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初水甲峪台沟堤至出口富甲潭301乡道、乡河苏溪河约120米有1.5米宽的灌渠、至少3米宽的村道(台沟堤)。2002年、2010年、2018年黄甲铺乡政府及合并后的漆河镇政府违法默认追认批准出口富甲潭杜*成、胡*伯两家毁损、圈占村道、灌渠。 2018年3月1日,桃源县漆河镇政府与我达成水甲堉修通公路(破丘机耕路至出口)的行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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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7-03 15:59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9-07-03 16:23
网友:
您好,关于您投诉枫岭村水甲峪枢纽交通水利设施的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您所投诉的问题与其之前网上投诉的问题是同一问题。网友声称经2002年、2010年、2018年黄甲铺乡政府及漆河镇政府违法批准杜某、胡某圈占村道灌渠,并非事实。网友所指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并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提到的低灌渠,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就自然荒废。 其声称2018年3月1日漆河镇政府与其达成水甲峪修通公路(破坵机耕路至出口)的行政协议,属混淆视听,其要求修路的意向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协议。 该网友所指需要修建道路是由十组的村民在十余年前修建的机耕道,用作农业生产,终点就在同村村民周某(十组)承包经营的坡坵田角,而该网友的鱼池建设需要从上述村民的田里修路经过,因该网友不愿承担因修路带给其他村民的损失,致使经村支两委多次上门调解无果。 周某的坡坵承包经营权明确,故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进行农业生产。该网友为满足个人需要要强行从其田里修路通过而达不到目的,故不停地在网上发帖投诉及状告若干部门,并不听劝阻。 该案件已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判决书为(2019)湘07行终37号。 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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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06-24 10:30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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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06-24 13:06
法律依据:
一,村道: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因其他突发事件中断或者严重损坏,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保护用地,自公路保护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在乡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二,水渠 农田水利条例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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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6-24 13:10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土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构筑物限期拆除,追究违法审批土地的行政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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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9-06-24 15:04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而出口山嘴处自亿万年前地壳形成以来就是公共交通水利用地,且具有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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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6-24 15:18
土地管理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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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6-2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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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9-06-2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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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9-06-25 10:22
这里谈政府违法行政。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对交通水利设施负责维护、养护、修复。然而,政府却默认纵容甚至追认批准他人毁损圈占交通水利设施。 还有不履行行政协议也是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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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9-06-27 13:09
2017年初,我说要利用水甲峪,要连接外界的车路,出口胡家就超面积扩建构筑物占据临时村道;甚至将临时村道用挖机挖出一米多高的悬崖,致车不能通过;我说要通水,出口胡家干脆将台沟与永久村道(台沟堤)用围墙圈占。漆河镇政府对此的说法是,不合法也合法(“扩建手续正在补办,超面积已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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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9-06-28 06:07
还我一渠一路
漆河镇政府长期在常德论坛发布违反事实与法律的行政信息。去年镇政府对此的行政处理是:“水渠村道已经荒废”。理由大约是白洋河的水较少来,卸甲溶的田已经少有人经营。“荒废”分为功能性与器质性。打个比喻,脑部病变,偏瘫,导致手不能动,是功能性病变;手骨折,导致手不能动,是器质性病变。 白洋河的水固然是较少来,卸甲溶对于苏溪河的水却是唾手可得,实现河渠溶塝堰联通,这是傻子都看得到的。富甲潭地处苏溪河下游,水资源丰富。白洋河没有修四个坝之前,下游长江与上游黄石来的船都在这抛锚。现在就在泵站抽水往村干部所在的七组。 可见,水渠的功能并没有丧失,村道水渠在2002年前均保存完好,功能器质均存。至于卸甲溶及两塝土地有荒废,是因为青壮年打工,土地的功能器质均存。只要有人经营,土地就可迅速恢复生产! 只有毁损、圈占村道水渠,才导致村道水渠器质性功能荒废!毁损村道出口与水渠龙头,也使里面的卸甲溶水甲峪遭受灭顶之灾! 毁损交通水利设施,破坏生产经营,是犯罪。行政机构批准他人毁损交通水利设施,破坏生产经营,也是犯罪。 只有土生土长的真正的农民才会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被迫害年过四十五岁回到农村经营土地也是必然。还我一渠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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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9-06-28 06:34
漆河镇政府先将村道水渠贴一个“荒废”的标签,再说可以毁损的说法想来十分可笑。八斗岭的高干渠动辄投入七十万维护,至今仍然不能通水。按漆河镇政府的逻辑,也已经“荒废”,也就可以毁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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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9-07-01 05:25
东莞市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实行三庭合一,即民事、行政、刑事三庭。
本案中,村民毁损公共交通水利设施,肯定牵涉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土地行政机关默认纵容批准追认村民毁损公共交通水利设施,肯定牵涉违法行政的行政责任;村民破坏生产经营,土地行政机关违法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牵涉刑事责任。 希望常德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也三庭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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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9-07-03 15:59
网友:
您好,关于您投诉枫岭村水甲峪枢纽交通水利设施的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您所投诉的问题与其之前网上投诉的问题是同一问题。网友声称经2002年、2010年、2018年黄甲铺乡政府及漆河镇政府违法批准杜某、胡某圈占村道灌渠,并非事实。网友所指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并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提到的低灌渠,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就自然荒废。 其声称2018年3月1日漆河镇政府与其达成水甲峪修通公路(破坵机耕路至出口)的行政协议,属混淆视听,其要求修路的意向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协议。 该网友所指需要修建道路是由十组的村民在十余年前修建的机耕道,用作农业生产,终点就在同村村民周某(十组)承包经营的坡坵田角,而该网友的鱼池建设需要从上述村民的田里修路经过,因该网友不愿承担因修路带给其他村民的损失,致使经村支两委多次上门调解无果。 周某的坡坵承包经营权明确,故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进行农业生产。该网友为满足个人需要要强行从其田里修路通过而达不到目的,故不停地在网上发帖投诉及状告若干部门,并不听劝阻。 该案件已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判决书为(2019)湘07行终37号。 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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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9-07-03 16:21
从微信上看,公安局发稿要副局长审核,财政局发稿要局长审核。
漆河镇政府、桃源县长热线长期在常德论坛发表违反事实与法律政策的言论,镇长县长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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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9-07-03 16:29
“您所投诉的问题与其之前网上投诉的问题是同一问题。”
是同一问题,但未处理。所谓的“回复”都是脱**放*。问题处理了,我不用发帖。 “网友声称经2002年、2010年、2018年黄甲铺乡政府及漆河镇政府违法批准杜某、胡某圈占村道灌渠,并非事实。” 为什么不是事实?即使从上下文来看,也不能得出事实的结论,只能得出确实毁损了交通水利设施村道灌渠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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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9-07-03 16:42
“网友所指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
法律上并无“人行小道”的说法,即使在某一时期是“人行小道”,并不等于一直就只能是人行小道甚至被毁损。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这里是第二种情况:建制村(枫岭)与自然村(水甲峪)。实际还有七组、舒家九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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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9-07-03 16:57
“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并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
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指9组聚居点,原队占棚,经原大队小学,不走弓弦走弓背,尚且勉强。但水甲峪是必经之路。所谓“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是指1996以后农民上交税费很重,外面有其他活路,农村劳动力缺少,农业机械又一时不能普及,约到2008年止。农民被迫暂时弃耕,并非所谓的“荒废”,我上面也说到了。“少有人行走”,说明不是没有人行走。看报道,飞机班车只有一个人也要开。五强溪水库的船,一个人,甚至没有人,航线也不能停。哪怕只有一户人,路、渠道也不能毁。何况全组约20户,只有两户人在卸甲溶没有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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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9-07-03 17:14
“提到的低灌渠,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就自然荒废。 ”
不知“源头水源断流”是什么意思,低灌渠的源头是白洋河,什么时候断流了? 也不是村里组织修建,而是当时的公社组织全公社的劳力修建,从白洋河到公社驻地附近,全长约6公里,仅本组范围内就有土堤三个,修了几年,可见工程之大。主政者肯定都是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可能是“临时修建”。 至少从富甲潭出口到水甲峪台沟堤这一段完全可用,河水抽水到渠,到溶,上抽到塝到堰,实现河渠溶堰联通,这是任何人都看得到的。 看这段的意思,当年干旱,一般也就789三个月,不要说6公里,就是本组这三个高4米,长40米的堤就修不了,再说农忙的时间有人修水利? 长城也未见有人毁了。北京的古建筑损毁了,被人诟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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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9-07-03 17:30
“其声称2018年3月1日漆河镇政府与其达成水甲峪修通公路(破坵机耕路至出口)的行政协议,属混淆视听,其要求修路的意向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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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9-07-03 17:55
“该网友所指需要修建道路是由十组的村民在十余年前修建的机耕道,用作农业生产,终点就在同村村民周某(十组)承包经营的坡坵田角,而该网友的鱼池建设需要从上述村民的田里修路经过,因该网友不愿承担因修路带给其他村民的损失,致使经村支两委多次上门调解无果。 ”
终点不终,现在的要求是要打通断头路。历史上这里是一条大路,九队 、四级,甚至八斗岭坡那边的人都是走这里出去。破丘上下再过去的田都是十组的,即使从他十队的角度,也要修通,就是因为前面是11组,故意不修通。 而且并不是我的鱼池建设要从田里过,而是18年3月1~3日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修通卸甲溶的公路,我才流转土地。同月9日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谢迪祥先生与随员朱志钢先生特地到卸甲溶阳礐塝、杜甲塝实地宅察看。至少表示:(包括但不限于)破丘修通。 建设的材料从外面到堤边更方便,毕竟才约120米,而从里边垭田角绕了约1500米,但外面胡立伯听了土地站长兰某的话,将路用挖机毁损,挖出一个一米多高的悬崖,致不能过车。 本人过,是指镇政府违法不履行行政协议,反而教唆(暗示)外面胡立伯毁损村道的情况下,临时通过,因为修路是政府的事,而破丘当时是荒弃状态的板田,可以过车。对田没有任何损失。 调解,也要依法,旁边一个人说有偿通过,“村支两委”就附议,过路留买路钱是土匪路霸的行径。 修路是行政行为,是做出处理,不是“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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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9-07-03 18:18
“周某的坡坵承包经营权明确,故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进行农业生产。该网友为满足个人需要要强行从其田里修路通过而达不到目的,故不停地在网上发帖投诉及状告若干部门,并不听劝阻。 ”
承包经营权不搭界,我并不要承包经营,修路是公益事业,须让位。 10月栽油菜,6月耕地,是农业生产?有这样的农业生产?是毁路,是破坏生产经营,是路霸,现在的说法是恶势力! 修路不是我的个人需要,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需要, 我并没有“强行从其田里修路通过”,我相信法律,走法律途径,现在在再审。 19年1月10组恶势力两周两向出动挖掘机及其后台非法入侵寻衅滋事,毁损我的祖院,才是“强行修路通过”。经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还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遗留大量问题! “故不停地在网上发帖投诉及状告若干部门,并不听劝阻。 ” 漆河镇政府与我达成修路的行政协议,我就流转土地,先支付流转金若干年,一旦启动,怎可停下?相关人员教唆他人破坏生产,其中煎熬又岂是坐在办公室的人所能体会的? “劝阻”算什么事?只要你政府依法将村道水渠恢复原状,履行了行政协议修通公路,何须“劝阻”,我感谢都来不及!或者订个时间表,譬如从今年1月到5月,你镇政府说修路,我就一直不发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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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9-07-03 18:34
“该案件已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判决书为(2019)湘07行终37号。”
如果司法能解决问题,我也就不须寻求舆论救济了。 终审不终,还在再审。再审后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申诉无效,还可诉于大邦。 一审认为修路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令人啼笑皆非。 二审所判非所诉。我诉的是修复3米宽村道1.5米宽水渠,履行行政协议,修通公路,却判决:“规划须上级批准”,莫名其妙。 漆河镇政府把判决书亮出来? 也不知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有没有,估计无颜亮出来。 说到判决,是个大题目,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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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9-07-03 21:42
“您所投诉的问题与其之前网上投诉的问题是同一问题。”
是同一问题,但未处理。所谓的“回复”都是脱**放*。问题处理了,我不用发帖。 “网友声称经2002年、2010年、2018年黄甲铺乡政府及漆河镇政府违法批准杜某、胡某圈占村道灌渠,并非事实。” 为什么不是事实?即使从上下文来看,也不能得出事实的结论,只能得出确实毁损了交通水利设施村道灌渠的结论。 “网友所指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 法律上并无“人行小道”的说法,即使在某一时期是“人行小道”,并不等于一直就只能是人行小道甚至被毁损。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这里是第二种情况:建制村(枫岭)与自然村(水甲峪)。实际还有七组、舒家九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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