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楼#
发布于:2018-08-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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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发布于:2018-08-16 17:12
忧虑的法师: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目前,争论的焦点无非也就是这张证,既然有相关规定,可以办证,但现实中却办不了,请问障碍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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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发布于:2018-08-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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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发布于:2018-08-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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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发布于:2018-08-1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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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发布于:2018-08-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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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楼#
发布于:2018-08-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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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发布于:2018-08-16 13:50
忧虑的法师:你这个说法很奇怪,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一看你就是在混淆视听,我说的“官腐”你不懂呵?还跟鸡和蛋扯在一起了。 简单的给你理一理两者的关系: 假如官不腐,其余现象肯定会很少。 假如官腐了,通过拨乱反正之后,其余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相互影响,相互促生。 至于一个先后的问题,应该不是鸡与蛋的问题,应该是同时发生。 都是从小变大,官小变成官大、小贪官变成大贪官,没有节制,将会成为无官不贪。 比如,你从娘肚子里出生,肯定很小,如果跟你现在一样大,你娘生得你出来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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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发布于:2018-08-1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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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楼#
发布于:2018-08-1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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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楼#
发布于:2018-08-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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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楼#
发布于:2018-08-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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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发布于:2018-08-1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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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发布于:2018-08-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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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楼#
发布于:2018-08-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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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楼#
发布于:2018-08-1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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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楼#
发布于:2018-08-1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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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楼#
发布于:2018-08-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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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楼#
发布于:2018-08-16 10:40
这几天思考了一个问题,得出了一个结论:
官腐,是万恶之源。 司法腐败了,法律就不公平了; 监督腐败了,假药假食品就来了; 权力、公安、警察腐败了,黑社会就来了;恶法来了,人人平等的天平就倾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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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楼#
发布于:2018-08-16 10:36
我们小区地下室,是标准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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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楼#
发布于:2018-08-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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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楼#
发布于:2018-08-16 09:13
忧虑的法师: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开发商所建的地下设施不在小区业主分摊的公用面积内,这产权你尽管拿去。就如计入成本的教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在额定的规划内,达到一定比例人群,政府就必须配套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这修筑费,辖区业主也是认缴了,所以必须享受义务教育而不是高价民办教育。 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其所有权不得转让。这些没有人防工程的小区,业主也缴了人防费,人防设施就由政府在收取其开发商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后,由人防办统一修建公共人防设施,常德的老街道地下,星罗密布着人防工程。难不成开发商也去切一段据为己有向社会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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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楼#
发布于:2018-08-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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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楼#
发布于:2018-08-15 18:48
等风的旗:请你任意列举出我攻击你的一句话。回到原帖在我开的帖子里不知你的态度,难分敌友,对你也算客客气气的。看到你开贴矛头明里指向我的战友,暗里列出对我的质问,我岂能坐视不管?战友一时气愤爆粗口也不是什么不得了的事,不值得小题大做,因此判断是挑衅本人。安4耍猴之语恶意横流,你们一唱一和能瞒过谁?老江一语提示了我。明里你虽未拔剑,剑气已到。后面我曾明言,你若是善意,请表明,握握手好朋友。你观战不语也就罢了,这时候还不表态当然不是善意。虽然我的战友没在你开的帖子里露面,但我不能任由某些人恶意攻击他。业主权益被开发商侵占,我作为业主之一,开贴设问乃情理中事,虽不敢自夸铁肩担道义,但也算为公平正义发声喊。你不阴不阳作壁上观,可笑前网评人和某些“著名网友”的表现,不由得令本人齿冷心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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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楼#
发布于:2018-08-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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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楼#
发布于:2018-08-1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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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楼#
发布于:2018-08-15 17:16
问号110:首先商品房价格是由这六个部分组成: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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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楼#
发布于:2018-08-1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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