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世纪城二期,消防未验收,开发商强行发短信通知业主收房,现在又登报说一个月后将处置停车位,请问贵局1、新日世纪城在消防未验收前提下,开发商提起的收房是否符合法规?2、新日世纪城开发商登报将处置停车位是否符合法规?
图片:c20d257c09dfb8a27e9f02ce37808fc.jp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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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8-07 09:31
帖内置顶 – – 2020-08-07 09:49
关于“小区消防未验收,开发商登报处置停车位是否合法合规”的回复
“君灬不见”网友: 您好。 “新日世纪城”项目由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多种因素致项目出现延期交房、延迟办证等问题矛盾,引发业主投诉不断,已被区政府列入“问题楼盘”,现工程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但尚未在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规划性质的问题 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经咨询人防主管部门,“新日世纪城”地下停车场不属于人防工程。 二、地下停车场所有权问题 小区地下室规划报建审批时即为地下停车场,不存在缴纳相关费用改变人防工程性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 三、地下停车位交易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可由开发企业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方式优先出售、出租给业主,由业主取得某一具体车位的使用权,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的,其使用年限应与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销售或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开发企业根据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自主定价,并对外公示。 2018年11月,自然资源部为规范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问题,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自然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城镇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分别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两个意见征求稿,说明相关部门对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同时,市民朋友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或相关法律依法维护地下车位合法权益。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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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08-06 09:22
帖内置顶 – – 2020-08-06 09:24
网友“君灬不见”: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如有回复,将立即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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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0-07-31 11:06
新日世纪城开发商简直就是“天才”专坑老百姓的,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做不出来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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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0-08-07 09:31
关于“小区消防未验收,开发商登报处置停车位是否合法合规”的回复
“君灬不见”网友: 您好。 “新日世纪城”项目由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多种因素致项目出现延期交房、延迟办证等问题矛盾,引发业主投诉不断,已被区政府列入“问题楼盘”,现工程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但尚未在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规划性质的问题 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经咨询人防主管部门,“新日世纪城”地下停车场不属于人防工程。 二、地下停车场所有权问题 小区地下室规划报建审批时即为地下停车场,不存在缴纳相关费用改变人防工程性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 三、地下停车位交易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可由开发企业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方式优先出售、出租给业主,由业主取得某一具体车位的使用权,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的,其使用年限应与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销售或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开发企业根据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自主定价,并对外公示。 2018年11月,自然资源部为规范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问题,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自然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城镇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分别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两个意见征求稿,说明相关部门对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同时,市民朋友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或相关法律依法维护地下车位合法权益。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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