次不一样,从不同的角度,漆河镇政府每次“回复”都是陈词滥调,复制粘贴:“路和渠都已经荒废”。 “正面”:我说政府违法审批,公职人员组织村民毁损路渠,“回复”只需说是还是不是。漆河镇政府(实际是枫岭村委会)对此避而不谈,反而回复“路和渠都已经荒废”,这是“正面”? “回复”。漆河镇政府“回复”称:“包产到户以后,路和渠都已经荒废”。 漆河镇枫岭村,即原黄甲铺乡小苏村,属丘陵地带,不是高寒荒漠地带,会“荒废”?这是要脚趾头都想得明白的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曾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21年连续十八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2017年还提出乡村振兴,这时说“荒废”是不是政治反动?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漆河镇政府居然组织他人毁损排灌工程设施? 而且我多次声明,不要“回复”,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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