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澄清客观事实、恢复公平正义》中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用“感觉有病”代替客观有病,到底真有病,还是感觉有病,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仪器的检查、医生的诊断这些都是客观历史。二是“双重标准”的运用,在市工伤保险科办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对原因和结果相同,同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别人生病是在2009年7月,采用的是总工会文件认定了工伤;可在2005年8月生病,却要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不能认定工伤。这样的双重标准,能正确解释“公平”一视同仁呢?这种无意的工作失误就应由受害者买单吗?只要有关部门处理能做到客观公平,不服则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