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汉寿人社:192号文对待91年前退休的老干部,只管机关的不管事业单位,用现在事业单位文套过去的事业单位合理吗?不仅违背法不溯往的原则,你们也执行不通!因为原来的事业单位陆续改革成了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新事业单位、还有撤销撤并的,那么同一单位如拘留所前面是事业后面是公务员,你能把干部分为两部分来执行不同的待遇吗?显然不是也不能!还有撤销了的单位在现在算什么性质?....所以在当时的制度下行政事业本来就有文规定执行统一待遇(见民优发【1992】12号)。你们为什么硬要只管机关缩小范围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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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7-22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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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7-18 10:14
网友:
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在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人员的编制问题 根据编制要求,人员的编制性质由所在单位的编制性质决定,而单位的编制性质由所在地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无论人员的调进调出问题,还是在职与离退休问题,其编制性质都由现所在的单位编制性质而决定的。彭X生前所在的城关镇卫生防疫站、汉寿县卫生防疫站、汉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为事业单位编制,虽然彭X生前享受副科级待遇,但是不属于行政机关单位或“参公”单位的副科级干部,属于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退休前所在的城关镇卫生防疫站是汉寿县卫生局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彭X生前享受的也一直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工资待遇(1985年在职工资按卫技13级执行)与退休待遇(1986年退休工资按卫技13级核实)。1993年工资改革时,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1985年工资改革前几种常用工资标准对应增加离退休费。彭X生前增加退休费按卫技13级对应行政22级落实的,人员的编制性质也一直不变。 二、关于抚恤待遇计发标准的问题 原《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规定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与《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是一致的,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虽已废止,但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仍在执行,我局是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为彭X计发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该文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截止目前,国家未出台新的调整标准。因此,按20个月标准计发彭魁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是无误的。 同时,彭X属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根据《关于调整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湘组〔2015〕43号)要求,仅指享受此类人员,并未涉及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问题。 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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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9-07-1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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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7-17 10:30
不知道这是第几次看见楼主发这个帖子了,既然觉得自己遭遇不公,那就用法律武器维权啊,别老是在这里发帖,既耽误时间,又没一点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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