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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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关于紫苑花园小区经过海绵城市改造后出现在几个问题 [受理中]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8-05-21 10:25扫一扫,手机看帖
关于紫苑花园小区经过海绵城市改造后出现在几个问题

首先,感谢政府相关部门对紫苑花园这个老小区进行海绵城市和停车位的改造,现有小区的物业公司(常德市绘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借此机会组织小区业主自费(每户800元)对小区的监控、路灯、车辆出入系统、门卫室、围墙等进行了改造。改造完成后,极大的改善了小区广大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停车难的问题。生活环境好了、停车难的问题解决了,但出现的几个问题需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请物业公司公示小区业主自费改造项目的改造工程量明细(包括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费用明细(包括每项单价)。
请物业公司公示已交纳和末交纳改造费业主的详细信息。
请物业公司公示已交纳和末交纳物业费业主的详细信息。
二、关于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否则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问题?
以前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出入系统进行过改造,我们每辆车花130元购买出入摇控器,在此系统没坏的情况下,我们又自费出资改造升级,谁知自己出钱改造反而把自己的车辆挡在了小区外,成了物业公司收费的工具了。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处分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综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的决定权,不属于物业公司、也不属于业主委员会,而属于所有业主。本小区从末召开过业主大会,就更没有商讨收费事宜。请问物业公司有何权利强行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有何权力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停车位属所有业主共有,都可以停放车辆,又何来占用之说。
物业公司此次收费,说是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属于专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是相当熟悉的,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指向这权力属于所有业主和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只能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并要接受业主的监督。而不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和征得所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私自做出不合法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第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紫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公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所有资料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在本小区所有权小的物业信息)。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指导成立紫苑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然后召开业主大会,再选举业主委员会。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引起重视、尽快解决,不要等到业主因车辆不能进入自己的小区,而与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发生重大矛盾时,再事后处理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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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05-21 10:25:18 受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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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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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5-25 09:45
作出一个调查结论好难哦。
现在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在工作时间进行举报投诉。
市优化办也可以投诉举报
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导致企业和投资者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对企业“索拿卡要报”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不知房管局为这个诉求作不作出调查结论的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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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5-24 14:35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于贵单位的回复是非常的不满意,根本就没有正面回复,而是在拿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的说词在敷衍,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正面回复。既然调查了就要做出结论,尊重法律和实事。  
   一、我的诉求一是,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就算是现届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在穿紫河社区会议室通过投票选举成立,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有效,请提供法律依据。
什么时间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与我的诉求无关。
二、我的诉求二是,关于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否则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问题?
         再列法规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处分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综上,请问现定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是征求了哪些业主的意见?是否已经在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了呢?那现在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合法吗?如果不符合法律程序,难道也有行政部门敢通过备案手续?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请提供法律依据。
请尊重法律!!!!!!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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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5-24 13:12
rebeler:作为小区一普通业主,我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符合相关程序的,至于楼主为什么后知后觉,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推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候楼主是不是恰好出差不在家?)
2、前年小区确实对门禁系统进行了升级,绝大多数有车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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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远了,只说收车位占用费是否合法,业主委员会是不合法有效?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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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5-24 13:11
市房管局:市民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紫苑花园小区经过海绵城市改造后出现在几个问题”,我局已收悉,并指派物业科负责人赴现场调查,该小区共有住房200套,已缴费180户,未缴费11户,无法联系9户。
   一、自费改造项目明细、缴费公示问...
回到原帖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于贵单位的回复是非常的不满意,根本就没有正面回复,而是在拿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的说词在敷衍,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正面回复。既然调查了就要做出结论,尊重法律和实事。  
   一、我的诉求一是,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就算是现届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在穿紫河社区会议室通过投票选举成立,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有效,请提供法律依据。
什么时间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与我的诉求无关。
二、我的诉求二是,关于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否则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问题?
         再列法规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
、《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处分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
、《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综上,请问现定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是征求了哪些业主的意见?是否已经在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了呢?那现在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合法吗?如果不符合法律程序,难道也有行政部门敢通过备案手续?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请提供法律依据。
请尊重法律!!!!!!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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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5-24 10:35
市民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紫苑花园小区经过海绵城市改造后出现在几个问题”,我局已收悉,并指派物业科负责人赴现场调查,该小区共有住房200套,已缴费180户,未缴费11户,无法联系9户。
   一、自费改造项目明细、缴费公示问题。该小区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自费维修落水管,并收取了改造费用,相关事宜已公告。业主委员会承诺待维修项目完工后,对改造项目的工程决算明细予以公示。另物业公司将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对已缴物业费的业主和未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公示。
   二、关于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的问题。收取该项费用主要是为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并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维护,为此,业主委员会在征求小区业主意见,获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制定了相关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将委托物业公司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紫苑花园现届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在穿紫河社区会议室通过投票选举成立。现届业主委员会已商定,待小区改造完成,将重新选举。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24日
rebe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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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5-24 08:46
作为小区一普通业主,我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符合相关程序的,至于楼主为什么后知后觉,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推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候楼主是不是恰好出差不在家?)
2、前年小区确实对门禁系统进行了升级,绝大多数有车的业主都购买了130元一个的门禁卡,我家也购买了。但当时还没有争取到海绵城市改造,现在既然争取到了,小区要改造要有大动作,就顺势把其他配套设施一并升级,毕竟小区建成已经十多年了,公共设施老化严重。这些改造不属于海绵城市改造部分,钱当然得我们业主自己出。
3、花800块钱提升小区的硬件环境有什么不好?小区建设、管理得好,收益的还不是我们业主?况且小区环境提升了,我们的房子的价值不也就跟着增值了,毕竟房子都大几十万了,谁都不希望它贬值吧!
4、人家业主委员会都是利用休息时间无偿为业主们提供服务,我们被服务的人,享受服务的人应该抱着一种感恩的心态面对他们,有什么疑问或者不满,最好是当面咨询或建议,楼主在小区里的做法我就不在论坛里公开了,我相信绝大多数有素质的人都会有更好的、更理性的处理方法。
5、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但更多的时候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关于小区自费改造,小区有182户支持、缴费,仅9户不支持,不缴费,是非曲直,相信大家都看得明白。
                                 小区二栋一多事业主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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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5-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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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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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5-2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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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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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5-2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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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如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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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18-05-22
10楼#
发布于:2018-05-22 08:59
首先申明:本人既不是业委会成员,更与物业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作为紫苑花园一名普通的业主,看到楼主竟然好意思厚着脸皮在堂堂的政府门户网里把白说成黑,把是说成非,觉得很好笑!
只想问楼主:作为小区仅有的11户不交纳自费项目改造工程费的业主之一,你有什么权利要求不履行义务而享受权利?你质疑业委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上面已经有业委会的正式回复。只想问问你,小区从过去的管理混乱没有物业到现在的安全有序,你作为业主之一,是否也享受了这份权利?当业委会成员义务奉献,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反复开会讨论研究的时候,你在哪里?如果你有意愿有能力加入业委会,为什么连业主群你都不敢进呢?你说小区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更没有商讨过收费事宜,那么请问,小区大门口一次次张贴的关于改造的告示和公示,你每天从小区进出,眼睛都是朝天望着的吗?
只是想说一点:不要让不图名利义务奉献的业委会成员寒心,公道自在人心,容不得你一个人颠倒黑白乱说是非!!!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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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5-21 16:48
车位占用费,
占用
[释义] 占有并使用;占据并使用。
 占有
[释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我们业主是怎么占用了,我们只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了所有业主的共用停车位,谁都没有实际控制权,就算是交了占用费,难道就对哪个车位有实际控制权了吗?
x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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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5-21 13:28
在这喊没用,把你上面的文字打印出来告知全体业主,拒绝被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代表,要求公示财务收支情况,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
表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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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5-21 11:30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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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19-08-15
14楼#
发布于:2018-05-21 11:27
物业公司搞么的都是打着业主委员会的旗号,我们小区现在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是什么关系?从不帮广大业主考虑权益,一直都是和物业公司想尽一切办法收钱,搞项目。前段时间就搞在一起想每户收8000元,改车位,不交8000的就不让业主的车子进入小区,因广大业主反对声很大,才不了了之。
十几年来,作为业主,至少我是没有享受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被选举的权力。
kenneth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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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19-08-15
15楼#
发布于:2018-05-21 11:23
物业只想尽一切办法收钱,想尽一切办法找名目收钱,物业费没少你一分,就在小区派二老头看门和一个阿姨搞卫生,又能开得了多少工资,能赚钱就行了,还要侵害广大业主的权益。还不知道这几个人有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