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就社会治安中,派出所面对持有精神病残疾证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无法着手一事,电话连线了中国大律师~大成高级法学博士蔡开明,他是这样解释刑法第十八条的:
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不一定免除刑事责任! 首先,持有精神病残疾证也不能等同于此人患有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当事人是否患有刑法上的精神病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认定。其次,是否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的关键是刑事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重度、轻度;间歇性、持续性之分。要结合其行为时的实际状态分析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再者,根据刑法上主观和因果关系理论,行为前未发病,以犯罪为目的故意让自己进入精神病发病状态,进行违法活动的,也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十八条免除刑事责任。 即使因精神病免除刑事责任,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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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6-10 09:08
帖内置顶 – 市公安局 – 2019-06-10 10:41
“问号110”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如果您反映的是案事件,请说明具体时间和地点,我们会要求泒出所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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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06-1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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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6-10 13:01
精神病人对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负责任,不然对无辜的他人不公平。
精神病人自残可以免于处罚。 当然,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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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06-10 09:08
“问号110”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如果您反映的是案事件,请说明具体时间和地点,我们会要求泒出所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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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6-07 21:26
说得很清楚了啊。确实有些精神病是时发时停。如果作案时是清醒的,又有人举报、扭送。就得按律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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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9-06-07 16:59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问号姐的报案,派出所执行了这些规定了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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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6-07 16:48
法律上没有规定领了残疾证的精神残疾人可以绝对免除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像《刑法》那样明确要对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依照法定程序鉴定,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没有条件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其病史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对群众报案的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以当事人有精神残疾人证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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