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6日,我去桃源县丘林某牙科看牙复诊。首诊医生罗某叫拍片,说"一拆拆出钱来哒",(误导,其实不是钱的问题)。她说右上七的板牙也坏了,然后就做了所谓的"治疗"。做时几次疼痛难忍,(说明牙神经是好的)。她都说"不好下手"。当我问能管多久时,她说疗效"不能保证”,只说"好的也要坏"。问题是原告的牙齿本来就是好的。还有“治疗”前没有拍片,(同月3日常德医院的片也不看)。说原来是坏的没有根据。
没有说明医疗措施是敲骨吸髓,没有说明去髓后没有营养变脆易破的医疗风险、没有说明替代方案,没有取得书面同意; (先天的10月5日,罗姓医生说拔牙后23天内可镶牙完毕,而该“公司”的第一个医生与第三个医生杨某都说拔牙至少要三个月。罗姓医生要么是欺诈,要么是不具资格。2020年11月16在其公司三楼,她居然还笑)。 同月27我去被第五次看牙,首诊医生罗某回避(这违背首诊负责制),另一医生杨某接诊。他说右上三的虎牙也要做"治疗"。我说这虎牙与门牙一样很白,是好的。他用器械连按两次,问痛不痛,我都说不痛。【而前面的罗医生连这个检查都没有,而且这两个在2021年2月中旬前不痛,今天(2021.2.24)开始痛】。我很抗拒,说了几次"处于临界点"、“可做可不做"、“明天早上再来",但他说“要听医生的”(病患主体才是第一责任人)、“我明天不在这里了”。随即做了所谓的"治疗"。做时疼痛难忍,说明牙神经是好的,他不得不用麻药,我几次想用镜子看看,他两个人按住,说很快就好了。事后发现毁损约20%。 医疗措施方面,他在“治疗”前也没有拍片,说是坏的没有依据。如果说同月6日的片,与同样是其诊所的前面罗姓医生是矛盾的,罗医说虎牙不需做。2020年11月24日,桃源县政府门面“桃源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方法定代表人唐某辩称“分批做”,可笑,2020年10月5日的方案是上面与下面分批,不可能上面还有分批。 没有说明医疗措施是敲骨吸髓。没有说明去髓后没有营养变脆易破的医疗风险、没有说明替代方案,没有取得书面同意; 现有资料显示,我于同月29日电话联系同月3日拍片的常德市第一医院,3天后的11月2日电话联系桃源县卫生局。 黑色产业链:主管官员处处偏袒医疗机构,其他官员与医疗机构口径惊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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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2-26 10:29
帖内置顶 – – 2021-02-27 18:18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10月5日,患者向某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患者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患者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患者向某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向患者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医患双方申请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处理,但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2月3日,患者向某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看)。 鉴于此,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条“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等规定,县卫健局不予受理本次医疗纠纷,建议医患双方继续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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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2-25 12:41
帖内置顶 – – 2021-02-27 18:18
直接去医院看不好么,干嘛非要找牙科诊所,收费贵治疗还不专业。我老婆之前哺乳期智齿都烂得只有根了,去牙科诊所诊所说先去中医院拍个片,他们没有设备,拍完了再来治疗,说难度很大治疗费会比较贵。结果去了中医院上午的拍片给一个主任医师看了之后下午就安排给拔了,连带拍片都一共才200出头。自这之后我就觉得牙科诊所就是个坑,技术不咋滴收费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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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1-02-25 09:22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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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02-25 09:23
医患关系一直很紧张,这与医生的医德有相当大的关系,与过度治疗关系就更大了,这牙科诊所看来也是开始膨胀了,但观楼主不要做一些极端的事情,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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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1-02-25 11:39
医疗事故
医德是一回事,主要是逐利。这一个小小的牙科,在桃源县城居然开了三家,自然吃不饱。如常德美奥牙科自己说“给你打了几个月的电话了”,丘某还将名称注册为“发展有限公司”,去年5月因此被工商局罚款还依然不改。在他看来,常德人的牙齿都是坏的,他打开门就是做生意的。把好牙也当坏牙治。2020年10月30日,当我质问毁损右上三的虎牙的医生杨某,为什么要把我好牙敲骨吸髓时,他居然振振有词:“你的牙齿不是坏了你到我医院里来干什么的呢”?我到医院也不等于所有的牙齿都坏了,不等于医生可以任意处置。诡异的是,某司法机构的官员也是这样异口同声,法院也说“不是医疗事故”,说明官商勾结。这是医疗事故,我治右上六,他把右上七与三也毁损了。 我去治牙是右上六板牙(槽牙)。10月5日付款,现在付款不是现金,只输密码,当时医生也在场,她可能是肯定输密码的动作还潇洒,第二天就是旁边的板牙也要“治疗”。至于右上三的虎牙,只能说有一个词叫“ 冲量”。 昨天虎牙痛,挨不得,感觉要掉了。打110报警,涉嫌伤害。公安局、法院,已经是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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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02-25 12:41
直接去医院看不好么,干嘛非要找牙科诊所,收费贵治疗还不专业。我老婆之前哺乳期智齿都烂得只有根了,去牙科诊所诊所说先去中医院拍个片,他们没有设备,拍完了再来治疗,说难度很大治疗费会比较贵。结果去了中医院上午的拍片给一个主任医师看了之后下午就安排给拔了,连带拍片都一共才200出头。自这之后我就觉得牙科诊所就是个坑,技术不咋滴收费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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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1-02-25 14:15
医疗事故
医德是一回事,主要是逐利。这一个小小的牙科,在桃源县城居然开了三家,自然吃不饱。如常德美奥牙科自己说“给你打了几个月的电话了”,丘某还将名称注册为“发展有限公司”,去年5月因此被工商局罚款还依然不改。在他看来,他打开门就是做生意的,常德人的牙齿都是坏的,“好牙齿也是要坏的”,把好的也当坏的。2020年10月30日,当我质问毁损右上三的虎牙的医生杨某,为什么要把我好牙敲骨吸髓时,他居然振振有词:“你的牙齿不是坏了你到我医院里来干什么的呢”?我到医院也不等于所有的牙齿都坏了,不等于医生可以任意处置。诡异的是,司法局的某职员也是这样异口同声,还有“好牙齿也是要坏的”。法院一名领导先说是医疗事故,应当司法援助,后来另外一个人因牵涉诉讼费,就说“不是医疗事故”,说明官商勾结。这是医疗事故,我治右上六,他把右上七与三也毁损了。 我去治牙是右上六板牙(槽牙)。10月5日付款,现在付款不是现金,只输密码,当时医生也在场,她可能是肯定输密码的动作还潇洒,第二天就是旁边的板牙也要“治疗”。至于右上三的虎牙,只能说有一个词叫“ 冲量”。 昨天虎牙痛,挨不得,感觉要掉了。打110报警,涉嫌伤害。公安局、法院,已经是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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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2-2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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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2-26 07:42
同年10月3日常德市第一医院的诊断是"右上6做根管治疗"。【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同年11月10日,桃源县医院牙科医生龚铁山说"(神经)不痛不流脓就不做根管治疗"。【同年10月31日当我质问医生杨某说"为什么一定要做"时,他狡辩说"你不痛你到我医院里干什么来的呢"?说明经治医生杨某也认可龚医生的不痛不流不做的说法。(但"痛"是杨的主观预测,不是客观事实。)说明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同日常德市第一医院牙科副主任医师曾军对另一病患说"可做种植牙,里面打螺丝,也可做塑料树脂义齿"。【医疗措施,替代方案】。他对我说"根管治疗(的意义在于,在确证牙坏了的情况下,…没有具体讲,因为实在没有什么好讲)……套个箍"。【医疗措施】。意思就是对坏牙的意义不大,那我本来就是好的为什么要套箍。
同年10月13日,"常德市丘*牙科发展有限公司"属下的武陵路店前台说:"现在不主张磨两边的(好)牙齿(再套)"。因为是创伤,可能磨坏。【说明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告知医疗风险】 同年11月23日,我所在的桃源县某卫生院医生王某说"拔牙(等创伤性开放性治疗)是你自己决定的"。【说明病患的主体地位】 同年11月26日,我了解到本地区相邻的石门县城县政府旁边的惠皓口腔在三年前就对拔牙等创伤性开放性治疗实行书面签字同意制度。【说明未取得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 敲骨吸髓,是器质性与功能性的双重损害,这等同健康恒牙拔除,等同四级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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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1-02-26 10:2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10月5日,患者向某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患者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患者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患者向某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向患者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医患双方申请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处理,但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2月3日,患者向某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看)。 鉴于此,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条“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等规定,县卫健局不予受理本次医疗纠纷,建议医患双方继续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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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1-02-27 08:10
桃源县卫生局在本案中存在渎职行为。“回复”也有很大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的; 桃源县卫生局不但不处理医方,反而处处偏袒医方。以下从回复中说到。 “10月5日”,当天的诊疗并无争议, “X某”,这个牵涉到患者的个人信息,与本人说医生的姓不同,医生是公众人员。 “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依据是什么?还打引号,又没有写病历。一定程度上涉嫌泄露个人健康方面的隐私,有也是被各个官商气的。这实际是误导,为医方开脱。七个为多,我缺七个吗?10月3日常德一医院的诊断是右上六做根管治疗。 “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 “医方常规采集病史”,病历都没写,还叫“医方常规采集病史”? “口腔专科检查”,废话,口腔专科不检查口腔,难道检查肛门? “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可想而知,医院对外院的片子一般是不看的。不解释 “对患者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根管治疗包括开髓上药,修复。 “至10月27日,患者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从“复诊”这个词来看,表述不严谨。并不是“仍觉治疗效果欠佳”而“复诊”,而是所谓的治疗的疗程内,要3至5次。也并不是主观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而是当时客观上就对虎牙“要做治疗”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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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1-02-28 00:39
技术确实不咋地,收费比较乱,我在市里三星路也经历过,说好的400包干,因为我在手术之前咨询了一哈检查费标准,最后居然在400之外振振有词的另收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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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1-03-01 09:06
丘某牙科的医疗活动是错误的,是医疗事故。桃源县卫生局处理也是违法的渎职的行为。
先说医疗机构。 不写病历,只说四个牙齿”有眼,要做治疗”,其实只有一个在劳累后有阵发疼痛,符合根管治疗标准。丘某牙科治疗前两天的2020年10月3日常德一医院的治疗方案是对的。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4560552 (https://m.baidu.com/bh/m/detail/vc_13943829480406722223 )也不说医疗措施是敲骨吸髓,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方案。 根管治疗要在术前术中术后拍三个片,填根管在第三次,但第一次填了。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4560607 (https://www.zhihu.com/tardis/sogou/art/344783409 )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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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1-03-01 09:21
桃源县卫生局处理也是违法的涉嫌渎职的行为。
医疗机构没有取得书面同意,没有写病历,违规是肯定的。桃源县卫生局应当行政处理,但是没有。在民事调解中也没有组织医疗鉴定,清谈,处处偏袒医疗机构,最明显的就是说“不是不痛不流脓不变色不叩痛就不需做(根管)治疗”。不使医疗机构认识错误。“协商”时对方说“想多了”。“调解”时因为卫生局人员的偏袒,医疗机构更加有恃无恐,叫嚣“是个笑话”。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2018)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四)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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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1-03-01 09:41
本人到法院是桃源县卫生局官员误导,开始他说人民调解不成之后可以行政调解,调解不成之后说“调解不成之后只能去法院”。其实所谓“人民调解”的人都是卫生局的。而其实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是两回事,调解只是民事部分。行政处理是先行程序。而且我到法院也不是说“差错”、“损害”,而是说医疗事故。
卫生局对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我去法院上面说了是卫生局误导。即使去了,司法不能代替行政。况且在2021年2月8日就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就是相当于没有起诉。 第四十条的意思是不多头受理,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是法院代替不了的。所以,桃源县卫生局的“不予受理”的处理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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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1-03-22 08:01
李宗吾在厚黑学中提出了补锅论,说补锅人趁主家不注意,故意把锅弄裂,然后说这里坏了,那里也坏了。
补锅人是没有了,街上有修电动喷雾器的,线是原装的,他一刀剪断,再接上,然后说,我给你走线,问主家要钱。 锅也好,喷雾器也好,都只是物。丘某牙科针对的是人,比前二者的危害大万倍。谋财害命,丧尽天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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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21-03-22 10:31
本案中,司法局机构有三句话与医疗机构一致:“好的也要坏”、你的牙齿不是坏了你去我(他)医院干什么”?“我(他)拍片了的怕什么”?
前两句一目了然,着重讲第三句。 他们的意思是,我事先拍了片,证明你的牙齿坏了。 细节上若干矛盾暂且不谈,片是穿透片,用于肉眼看不到的,如骨骼,内脏、颅内,及一些肿瘤,牙齿都是裸露在外的,烂是由外及内,肉眼可见的。肉眼看不到,说明以拍片为依据? 说明官商勾结,黑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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