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相关领导,针对偷窃或者被盗的案件达到多少金额才会立案受理了。是不是有的怕影响破案率就不受理不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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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6-25 11:02
帖内置顶 – 市公安局 – 2019-06-26 08:24
"为什么"网民您反映的关于“请问针对报警案件的受理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的问题回复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为: 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应予以立案追究。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数额的标准可以按照50%来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常德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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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06-25 11:02
"为什么"网民您反映的关于“请问针对报警案件的受理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的问题回复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为: 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应予以立案追究。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数额的标准可以按照50%来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常德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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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6-23 16:19
去年火车上遇到一个在常德做生意的外地老板,他说常德有两大特色,遍布大街小巷的常德米粉和二十四小时作业的扒手小偷,有些小偷现在升级到撬门入室盗窃了,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案件破案了,老百姓慢慢习惯吧,比起战火纷飞的国外还是很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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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9-06-2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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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6-1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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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6-1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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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9-06-1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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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9-06-14 12:32
第一,你这个问错了主管部门,应该问公安局。
第二、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第四,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立案受案制度的意见》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应该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第五,凡是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的案件,法定理由只有一个,“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除此以外,其他理由均不成立。到公安机关上门报案不予受案的,治安案件应当在报案之日起3日内送达给报案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报案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应该在报案之日起30日内送达控告人《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六,不以法定理由拒绝受案、不给报案人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均属于违法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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