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医疗和教育三大政策使国家积累了巨额财富傲立世界,民众游走在赤贫的边缘。房价的持续飙涨分分钟榨干普通百姓,政府和开发商好处占尽,还要用车位继续压榨业主。抛开房价的涨势不说,有哪个开发商会不把建设地下车位的成本计入房价中?按常理业主买房后就享有使用车位的权利,但政府各部门对地下车位的权属讳莫如深,放纵开发商借地下车位继续盘剥业主。一个简单的会计问题,因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引发无尽的纠纷。请你们表个态,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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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9-06-05 17:28
市发改委
2019-06-05 15:01 23楼 网民朋友: 您好!根据《关于方正园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方正园小区地下建筑面积10800平方米计入项目建设开发的成本。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发改委 2019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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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6-02 10:11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六条还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此说明。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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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10-2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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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9-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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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9-11 12:48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了《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规发〔2018〕4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废止了《管理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失去法律效力,属废止文件。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规划局 是真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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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8-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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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8-23 23:28
开发商拥有所有权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的集合叫停车场,其有权出售或出租;否则,那叫人防工程,该成本已被开发商计入小区楼栋建造成本,成为了小区业主房价的一部分,自然,人防工程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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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8-2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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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8-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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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8-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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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8-2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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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8-23 10:33
楼主有些无理取闹了,国家早有规定产权属国家人防设置,开发商拥有收益权。出租长期或者短期使用权没问题。凭什么车位就归全部业主了,达不到1比1比例的话,没车的难道还去找开车的收钱?车位车库归谁,按合同办事,看看购房合同的约定。买房时不看不在意签字了,等买车了就翻脸想起来开放商自己又没贴钱,国家也没出钱,都是收的业主的钱,那所有权就归业主。。。。未免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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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8-17 22:48
晚风拂柳:这么绕来绕去,意思就是不需要车位的业主把车位使用权卖给需要车位的业主,而不需要车位的业主要承担卖不出去的风险。如果实际上开发商没侵占业主的权益,你说的方法当然可以。我的办法是解决拿回被侵占权益后的分配问题,针对有人说拿回来不好分的说法。我开帖是有所指,并非说所有的开发商都侵占了业主的权益,不排除有产权清晰的交易。有的小区地下车位是业主们所有,上面110也证实了。现在确实有些不良开发商因法律不完善,规定不合理钻空子侵占业主合法权益。被废止的规定你也知道了,论坛上业主维权的帖子你不可能没看见。我帖中并未指出我所在的小区,不是仅仅为自己争取,是作为群体的一份子尽自己的一点力。我们小区一些买了车位的和暂时没车的业主照样在维权,这是业主们共同的利益,先拿回来,后面具体怎么分配就简单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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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8-08-17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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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8-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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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8-1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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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8-1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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