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楼#
发布于:2018-08-21 1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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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楼#
发布于:2018-08-21 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同样是业主,为了让大家不要盲目跟风,有必要站出来把这些条例发出来,请大家自行判断。以上条例真实有效并可以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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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楼#
发布于:2018-08-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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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楼#
发布于:2018-08-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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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发布于:2018-08-21 17:39
方正园小区是单位集资房,要看开发方式。如果是单位组织一帮人组成基建办,披个开发企业的马甲,全部是自己操办的,那么人防工程属于单位所有(我住的小区就是这样,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单位所有。只租不卖);如果是开发商定向开发,全部是开发商操办的,那么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归业主共有,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把人防工程纳入了公摊。这种情况我市还没有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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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楼#
发布于:2018-08-21 17:32
当今社会就是有这样一些人,硬是想不出钱就白白停车,我问哈你我们花钱买车位的人情何以堪呢?方正园停车秩序就是你们这些人搞坏的,还在这里长篇大论,你最好回乡里老家去,停哪里都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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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发布于:2018-08-21 1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看不懂的话,可以请教你们人大法工委的董主任,他也住在方正园,他是权威。我就不浪费口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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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楼#
发布于:2018-08-21 16:50
可租可以转让
那花了十把万买个车位和没买车位的肯定有区别的,肯定要管理规范一点,没买车位的就是不能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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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发布于:2018-08-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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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布于:2018-08-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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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楼#
发布于:2018-08-2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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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楼#
发布于:2018-08-21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看不懂的话,可以请教你们人大法工委的董主任,他也住在方正园,他是权威。我就不浪费口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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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楼#
发布于:2018-08-20 21:31
显然没约定,格式合同,业主本来就弱势,有约定的话他们开发商还拿份废文件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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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布于:2018-08-20 11:44
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啊,全国都这样,你居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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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楼#
发布于:2018-08-20 09:52
huzheng828: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理应由开发商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地下停车位建设成本未计入房屋价格,否则应纳入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重复出卖或出租!回到原帖今年五月,业委会成员和部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协商过,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提供证据,表明地下车位权属是开发商的,然后再谈其他。但开发商至今拿不出证据,只是在各栋单元门入口公示了几份文件,划红线红圈的是重点,规划局的文件是重中之重,已经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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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布于:2018-08-2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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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发布于:2018-08-2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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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发布于:2018-08-2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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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楼#
发布于:2018-08-20 07:45
huzheng828: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理应由开发商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地下停车位建设成本未计入房屋价格,否则应纳入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重复出卖或出租!回到原帖这位说的对,不过现实就是开发商也不是不懂规定的,怎么都会把地下车库扒开算财务账,不可能计入房屋价格的,除非是傻子。一层车库七位数八位数的收益就不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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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发布于:2018-08-1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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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楼#
发布于:2018-08-19 17:35
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理应由开发商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地下停车位建设成本未计入房屋价格,否则应纳入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重复出卖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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