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
5月17日,我们刚退休不久的爸爸王洪亮跟随常德车友会、常德车友汇公司铺天盖地虚假宣传举办的所谓西藏旅游团出发西藏旅游,从此就永远的丢下了我们一家老小,再也没有活着回来……我们从事乡村教育一辈子的老党员爸爸,经不住人间俗世的虚假忽悠,用他的生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去西藏的路上,他都和我们家人保持联系,都会在第一时间报平安。就在5月26日上午从拉萨突然传来了他的死讯!死讯呀!!晴天霹雳!!他才63岁呀!!全家人都不相信这是事实…… 后来据同行团友说:他5月24日到拉萨后,身体就出现了严重不适,并报告了领队,可领队没有对我爸爸规劝吸氧和采取强制救护措施。我们把我爸爸的行程和安全交托给了你们,你们却视生命如儿戏,你们对生命没有任何敬畏! 图片:岳父生前对比照.jpg ![]() 常德车友会黄**,一个活生生的人跟你们去西藏,却是躺在冷冰冰的冰棺中回来的!这对我们家来说何等的残酷!你让我们全家陷入无尽的痛苦中!熟悉你的朋友告诉我们:你的公司是一个没有任何旅游资质的公司,你这不是谋财害命吗?当我们追查你在招募令中应该为死者购买的自驾游意外险和高原旅行意外保险时,你居然只买了自驾游意外险,且还是最低保障的,只花了68元保费,而最重要的高原旅行意外险你们居然没有买!!你黑不黑心呀?黄**!侵吞保险款,你这就是合同诈骗呀!你要知道,我的岳父随你们去西藏突然死亡,没留下只言片语,这两份保险就是他的遗产呀!!你这不是胆大包天,拿了我爸爸的买命钱吗?现在我们家属请你还给我。 现在,我们就这么永远的失去了最疼爱我们的爸爸,我的岳母永远失去了他最挚爱的丈夫!他在死前的最后一个晚上还在微信中说:“果果,爷爷想你了!回来我要好好整你!”,可他最疼爱的小外孙才四个月呀,他永远看不到他的外公了。黄**,你知不知道? 常德车友会黄**,你开的就是一个黑公司呀!无法无天,侵吞保险款,典型的合同诈骗!在我爸爸治丧期间并在白鹤山派出所干警见证下达成的协议,你也说悔约就悔约,你这么没有道德底线!你还在逃避你该负的责任。你这样做还有天理吗? 我想跪请相关部门帮帮我,帮我狠狠的惩罚这个不讲道德底线,非法经营的黑公司,还我爸爸的买命钱! 常德车友会黄**,说好的高原旅行意外保险呢?! 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 违法证据一:王洪亮随常德车友会西藏游交纳的团费收据。 图片:收据.jpg ![]() 违法证据二:常德车友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不含旅游服务。 图片:执照.jpg ![]() 违法证据三:这是常德车友会承诺的保险。他们只买了自驾游意外险,高原旅行意外保险没有购买。(常德车友会公众号截图) 图片:保险.jpg ![]() 违法证据四:这是在白鹤山派出所多名干警见证下于6月1日签定的初步协议。他背弃承诺,反而我们胁迫签定无效。 图片:协议.jp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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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6-27 16:05
帖内置顶 –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 2018-06-27 16:05
关于《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问题的回复
卜正军网友:
目前,该案已由市工商局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行政部门管辖。鉴于市工商局已经受理调查,经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并与市工商局衔接,该案由市工商局为主办理,市旅游外侨局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旅游外侨局 201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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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6-22 17:11
帖内置顶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6-22 17:12
关于《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问题的回复
卜正军网友: 您在“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一贴中投诉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案件交由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相关调查结果将会直接反馈给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联系电话:0736-777931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工商局 201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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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7-0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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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6-27 17:43
关于《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问题的回复
卜正军网友: 常德车友会组织会员赴西藏自驾游出现安全事故一事,常德市民政局根据登记管理权限组织了调查,并对负责人黄权武进行了约谈。其涉嫌超范围经营,以及相关民事纠纷分别由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借入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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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6-27 16:05
关于《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问题的回复
卜正军网友:
目前,该案已由市工商局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行政部门管辖。鉴于市工商局已经受理调查,经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并与市工商局衔接,该案由市工商局为主办理,市旅游外侨局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旅游外侨局 201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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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6-22 17:11
关于《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问题的回复
卜正军网友: 您在“常德车友会黄**,你还我爸爸的买命钱!!”一贴中投诉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案件交由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相关调查结果将会直接反馈给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联系电话:0736-777931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工商局 201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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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6-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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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6-19 12:31
王小驰:1,买自行车的店里组织的骑行活动,和常德车友会组织的西藏自驾旅行团的区别,也要好好区分下,不明白可以去百度!没有任何目的言论: 1、本人是一个户外骑行爱好者,经常参加俱乐部户外骑行,一般出行AA为准,我觉得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AA制活动都没有什么好说的。 2、事故发生或我也像自行车俱乐部领队讨论过,他说:“我觉得人家不是故意不买保险,可能复制别人的文案,手抖了一下,没看仔细。其实这种粗心大意的事,一般自发性的俱乐部都有这个情况发生”但是别人文案发出来了,不管是粗心还是故意节省费用,楼主追究也无可厚非。 3、关于此事,常德很多户外爱好者发起了讨论,甚至不少俱乐部引起了恐慌。我个人觉得,只要不是盈利为目的的户外活动,都没有必要恐慌,至少本人保证,本人参加的户外AA制非盈利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自行负责。 最后,楼主节哀顺便,愿逝者安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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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6-1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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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6-1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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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6-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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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6-1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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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6-18 16:54
车友会几十元的保险费怎么都要省哟!也多赚不了几个钱!死者家属要求的保险赔偿肯定是正常呀!盈利者没购买肯定就要负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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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6-18 14:04
去西藏要量力而行!为你的岳父感到惋惜!(本人不喜欢讨论钱的问题!,人没了谈钱没有用!)
讨论这样的事故责任: 1、死者对本人的身体判断不足。 2、组织者对这样的老 年人,要采取慢慢上的方式进行,先上到3000米,呆上半个月,没问题再上到4000米, 再上到4500米,没问题再上到5000米 3、坐 飞机去的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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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6-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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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6-17 14:16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收了6800的费用包括的保险费被私吞了,这是如何也推脱不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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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6-17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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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6-17 10:55
近年来,通过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等组织旅游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种出游方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1、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2、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组织出游并不违法。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组织者、领队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义务。 3、风险自负原则是一种约定或惯例,不是协议也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活动的发起人和全体参加活动者,或全体参加者之间,用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风险自负,意味着每个参加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的“对方”。 4、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即风险自负原则,这在户外活动中已形成一种惯例。 一般而言,如果组织者或者自助游伙伴有以下情形,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注:具有以下情形并不是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还可能由法院根据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规则、案件具体情形判断): (1)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如果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就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引起诉讼,往往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组织活动,可能被判决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2)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积极进行该行为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从而发生了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作为组织者,目的地或者活动项目选择错误、计划不周、在活动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提示、鼓动或放纵伙伴们从事危险行为、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合理救助等等,都有可能招致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同伴,明知危险还参加活动、不服从指导和劝说而从事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事件发生后不积极救助等等,有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事件的伤亡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危险的活动项目自愿参加、盲目冒险、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而冒险行动、没有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自身素质缺陷等等,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自己的一定损失,即:减轻或者免除相对方的赔偿责任。 从楼主说的情况看,常德车友会是不是属于营利性质,还需要确凿证据,这个不是以收费比旅行社多还是少来认定的。组织者不购买足额保险的行为肯定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承担多少,那就要看法院怎么判了。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除非有绝对把握,不是去对身体素质有特别要求的危险地方,外出旅游时还是要选择正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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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6-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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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6-17 00:23
车友会组织西藏高原旅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省下钱故意不为旅游成员购买高原旅游意外险,王洪亮因高原反应而意外死亡的重大事故,而受害者家属却得不到合理的保险理赔,这是车友会的重大过错。支持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车友会向王洪亮的家属赔偿应得的合理保险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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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8-06-1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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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6-1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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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8-06-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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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6-1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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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6-16 12:54
出门旅游,团体连保险都没买,这真是一个黑店,这是团队必须要办的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应该给出事方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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