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我到桃源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的人说,刑事是公诉。谁不知道刑事是公诉。他又随便找了一个岔子,说是行政,但同级也有刑事复核的文书。他又说要省公安厅的材料,也有,告知到法院起诉,但桃源县法院就是不受理。
|
|
1楼#
发布于:2021-02-08 21:02
帖内置顶 – – 2021-02-09 08:33
网友:
您好,您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1.依法追究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委会的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您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复不受字(2019)00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陵区、桃源县、汉寿县、澧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您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你可以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 |
|
2楼#
发布于:2021-02-07 11:26
帖内置顶 – – 2021-02-07 11:30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2月7日 |
|
4楼#
发布于:2021-02-05 12:33
|
|
7楼#
发布于:2021-02-07 11:26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2月7日 |
|
9楼#
发布于:2021-02-07 15:54
|
|
10楼#
发布于:2021-02-08 17:28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1.依法追究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委会的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你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复不受字(2019)00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陵区、桃源县、汉寿县、澧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你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你可以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7日 |
|
11楼#
发布于:2021-02-08 21:02
网友:
您好,您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1.依法追究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委会的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您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复不受字(2019)00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陵区、桃源县、汉寿县、澧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您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你可以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 |
|
12楼#
发布于:2021-02-18 16:28
“缺乏罪证”,哪一条法律这样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证据包括:(四)被害人陈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