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换位思考,您对这答非所问的回复满意吗?“您好! 如对工伤认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回复,有强压弱之疑,用法律文本来掩盖客观内容。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面对客观实际,凡事都要以理服人。我反映的情况是要求组织确认两位科长对同一件事却截然不同说法。谁说的是客观的,还历史本来面貌。群众这种追求客观的做法不对在那里,为什么组织不能正面回复呢?如果客观失真,那结(果)论还能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