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你好:
本人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桥南财富广场的一套房子,是全款付清,维修金也以交,但是到目前过去了8年,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不动产证,但是办证人员每次以种种理由不配合办理。 前期预售合同已经在鼎城房管局备案,本人现要求开发商无条件按预售合同换正式合同后,自己去政务中心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配合更换预售,正式合同。必要时候提起法律诉讼。 现希望市房管局领导能出面帮忙协调处理此事,感谢。 (本人联系电话18507368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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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4-02 1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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