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公章
本人被一中医院租赁的缺陷产品陪护椅摔伤后,与一中医院进行民事诉讼,在(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案中。一中医院领导指派安全科长邹建军代理出庭。邹建军在法庭上拿着伪造的南昌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伟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加盖了伟达公司假公章的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行举证,并在证据清单上签了名字。当时没有发现是假的。在2018年4月本人与伟达公司在(2018)湘0702民初1183号民事案中,伟达公司发现了源自一中医院的证据是伪造的。一中医院这么大的单位,和老百姓打官司,为了逃避侵权责任,竟然干出伪造人家营业执照和伪造公章的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事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整个社会风清气正。邹建军你是个科长,是领导干部,还在顶风干!请正义的阳光好好照照他! |
|
1楼#
发布于:2020-01-19 09:05
帖内置顶 – – 2020-01-19 10:53
这位网友您好:
在收悉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投诉人所提及的(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涉案当事人为李艳茹与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在诉讼中我院安全办邹建军同志依据职权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陪护椅生产厂家“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得到法院采信,依法判决。2019年11月1日,(2019)湘07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艳茹败诉后。李艳茹方以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及我院法务部邹建军部长涉嫌伪造“南昌伟达公司”公章为由向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我院按要求配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目前证据证明(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所采信的“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来源于2017年3月20日“南昌伟达公司”销售部樊某的电子邮件。由此可以确定我院及我院法务部邹建军部长没有伪造公章(实际上也没有伪造的必要)。 由于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还没有出具结案报告,请投诉人耐心等待公安部门的最终结论。 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 |
|
2楼#
发布于:2020-01-16 08:15
帖内置顶 – – 2020-01-16 09:21
这位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委已收悉,并已移交给相关科室处理,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在此贴公布,请关注。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楼#
发布于:2020-01-16 08:15
这位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委已收悉,并已移交给相关科室处理,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在此贴公布,请关注。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楼#
发布于:2020-01-17 22:00
感谢常德卫健委及时的回复,请问贵委己经移交哪个具体科室处理?2017年一中医院采用伪造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公章的方式制作伪证后向法院提交以逃避侵权责任,性质恶劣。我方愿意配合市卫健委处理工作,如有需要请告之,我方定会迅速前来协助处理。
|
|
14楼#
发布于:2020-01-19 09:05
这位网友您好:
在收悉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投诉人所提及的(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涉案当事人为李艳茹与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在诉讼中我院安全办邹建军同志依据职权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陪护椅生产厂家“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得到法院采信,依法判决。2019年11月1日,(2019)湘07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艳茹败诉后。李艳茹方以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及我院法务部邹建军部长涉嫌伪造“南昌伟达公司”公章为由向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我院按要求配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目前证据证明(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所采信的“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来源于2017年3月20日“南昌伟达公司”销售部樊某的电子邮件。由此可以确定我院及我院法务部邹建军部长没有伪造公章(实际上也没有伪造的必要)。 由于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还没有出具结案报告,请投诉人耐心等待公安部门的最终结论。 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 |
|
16楼#
发布于:2020-02-06 14:20
一,我方向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穿紫河派出所报案一事,一中医院有什么权力在媒体上公布?
我方欢迎一中医院网上答复,进行良性互动是好事。说明情况可以,但在网上曝光我方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细节,属违法行为,申请常德市驻卫建委纪检组查处相关责任人。 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何来结论? 一中医院法务部部长邹建军(律师)通过伪造江西南昌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方式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在2018年5月已经在德山法庭另案审理中发现明确线索,这是涉嫌刑事犯罪。由于存在保护伞,相关违法人员至今得不到法律制裁。穿紫所于20191022受案后,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天,一直没有依法立案,没立案哪来的结论。何来的让投诉人等待?何来的“公安机关还没有出具结案报告,请投诉人耐心等待公安部门的最终结论。”一中医院你方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通过再次说假话的方式回复,假装解决。 三,(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采信了一中医院的证据(伪证)是事实,但是在2018年德山法庭上另案审理中发现了邹建军做伪证的线索。怎么办? “(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涉案当事人为李艳茹与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在诉讼中我院安全办邹建军同志依据职权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陪护椅生产厂家“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得到法院采信,依法判决。“一中医院说当时法院采信是事实,但是在2018年德山法庭上另案审理中发现了邹建军做伪证的线索。面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由于有保护伞一直处理不了嫌疑人。怎么办? 四,一中医院回复“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我院按要求配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目前证据证明(2017)湘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所采信的“南昌伟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来源于2017年3月20日“南昌伟达公司”销售部樊某的电子邮件。由此可以确定我院及我院法务部邹建军部长没有伪造公章(实际上也没有伪造的必要)。” 一中医院在回复中说涉案的伪造证据来源于樊某,意思是公章是樊某伪造的。面对樊某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你方不能一推了之,本案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因你而起,一中医院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不报? 我方与一中医院的民事诉讼是响应党中央依法维权要求,坚决与生产和租赁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作正义的斗争,一切行为都是依法进行的。一中医院党委对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党委主体责任,一中医院纪委对上述违纪情况存在监督执纪责任,面对诉讼群众的质疑,请回复,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