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德市人社局领导:
我于2017年3月与鼎城区的一家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成为该卫生院的一名护士;于2018年3月参加招聘考试,8月参加体检(由于当时我已怀孕,7月生完小孩坐完月子后才参加体检),正式成为该卫生院的正式员工;但是该卫生院的院长通知我说,我还要1年的试用期,并且工资也要按试用期的(比之前低)。我想请问一下人社局的领导,我在成为正式员工之前已经在该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我这样的情况还要有试用期吗? 同时我还是一名现役军人的家属,我想请问一下常德有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带薪休假的规定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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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10-08 15:12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单位存在违法嫌疑,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用工所属地人社局劳动监察进行投诉维权。 常德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 2019 年 10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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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10-07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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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10-07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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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10-05 07:07
关于试用期,是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正式员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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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9-10-04 17:41
三线城市不要奢望这些!在北上深广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分分钟让老板付出代价,在小城市算了吧!盘根错节的关系,分分钟让员工认识胳膊和大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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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10-0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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