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对“黑停车场”管理负责?
我查询市城管局网站,市编办制定的“三定”规定没有赋予他们对市城区收费停车场或者是“黑停车场”管理、执法的职责职能,也或者是我孤陋寡闻,不知道是不是政府哪一次会议纪要又赋予了市城管局此项职责?我们都知道: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该做的不做属于不作为,不该做的做了是不是就叫“乱作为”?请告诉我们对市城区停车场和“黑停车场”的管理到底归哪个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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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9-15 08:14
关于网友关注的“黑停车场”管理问题的回复
各位网友,各位市民朋友:
感谢大家对我市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的关注!现就“我不舒服”网友提出的“谁应该对‘黑停车场’管理负责”问题及其他网友和市民朋友关切的内容回复如下: 一、城区停车场管理职责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办法,省内外并不一致。我省2013年7月19日颁布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将停车场界定为“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从部门“三定”规定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停车场(不含交通部门主管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使用,并参与停车场规划、设计、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面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区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含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特定建(构)筑物的法律性质认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下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含公共停车场)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经营性占道、公益占道和人行道违法停车的管理及行政处罚,负责城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等方面的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 二、加强城区停车场管理很有必要,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市城区范围内已在市交警支队登记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共有56家,但停车场管理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是一项需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的系统工程。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必将越来越规范。市人民政府已责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我市停车场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两文件一条例精神,我办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拟将“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交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同时,我们拟结合新一轮党政群机构改革,按程序进一步明确停车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完善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统筹推进包括城市管理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三、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工作方面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不舒服”网友提及的市城区收费停车场和“黑停车场”,应当属于《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所指的停车场范围。各位网友和市民朋友如发现市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有权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关切,直至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或举报。同时,大家如对我市机构职能编制工作有其他方面好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与我办综合科联系(电话:7786510),我们将认真研究处理。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中共常德市委编委办 2018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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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9-14 11:57
“我不舒服”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黑停车场应该由谁来管理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已经受理,目前正在调查、收集、核实相关情况,尽快给您正式回复。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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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9-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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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9-1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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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9-13 08:30
对法律的随意。想法来了就制定个法律,制定法律又没有严格、缜密的调查研究,法律制定后想修改就修改,法律只对他人不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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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9-13 08:16
是不是市里的哪一个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随意指定市直某一个单位具体负责对某一项工作的管理和执法,如果这个单位不接受就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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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9-13 08:12
职责职能的调整以前都是市委编委办负责的,你们不会也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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