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于紫御华庭小区,由中业物业提供服务。私家车位自己购买后,及时交纳了车位管理费,但私人车位三番五次被占。物业管理人员拿不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打电话喊业主挪车,占用车主说男主人出差三天。那么这私人车位一占用就是三天。 2没有电话号码,查不到车牌属于谁?眼睁睁看着别人的车傲然挺立在那里,物业说会打电话规劝。 3物业说我可以自行购买车位锁,但是小区也出现过车位锁被撞的情况,物业不负责赔偿被撞的车位锁。 说来说去,物业给我的车位管理服务我体会不到,物业人员说再这样下去要我自己雇佣一个人守着自己的车位。可笑么?那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到底需要给我们提供怎样的服务,请相关部门科普下,不负责的行为请批评他们。 |
|
1楼#
发布于:2019-10-14 21:07
关于“物业只负责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回复
尊敬的业主:
您反映您家的车位三番五次被占情况属实,如10月7日凌晨1点左右,您家A013车位被他人车辆占用,物业巡岗安管员随即现场查看并通知车主,均无人接听电话,早上8点左右安管员再次联系该车业主后,车主随即将车移走。主要原因是该小区一部分业主没有购买车位或已购买车位的车主不交车位物业管理费,而强行要进入地下车库进行停车,更不愿意配合物业公司进行车牌号码录入停车管理系统,导致物业公司不能全面撑握车主信息,该小区业主因地下车位产权问题已多次上访到各级部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建议各车主学习此条款。 我局已督促中业物业公司改进车辆管理工作,对小区所有车辆进行车牌号码录入,实行名管理。同时,召集业主开会征求意见,制定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不能影响已购车位或已租车位的车主正常停车。对于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物业公司采用了以下方法: 1、 粘贴“请勿占用他人车位,请让您的爱车回家”的温馨指示单 2、 征得业主同意,为业主车位悬挂了“私人车位、严禁占用”和悬挂车牌号等 3、 已在物业登记的车牌,物业积极打电话联系车主挪车。 4、 未登记车辆车牌物业无法找到车主的车辆,物业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请相关部门帮助联系通知车主挪车 另外建议业主借鉴学习如下规定: 一、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所收费用为机动车服务费,并非贵业主所指“车位管理费”。机动车服务费主要用于服务: 1、 车库卫生清扫、垃圾清运 2、 车库照明等水电开支 3、 监控、道闸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4、 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5、 车库其它相关设施设备等开支(通风管道、标识标牌、灭火器、指示牌等) 6、 维护车辆日常正常通行及其它相关开支。 特此回复。 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
|
2楼#
发布于:2019-10-14 10:33
网友“http://bbs.changde.gov.cn/u-535947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领导立即责成相关科室联系该物业公司尽快解决问题,现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结果会尽快回复。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4日 |
|
3楼#
发布于:2019-10-11 10:59
这个车位问题。到底是自己买,还是租好点。。。看楼主这样。。。租是不是强点。。。
|
|
4楼#
发布于:2019-10-11 06:44
|
|
6楼#
发布于:2019-10-08 22:19
这个物业太不负责哒
|
|
9楼#
发布于:2019-10-08 12:24
现在的物业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呼吁政府的监管部门对物业公司定期的培训,对于老百姓投诉物业的问题认真对待,任其物业不规范的发展下去,物业将会成为维稳的祸根,
|
|
10楼#
发布于:2019-10-08 10:51
简单的方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赶走物业公司。这就是正道。因为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按法律走。
|
|
11楼#
发布于:2019-10-08 09:09
确实是物业管理不到位!
|
|
13楼#
发布于:2019-10-07 21:33
把车停在过道上,直接堵他的车。物业不管那就都乱搞。怕懒。总会有人出来管的。
|
|
14楼#
发布于:2019-10-07 18:01
这不仅是物业的责任,更是法律的缺失,自己被侵权却无能为力,就是打官司也得不偿失。忍气吞声,不是和谐社会。
|
|
16楼#
发布于:2019-10-07 17:13
物业人员说再这样下去要我自己雇佣一个人守着自己的车位。可笑么
|
|
17楼#
发布于:2019-10-07 16:52
这是物业管理的失职。
|
|
18楼#
发布于:2019-10-07 15:59
如果自已的车位挂了私家车位牌,其他车辆还这样霸道的占用,还不留备用钥匙在家,占用两三天也太说不过去了。这样
|
|
21楼#
发布于:2019-10-07 13:06
物业人员说再这样下去要我自己雇佣一个人守着自己的车位。可笑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