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在2010年,桃源县黄甲铺乡小苏村10组(现漆河镇枫岭村小苏10组)胡淑仪(音)与11组胡太薄(音)换地。2018年漆河镇政府“回复”称:10组与11组,是同一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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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09-22 07:35
确实是以村为同一集体。
村设村支两委,就可以看出。 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的单位就是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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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0-09-24 09:20
跨组不确权
村土地“以村为同一集体”是不符合法律的。漆河镇政府也只是口头表述,没有成文留下证据。法律有明确规定。后叙。政策也有明确规定:“跨组不确权”。从字面就不通,10组是10组,11组是11组,10组1998年调整土地,人平1.2亩;11组1996年调整土地,人平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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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0-09-24 09:35
亩,二者没有“同一”的基础。
“村设村支两委”,看不出10组与11组“集体的单位就是村”。在1983年以前,队也设“队支两委”,有队长,有指导员,有队委会,有队委员。有一个队16个户主,15个不是长就是员,组织不可谓不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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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09-25 08:15
2008年,曾经是当局指定的11队长的胡松伯的弟弟胡太伯根据村头商小平的转论【“向**”(原告)门前的堰我也包得!我再转包给10队的人,然后叫他们天天撒农药!泼大粪!】,违法将我门前的一块地与邻十组的向相伯违法互换,然后胡某栽树,企图长期占有。甚至根据村头商小平的粪论,企图在地里埋人,破坏风景风水。
我就违法换地案找村组干部,这些人统一口径,都对我说:“我踢背他岸的日噘踢啊”! 土地承包法与土地流转法在提到互换时,都限定同一集体组织。11组与10组,不是同一集体组织。 附: 一,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二,土地流转法: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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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0-09-27 11:07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就是说,由组所有的土地,即使承包册上盖的是村委会、村主任的章,但土地仍然是各个组的,不得私自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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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11-13 10:00
桃源县经管站的负责人总是说不清楚,一会儿说“牵涉到所有权”,一会儿说“不牵涉所有权”。当他听说法院说“无利害关系”时,如获至宝,坚持说“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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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0-11-17 21:42
今天到桃源县经管站,官员说可以换,又没有法律依据,就说不是你的地。实际是我组的地,是共同共有。
他又说,如果确权给他了,你来说还差不多。 不确权,已经说明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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