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儿子还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自相矛盾的事情也拎不清,说明学的还不到位。
先不说要求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胡搅蛮缠,就说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既然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依据劳动关系而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这两个诉求之间是不是互相打脸呢??
再者,无论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纠纷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既不想走法律途径又想单方面获得赔偿,应了那句老话,甘蔗想两头甜,想法很好,但不现实。
再回来说举报,一码归一码,即使纪委监察委把园林局所有人一锅端了,你要获得赔偿,还是要走相应的途径,起码要经过有裁判权的机关确认一下。这就是园林局起码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的原因,私下签协议了财政不会支钱的,如果园林局认了赔偿的账,楼主却连这点都不配合,实质上是自己把协商解决的路给堵死了。
最后说党员,党员的身份,代表了高于法律的党纪要求,而不是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权通行证。在这件事情上,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采取这种不睿智的方式维权还可以理解,但作为一名党员,如此维权,实际上身份起到的是减分的作用。
最最后,从专业的角度来简单分析一下。
如果楼主选择工伤待遇赔偿,流程是1.认定工伤,需要陈某进行申请,在前面的帖子中,陈某是说被水管冲的摔倒,这个要看具体的事故时间,所以申请工伤认定,起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在一年内;二是发生事故是否工作因素导致(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2.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是一样的,假设劳动能力鉴定也是9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陈某已经享受了退休工资,那么可以领取的仅仅是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常德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综上,如果陈某走工伤待遇赔偿的途径,获赔并不多,据此可以推断出,这就是陈某坚决不认可劳动关系不走工伤赔偿的原因。但是,陈某在帖子中又一口咬定是工伤,让人费解。
如果陈某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要求待遇,具体的流程是,1.做司法鉴定,事实上也已经作出了9级鉴定;2.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伤者自己存在过错的,法院会相应的按比例分配责任,而且会考虑到人身损害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程度等等因素,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也不是100%的份额。假设陈某可以得到100%的赔偿,考虑陈某在城市务工的情形,不按农村居民对待,伤残九级的残疾赔偿金具体的标准也是上年度本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的20%,也就是4倍;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就是说,纵使不考虑陈某腰椎骨折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还是单位侵权,纵使不考虑侵权程度、原因、过错等因素,陈某31万多元的赔偿要求也是畸高的。更何况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衡量角度来看,单位的侵权行为何在?
总而言之,归根结底三句话:第一,党员不是特权身份,该举报举报,该诉讼诉讼,维权没有捷径;第二,无论从哪方面来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要求也不尽合理;第三,打消不合适的念头,踏实协商,配合单位,见好就收。完毕。