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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回音]工作过失,应由受害者买单吗?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1-28 15:42扫一扫,手机看帖
我在《澄清客观事实、恢复公平正义》中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用“感觉有病”代替客观有病,到底真有病,还是感觉有病,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仪器的检查、医生的诊断这些都是客观历史。二是“双重标准”的运用,在市工伤保险科办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对原因和结果相同,同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别人生病是在20097月,采用的是总工会文件认定了工伤;可在20058月生病,却要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不能认定工伤。这样的双重标准,能正确解释“公平”一视同仁呢?这种无意的工作失误就应由受害者买单吗?只要有关部门处理能做到客观公平,不服则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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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1-28 21:57
2楼#
发布于:2021-01-29 16:45
追求公平,持之以恒,精神可嘉!
3楼#
发布于:2021-01-30 11:10
七彩阳光:追求公平,持之以恒,精神可嘉!回到原帖
看来落实客观公平有一定难度,但决不放弃,感谢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