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白马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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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布于:2019-07-03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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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谁是路霸,谁是村痞,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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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布于:2019-07-04 08:50
漆河镇政府的“临时人行小道”的说法,我无法形容了。
首先说“临时”。
漆河镇政府说杜胡两家毁损的是“临时”道路,那么永久正式固定的路又在哪里?
人走路乃至修路,一般不走低洼处,也不走坡顶上去,一般走山腰,与垭。出口,也是地垫高燥的地方。从水甲峪台沟堤到出口富甲潭的村道就是如此。台沟堤在山腰,出口在山嘴,比两边溶的出口地势都高。自从地壳形成就是这样,何止亿万年?
我上面是有临时村道的说法,是2002年杜家把永久村道毁损圈占以后,有两条小路,相对来说就是临时村道。但是,胡家又相继把这两条路毁损。可笑的是,18年初,杜家也不承认最后的一条路(即现存约40厘米宽的路),说这地方本来就没有路。(那本来路在哪里呢?)
说“人行小道”,首先,不是事实。几人行?如果一个,是60公分,两人行,是120公分。实际上,3米都不止。沟至少1.5米宽,1.5米深,堤要平沟沿,还不用说上面还有一个斜面,至少还有一半的土方。
其次,在整个七零年代,富甲潭出口有3米宽的村道,有1.5宽的渠,而且绝对没有屋场,没有一间房子!喔,据说有一个坟,算是一个坟场。
再次,就算只有人行小道,就永远定位人行小道?不该建成车路?这是刻舟求剑。有人说了,要用发展的思维看问题。
按照漆河镇政府的说法,70年代本组在乡道边才一户人,现在六户。出口山嘴左右250米无住户,现在四户;黄甲铺乡驻地原名王家棚,70年前就是现在十字街位置有一个棚,常德只有下南门一带有屋,长沙火车站旁边在70年代还是稻田北京只有二环,香港深圳在百年前还是一个小渔村……。所有这些发展都是不应该的?只应该因循守旧,一户一棚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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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9-07-04 08:51
漆河镇政府提到法院判决,须知法院判决不是挡箭牌。枉法裁判永远不具法律效力!
漆河镇政府提到法院判决,实在是一泡屎不臭挑起来臭。

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向**租赁三人的农田从事养殖业。向**认为农田通行不便,向漆河政府申请修建公路与泵站”。
现在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2018年3月3日,被告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谢迪祥与原告达成在卸甲溶修建公路的行政协议:“好”,就是决定了,“我每户再找他们谈”,就是表示已经启动了。我就流转土地,流转土地遇到麻烦再去找领导。
就是说,是被告决定修路在先,我流转土地在后,然后被告违法不履行依法达成的行政协议。而不是我流转土地了再去要求被告修路。是谓认定事实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完整反映事实”
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短信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完整反映二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被告并不否认真实性,法院不得主张;且“无法确认”,不是确认某事;既然不排除真实性,且已经反映了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又如何能“质证意见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法律只要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达成行政协议的事实。而在“审理查明”一段,对被告与原告达成行政协议一事只字不提。
3,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认为乡镇政府修建公路与水利设施“不属于漆河政府的法定职责”。然而,原告在起诉书、当庭宣示的材料均明确显示,乡村公路、机耕路、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是基层政府乡镇政府法定职责。而且被告在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答复”(实为答辩书)称:“村委会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行政,如果不是法定职责,镇政府又如何会接受报告?可见被告也认为是法定职责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不审就判。最重要的是不修路的案子,安排在上午十一时四十分,问清“修路是为方便自己通行”(这有错吗?利害关系)后就要匆匆“宣判”,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事还未提及。另外,每个案子二十分钟审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诉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法院应确认漆河镇政府“村委报告、上级决定、我府无权”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法院应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修路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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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布于:2019-07-08 11:55
既然漆河镇政府把判纸当救命稻草,就看看这判纸是什么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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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9-07-19 13:16
有一个国家的领导人说过,该县的土地没有①寸是多余的。
    漆河镇政府居然认为土地、道路、水渠是“废弃”的。
    该废该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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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9-07-19 21:17
   按照漆河镇政府的逻辑,这些“废弃”的土地还要永远“废弃”下去,但显然与现在振兴乡村的政策不合。
    只是这样一来,漆河镇政府要改称废弃镇,镇长也要改称废弃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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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9-07-29 05:42
农村制度不如土司
每次找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他们都说找村里,乡镇是流官,但村官是土官。相当于土司,但比土司制度还不如,因为土司是世袭,家族要对这片土地负责。当然早已出现世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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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9-07-29 05:51
桃源县漆河镇政府说他漆河镇政府的土地、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都是“废弃”的,我想起以前我在某公司,接触到“呆货”的概念,就提出来,不料董事长在一次会议中不点名批评“不知员工怎么有了‘呆货’的概念,那么,呆就让它呆着吧”。
法律并没有赋予乡镇政府认定“废弃土地”、“废弃村道”、“废弃渠道”的职能,只是规定村民建设用地要符合规划,要经过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同意。
漆河镇政府的干部认定漆河镇的土地是“废弃”的,村道是“废弃”的,渠道是“废弃”的,只能说明漆河镇是废镇,干部是废干,是老年就是废老,是青年就是一个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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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9-08-02 09:11
不论是漆河镇政府的“回复”,还是常德中院的“判决”,都是说一千道一万,唯独没有提根本的问题:一渠一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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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9-08-05 09:38
漆河镇政府默认怂恿纵容包庇恶势力毁损隐性机耕路,破坏生产经营,反过来“回复”其“合法合理合情”;漆河镇政府默认怂恿纵容包庇恶势力毁损圈占村道水渠,破坏生产经营,反过来“回复”其“不合法也合法”,是反动,不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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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布于:2019-08-05 16:39
漆河镇政府不履行修路的行政协议,现在高温干旱季节,有水无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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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布于:2019-08-06 15:56
漆河镇政府“回复”:谢家溶的地荒废,路废弃,渠废弃。说土地要永久荒废是政治错误,其见识还不如一个农民。
17年11月初胡某说:“说不定20年后,这个屋要推”。
卸甲溶在50年前就曾蓄水养鱼,40年前就规划重新蓄水,30年前就规划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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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布于:2019-08-14 09:27
17年11月初我发现胡某占据临时村道建房,我打电话到漆河镇政府土地站长兰某,他不等我说明意图,不是不见面就是说:“你……,你一年四间这里那里,你的事我处理不了”!18年2月28日到现场,他说:“你要拆XX的屋,十几年了你拆脱了吗?“以后公路走溶里”!于是胡某继2010年毁损村道水渠之后继续圈占村道水渠。
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谢某,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你一年四间告状,哪个跟你搞”!
看,这些人都是对人不对事,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偏执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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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布于:2019-08-14 09:28
漆河镇政府要正面回应诉求。西安的陈路别墅都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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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布于:2019-09-17 05:03
刚才看到一个临澧县某人杀官的新闻,说到他建房,别人堵路,致建房材料运不进。
   我想到我响应振兴乡村的号召,但一个组长,两个党员堵路,还有一个站长明确支持堵路。
茶山被村霸霸凌哄抢,已经四十年没有上山捡油茶了。
类似案件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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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布于:2019-09-26 12:45
“网友所指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并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提到的低灌渠,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就自然荒废。”
 ——路从哪里出去,水从哪里进来?漆河镇政府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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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布于:2019-09-27 22:22
漆河镇政府默许纵容断路断水,致使卸甲溶赤地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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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布于:2019-09-27 22:25
“故不停地在网上发帖投诉及状告若干部门,并不听劝阻。”
政府网站设市民留言有错?国家设立行政诉讼有错?如果漆河镇政府自知合法,又何忌发帖告状?何须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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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布于:2019-09-28 22:48
漆河镇政府的“回复”,从头至尾,极为荒谬。
“您所投诉的问题与其之前网上投诉的问题是同一问题”。首先主语就不对,网上是面向公众。确实是同一问题。但是处理了吗?既然没处理,为何不能发帖?现在政府推行“最多一次”行动。意思就是政府一次就处理好,而不是人民只能来一次。漆河镇政府不反思自己违法行政,反而怪别人投诉问题。
“并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道路)就自然荒废”。一,“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没有主语,是个病句。应当是土地生产经营。既然里面的土地在经营,联接外界的道路交通设施又“荒废”了?除非里面的土地的生产经营是靠无人机或自升飞机。即使是也要在出口建一个停机坪。即不可能有道路交通设施的“荒废”。二,说土地在经营,道路又“荒废”,是自相矛盾的。要么两个为假,要么一真一假。实际是两假。以前的“回复”是说(2002年建房前)土地“荒废”,因此批准建房。意思就是02年建房前,02年建房时,及02年至现在至此后可以预见的很长一段时间(一般是20年至50年至100年)都“荒废”。这也是假的。因取消农业税费是2006年,本组调整土地是1996年(邻组是98年),调整的原因是要税费,要从田地里出产。本组的部分田一直在种植。有的到2017年。至于暗示以后还要“荒废”,我只能说政治错误。

这次没提到土地“荒废”。田地通路有两种情况,一是通向外界,联接村道乡道,二是通向仓储场所,一般指住宅。十组破丘以北固然是通路了,但破丘以南至乡道301这500米就不要路了吗?“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难道开直升飞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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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布于:2019-09-29 10:07
替漆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着急

在自然村卸甲溶修机耕路的案件中,以漆河镇政府为代表的涉案的工作人员,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RZ的工作人员。
自相矛盾、南辕北辙、掩耳盗铃、刻舟求剑、郑人买履,……,这些小学课本中耳熟能详的成语,一个就是RZ了,漆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居然全部对得上号!
自相矛盾:十一组要拓宽从十组地里过,镇政府就说“那是他的地”,意思是地权是绝对权,路权是绝对权;十组要拓宽从十一组地里过,镇政府就说“他那是修路”!“那是他的路(基)”,意思是路权是绝对权,地权不可对抗;
南辕北辙:“你里边没得路啊”!意思就是往南0米就可接乡道301出去的,却往北500米,再往南850米接乡道301出去;
掩耳盗铃:“道路、水渠都已荒废”;
刻舟求剑:“七零年代有一条人行小道”;
郑人买履:修机耕路“没有建设计划”;
此外,还有摸石头过河(有路有桥)、井中求火:“以后公路走溶里”!
……后续正在发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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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布于:2019-10-07 07:18
此地无银三百两:“临时人行小道”,又承认“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灌渠),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就自然荒废”,证明灌渠确实存在,渠在堤在,堤在路在。
邻居小二不曾偷:“周某六月耕地是其个人行为”(意即与镇府无关,实际是政府默许纵容);“是小苏10组部分村民自发筹资所建”,(意即与镇府无关。实际是政府默许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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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布于:2019-10-11 07:08
守株待兔:通组公路数据已于2015年由县交通局采集上报,目前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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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布于:2019-10-11 07:21
回复的人员应当下台,修路是行政行为,而非“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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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布于:2019-10-12 07:46
扯大旗,做虎皮:“该案件已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判决书为(2019)湘07行终37号。”(枉法裁判,从开始就不具法律效力,正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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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4-11-24
54楼#
发布于:2019-10-18 07:06
拔苗助长:漆河镇府对出口违法占路建房,均绕过公示评议等程序,直接违法发证。其见识还不如一个农民,不如当事人。
如当事人杜*成就说“这个地方本来就没有路”。这说明他知道,有路不得堵塞建房;当事人胡*伯说“说不定二十年以后这个房子要拆掉”。这说明他知道有路不能堵塞建房,建房了也要拆掉。
而漆河镇府土地站长兰某的说法是“日干的历史道路没人走哒!你看黄甲铺经太平桥到桃源的路还有人走没”?既不符合事实也自相矛盾。这条县道不仅有人走,而且加宽硬化,每天若干班车往返,更与其想论证的“历史道路可以堵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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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布于:2019-10-18 07:13
本案中,漆河镇府前后矛盾的地方特别多,如要修机耕路他说“需所在区域群众共同商议”,对水渠村道又以漆河镇府的名义说“已经荒废”。主权在民,只是民让渡部分权力组建政府,政府有什么权力说“荒废”?为什么不说由所在区域群众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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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布于:2019-10-26 15:01
桃源县漆河镇政府:湖南省与常德市的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实施方案都规定:严格执行规划。按照"一个自然村一条路"的原则,合理制定省级规划,确保每个自然村有1条连接上级路网连通的公路。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
      你们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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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布于:2019-10-29 23:31
本案中,负责“回复”此事的人已成为政府的负资产,撤换是政府解困的第一步。这一步不走,其余都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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