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常德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现小区拟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在关于“业主身份界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常德市某局法制科科长刘某,以其法制科科长身份之便在小区业主中宣讲,只要是居住小区内人员均可认定为业主,不管是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甚至未居住在小区与产权人有上述关系的人都可认定为业主,并有资格参加业委会委员竞选。但据本人了解《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的业主身份,不是刘某科长解释的那样,烦请市政府法制办和广大懂法的市民给点意见,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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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10-13 16:52
本人不是您所讲的水榭花城北城业主,更不是什么物业代言人,只是一普通业主,发帖内容如果与您所为有雷同实属巧合,请您息怒!我们小区也在选举业委会,但确实是依法依规进行,业主就是产权所有人,并且要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积极交费的优秀业主才有资格竞选,而不是物业使用人,父母,岳父母,子女,都可以参加竞选,充其量也只能受业主委托当投票人,不可能参加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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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10-10 18:45
楼主你若是真正的业主,大可不必犹抱琵琶半遮面、遮遮掩掩羞于见人。你所指的就是水榭花城北城发生的事,本人就是业主,并且也全程参与和经历了你所说的“争议”。见你叙述得如此详实,可以断定,你即便不是北城的业主,也是北城物业的代言人。从你表述的倾向来看,你至少是一个极力反对业委会顺利换届成功的人。试问:没有业委会监督的小区,最大的受益者是谁?大家都懂的!本人既是全程参与者,也是法律爱好者,完全可以为你 “以正视听”!
1、你所称的“某局法制科科长刘某,以其法制科科长身份之便”,且问:什么行为才是“以身份之便”?是为自己谋取私利?还是为亲戚朋友谋利?又或者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作为全程参与者,我所知道的:刘科长以其专业法律知识之便,牺牲个人业余时间,不拿一分报酬,严格依法依规,将本小区之前居高不下的二次加压电费从1.2元/吨降到了0.58元/吨;将小区公益场所——老年活动室的电费从1.8元/度降到了0.6元/度,水费从4.12元/吨降到了2.76元/吨;使北城业主多年反复呼吁而未果的业委会换届工作终于启动。这种造福于民的“身份之便”多多益善!若你是正常的业主,你现在便已经正在切身享受这些为业主造福的便利,当然,若你是物业的代言人则正好相反! 2、你指鹿为马所散布的“只要是居住小区内人员均可认定为业主,不管是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甚至未居住在小区与产权人有上述关系的人都可认定为业主,并有资格参加业委会委员竞选。”,建议你可以到北城业委会换届工作组咨询,看一看你公开编造的这句颠倒黑白、有意混淆视听的谬论的原文是如何表述的,你也可去丹阳街道、北堤社区或市房管局查询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视频证据和回复文件,当然,你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相信只要你没有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应该足以消除你的疑虑了!如果你还怀疑市房管局的书面回复的权威性,你大可以光明磊落走司法程序,你这样躲在背后刻意污蔑造谣,是一个真心希望小区良性发展的正常业主应有的行为和做法吗? 3、从你对《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断章取义的理解,本人只能摇头建议你先好好脑补一下,搞明白“物权”、“所有权”、“共有权”、“公共管理权”等权利的相互关系与区别。 你是否考虑过你这貌似义正辞严的厥词,将夫妻双方购房只有一方登记的、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子女为父母购房的业主的权益置于何地?你了不了解有一部法叫《民法总则》?你知不知道有一种书叫《授权委托书》?无知无畏不可怕,但是将无知当做信念公开坚持便沦为了笑柄,若继续将无知进行到底那就彻底悲剧了! 不论你的上述言论所持何种立场,我真心希望你仅是一位不明真相而受别有用心之人所蒙蔽的邻居,断不愿相信你是明知真相而受人指使的马前卒——假法律之名,行阻扰业委会顺利换届之实的龌龊之辈,此种洁言污行的苟且行为,只会将你本人置于绝大多数北城业主的对立面,谨记:民意不可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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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10-09 20:07
http://bbs.changde.gov.cn/u-525203 和新注册的楼主,不用说大家也都知道你是谁。。。。。。一唱一和有意思么
是谁带着人去刘科长单位胡搅蛮缠影响别人工作的?带去的狗屁律师连话都讲不清还好意思。 我只知道刘科长的“认真”下,让我们小区的二次供水电费由以前的几块一吨,物业公司按照最终的真实成本0.64一吨来收取了,请问这是一个怎样的人?不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广大业主的利益吗?而你呢?无非是想浑水摸鱼吧,还是想继续危害业主利益? 不要等到哪天大家撕破了脸,将以前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某些人的肮脏交易印刷成册公布于广大业主,交给纪委来看看。不纠结与清算以前的旧账是想给邻里之间一点面子,不要突破底线导致自己收不了场。。。。。。 人在做,天在看。做了亏心事的人不都在接受报应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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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10-09 16:21
业主身体的认定是有章可循的,主要目的小区业主都希望把小区建设好,决不能让无德之人出买侵占广大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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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10-04 14:48
我不知道是法制科长说的有问题,还是你的理解有问题,只言片语不足了解情况。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像这种权力是可以委托的,所以就会出现不是业主本人的情况。至于会不会得到批准,权力就在人家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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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10-02 13:01
我们小区也在组建业主委员会,但竟选人必须是住宅产权人,才有资格。这点是根据《物业管理条倒》第六条之规定。难怪小区有人反映说其亲朋住在另某小区,说都可参加竞选。原来有某局法制科长(权威指导),本人认为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权威指导)实有不妥。请广大网友给予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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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10-01 11:55
好端端的小区搞稀烂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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