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
常德市交通局: 您好! 2019年10月9日接到贵局的复函后,我已与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慈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信国联系,但双方未能就给付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与安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2月15日向贵局送达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青岛宏凯公司和安慈公司名下人民币2446740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我与安慈公司之间存在劳务聘用关系。现该案现正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为了防止安慈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恳请贵局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快实现债权。 此致 林寅生 201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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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11-29 16:06
林寅生先生:
关于您与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事,我办再次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信国进行了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据2019年8月19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定,请您再次与李信国联系,并尽快签订工资补偿和解协议。 我办会按照您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督促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 市高路办 201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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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11-29 09:27
林寅生网友:
您提出的问题已由市高路办受理,处理完毕,会及时上网告之。 感谢您对我们交通的支持和关心!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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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9-11-26 11:37
看来又是拿不到工钱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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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11-26 11:30
具体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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