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权一家七口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村。2014年*任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时错误的拆除了其不在征拆红线之内的房屋。吴先权因不服*领导之下的常德鼎城区法院的无理强拆上访被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16日吴先权诉湖南省常德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于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胜诉,并判决被告湖南常德鼎城区公安局赔偿吴先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88.9元(详见【2017】湘07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 在被告湖南常德鼎城区公安局不上诉、无异议,且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时,却没有想到湖南常德武陵区法院代院长(与前文湖南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为同一人)却挺身而出,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交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本院(武陵区法院)开庭重审(详见【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 但令人不安的是无论院长本人还是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都对再审理由语焉不详。只是笼统的说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却又不具体说出判决书适用哪条法律错误。所以我们不能明确知道院长提出再审的真实的具体理由。难免怀疑院长提出再审的真实动机有可能和他任湖南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时经手原告(吴先权13342567992)的强拆案有关。接下来我会逐一说明我这样猜测并非空穴来风,是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为判断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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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7-12-12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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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7-12-12 14:28
该《行政裁定书》有意思,其再审裁定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就是说,这其民告官案件,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案,公安机关没有上诉,原告也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今情形,民告官胜诉案是凤毛麟角,尤其是上访人被拘留案,再怎么都不会判决上访人胜诉。该案让院长很对不起公安局,于是提起再审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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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7-12-1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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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7-12-12 10:50
红线图
但是原告的宅基地完全不在被征收红线范围之内。不清楚院长为什么对这么重要事实都没有搞清楚。难道院长领导之下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在裁定和执行之前不需要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吗?其实只要院长稍微看一眼下面的这张红线图就能知道他依政府要求执行的(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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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7-12-12 10:32
【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已送达半月有余,我们仍然没有收到武陵区法院方面的再审通知。在此我们想向贵院长公开呼吁:如果院长觉得裁定果真有错误需要再审,就请院长尽早安排再审。我要求公开开庭审判,我要发表庭审意见。如果经研究发现不需要再审,就请贵院通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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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7-12-12 10:31
基于以上亲身经验以及院长本人在这两起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件之中所存在的利害关系。我们有理由质疑院长向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提交裁定的【0702】行监1号裁定书的合理性。也不敢相信院长治下的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能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再审吴先权诉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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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7-12-12 10:30
【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已送达半月有余,我们仍然没有收到武陵区法院方面的再审通知。在此我们想向贵院长公开呼吁:如果院长觉得裁定果真有错误需要再审,就请院长尽早安排再审。我要求公开开庭审判,我要发表庭审意见。如果经研究发现不需要再审,就请贵院通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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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7-12-12 10:29
基于以上亲身经验以及院长本人在这两起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件之中所存在的利害关系。我们有理由质疑院长向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提交裁定的【0702】行监1号裁定书的合理性。也不敢相信院长治下的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能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再审吴先权诉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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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7-12-12 10:21
红线图
但是原告的宅基地完全不在被征收红线范围之内。不清楚院长为什么对这么重要事实都没有搞清楚。难道院长领导之下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在裁定和执行之前不需要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吗?其实只要院长稍微看一眼下面的这张红线图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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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7-12-1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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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7-12-11 11:43
裁定书(2012)
这是*任鼎城区法院院长时对我们房屋的错误裁定(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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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7-12-11 10:24
裁定书(2017)
这是时任武陵区法院院长提交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开出的裁定书。裁定理由只有神秘的一句话“该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令人难以捉摸!(2017湘0702行监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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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7-12-11 09:42
这是我在武陵区法院胜诉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7号)
这是我在武陵区法院胜诉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7号)图片:2楼2号 (1)_眸目压缩.jpg ![]() 图片:2楼2号 (2)_眸目压缩.jp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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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7-12-11 09:31
这是我在武陵区法院胜诉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7号)
这是我在武陵区法院胜诉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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